深圳市会展业资助资金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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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会展业资助资金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在深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的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52 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会展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是展会主办、承办单位,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应由承担展会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 (二)展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深创办、展览面积 4,500 平方米以上、在 5 届培育期内的重要展会; (2)外地来深举办,展览面积

2、 20,000 平方米以上、在 3 届培育期内的重要展会; (3)已过培育期,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 20%以上,或展览面积超过 20,000 平方米且比上届扩大 4500 平 方米以上的重要展会; (4)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或展览机构; (5)经会展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2008、2009、2010 年度在深圳举办展会中获得 UFI 认证的,暂 视为品牌展会); (6)经市政府特别批准资助的展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 在线填报深圳市 会展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3、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八)会展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展会情况认证报告原件,认证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深圳市 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之前举办的项目可不提供); (九)举办展会的场租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 (验原件)。面积增长的,须提供上届展会的有关材料; (十)宣传推介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宣传推介有

4、关文字资料和照片。重要展会资助提供宣传品设计、 制作、印制、邮寄,媒体广告、推介会场租等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品牌展会资助提供会展业 及展会所在行业杂志、网络广告,商业杂志广告,户外媒体广告等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品牌展会资助申请者须提供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二)补偿资助申请者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展会改期、场地变更等公文复印件(验原件); (十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须提供主承办单位间协议复印件(内容应包括由申报方承担展会民事责 任,验原件),及承诺承担展会民事责任的申明原件。 (十四)国际性展会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展会批件(验原件);

5、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A4 纸正反面制作,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2008、2009 年度及 2010 年上半年展会项目: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0 年 6 月 10 日至 8 月 13 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 年 6 月 10 日至 8 月 18 日; 2010 年下半年展会项目: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1 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6、: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6 日; (三)联系人:王卓、牛凤梅,电话:0755-82108411、0755-82101987 。数据认证联系人:王宇,电话:010-85910691-28,13810013640 。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 11-14 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共 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两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1 个月内,至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生产服务业处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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