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商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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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项次 项次 项次 项次 规定名称 规定名称 规定名称 规定名称 一 一 一 一. . . . 承揽商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承揽商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承揽商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承揽商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说明: 承揽商(含其之协力厂商)所自用、借用、租用或托运等之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 车辆) ,应严守交通规则,并依各厂区所示之交通路线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 以维护厂区内及邻近小区民众居住与行车之生命财产安全与保障。 承揽商运输车辆进出业主厂区于行驶中,如发生事故致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 承揽商除应迅速报警处理外,并立即通知业主监工人员。事故发生之原因,如尚未能 厘清责任归属时,或可归责于承揽

2、商之车辆驾驶员或其它人员时,业主均得视情况禁 止该车辆及(或)驾驶员进入业主厂区。 承揽商运输车辆之驾驶员及其它人员,在进出业主厂区之运输工作中,严禁发生酗酒 或其它影响行车安全之不当行为,否则业主均得视情况禁止该车辆及(或)驾驶员进 入业主厂区。 承揽商运输车辆之驾驶员及其它工作人员,在进出业主厂区时,应遵守业主厂区之规 定或业主警卫与监造等工程相关作业人员之指挥,否则业主均得视情况禁止该车辆及 (或)驾驶员进入业主厂区。 为维护厂区及邻近地区环境之整洁及行车安全,承揽商运输车辆离开工地时,其受污 染之车体及轮胎均须清洗洁净;载运干燥砂、石、残土或其它有造成扬尘、飞散污染 地面之载运物等,均

3、须以帆布紧密覆盖;载运未干涸之液态物有渗漏之虞者,应以密 闭容器装置,以防散落污染路面环境。如有发生污染情事,承揽商应即负责清理,如 因时间紧促,业主得先予代为清理,其所发生之费用概由承揽商负担。 承揽商运输车辆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概由承揽商自负民事刑事责任,与业 主无涉,承揽商应尽速妥善解决,以免波及业主;如承揽商未能在三天内(如遇有特 殊情事,经业主同意得酌予延长)解决,业主认已造成困扰,承揽商同意以本特别 约定条款作为授权书,授权业主自行或由业主另委托第三人代为采取必要措施以解 决纷争,所发生之费用或赔(补)偿金,承揽商应无条件接受并全部负担。上项费用 或赔(补)偿金,如由业主代

4、垫,承揽商应即归还业主。如因授权不明造成业主损失 的,业主所垫付之费用,承揽商应无条件全部负担。 无论任何纠纷争议,承揽商运输工作人员,应本于和气亲切之方式解决,严禁与小区 民众有争吵殴打之行为,如有发生应予严惩,业主并得禁止该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厂 区。 承揽商如违反上述规定时,而衍生之业主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揽商应负责全部赔偿。 2 二 二 二 二. . . . 承揽商违反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扣款标准 承揽商违反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扣款标准 承揽商违反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扣款标准 承揽商违反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扣款标准 初次违规 重复违规 项次 违 规 项 目 扣款标准 违规扣款 代号 扣款标准 违规扣款 代

5、号 01 进出厂区运输工作人员,有酗酒或其它影 响行车安全之不当行为者。 200 元/每 人次 101A1 同左 人 员 02 进出厂区运输工作人员,有不遵守业主厂 区管理规定或未听从业主警卫与监造等工 程相关作业人员指挥之情事者。 200 元/每 人次 101B1 同左 01 未依承揽商运输车辆管理规定之交通路线 行驶者。 200 元/每 车次 102A1 同左 02 因前项违规项目致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 失者。 1,000 元/ 每车次 102B1 同左 03 运输车辆进出工作场所造成污染者。 100 元/每 车次 102C1 200 元/每 车次 102C2 04 运输车辆离开工地,未将

6、受污染之车体或 轮胎清洗洁净者。 100 元/每 车次 102D1 200 元/每 车次 102D2 05 车辆载运砂、石、残土等或其它有造成扬 尘、飞散污染地面之运载物等未以帆布紧 密覆盖或散落污染路面环境者。 100 元/每 车次 102E1 200 元/每 车次 102E2 车 辆 06 车辆载运未干涸之液态物,未以密闭容器 装置或渗出污染路面环境者。 200 元/每 车次 102F1 同左 备 注 承揽商如有发生车辆02违规项目者,业主当即禁止该运输车辆及(或)该驾驶 员入厂;如发生其余各违规项目者,业主均得视情况禁止该运输车辆及(或)该驾 驶员进入厂区。 不论厂区内外环境遭承揽商运输

7、车辆污染者,承揽商均应立即负责清理(倘业主设 有改善处理期限者,则依其约定),经业主径行雇工处理者,其雇用人工、车辆、 机具所发生之费用,概由承揽商负担。 承揽商运输车辆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概由承揽商自负法律责任,与业主 无涉。 承揽商如有违反前述以外其它运输车辆管理规定项目者,业主得依其异常情节轻重 比照上述标准予以扣款并要求改善(其费用由承揽商自行负责,并仍应依设定之处 理期限内完成),承揽商对此无异议。 三 三 三 三. . . . 承揽商出入厂 承揽商出入厂 承揽商出入厂 承揽商出入厂( ( (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 )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序号

8、 序号 序号 序号 说 说 说 说 明 明 明 明 1 承揽商及其雇用人员均须依政府相关法令投保相关保险及规定保额,其雇用人 员年龄亦应符合政府法令规定。另有关未成年工应按劳部发1114418 号未成 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办理。 2 承揽商及其雇用人员入厂,应先办理人员入厂证 ,由承揽商于人员入厂前三 日,填写入厂申请单 ,并检附工程承揽(合约)书 (未订(妥)者为 工程承揽切结书 )复印件、 施工作业安全告知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片各一份,向业主工程主办部门办理入厂申请,凭警 3 卫部门核发之人员入厂证出入厂区。 人员入厂证须配挂胸前,以供识别 ;持用之入厂证为临时者,

9、入厂时,另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未成年工(系指 年满 16 岁未满 18 岁之人员)申办入厂证须检附未成年工登记证 ,始可办理 。 3 承揽商若因赶工或原有工作人员未能到工,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致不及事先申 请人员入厂证时,承揽商须检附工程承揽(合约)书 (或工程承揽切 结书 )及施工作业安全告知单复印件、入厂人员身份证明,向业主工程主 办部门办理车辆人员进出厂凭单 ,据以向厂门警卫室换领临时人员入厂证 入厂。出厂时,应将临时人员入厂证及车辆人员进出厂凭单交警卫 部门,以换回留存厂门警卫室之证件。但需再入厂之工作人员,则应依前项规 定办理。 4 承揽商于承揽合约期满不再续约或工程结束或工程改包(取

10、消)或工作人员离 职时,应负责将人员入厂证及车辆入厂证即予收回归还业主,并填写 入厂申请单向业主工程主办部门及警卫部门办理注销,否则业主即管制不 予支付工程款(倘人员或车辆入厂证遗失无法归还业主时,业主除依扣款标准 执行扣款外,承揽商应立具切结书办理注销后,业主方予支付工程款) 。工 程工期展延或续约承揽时,应向业主工程主办部门办理延长入厂期限。未依规 定入厂所发生之一切事故,概由承揽商负责。 5 承揽商及其雇用人员(含车辆驾驶人)出入厂区时,应配戴妥安全帽,未配戴 妥安全帽者严禁入厂。 6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及在非吸烟指定地点吸烟,携有火种者,在入厂时应交 厂门警卫室代为保管。 7 严禁携

11、带槟榔、酒类(含酒精饮料)及违法(禁)物品进入厂区或于厂区内有嚼 槟榔、喝酒、赌博。 8 严禁携带照相机、摄录像机或具照相功能器材(含手机)进入厂区(经业主工程 主办部门厂处长核准者除外) 。 1 严禁酗酒强行入厂或于厂区打架斗殴。 严禁酗酒入厂、携带酒类(含酒精饮料)入厂或在厂内喝酒。 严禁在厂区内私自设摊贩售物品。 严禁制造、贩卖伪造之入厂证或使用伪造之入厂证入厂。 四 四 四 四. . . . 承揽商出入厂 承揽商出入厂 承揽商出入厂 承揽商出入厂( ( ( (车辆 车辆 车辆 车辆) ) )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说 说 说 说 明 明 明

12、明 1 承揽商车辆须长期出入厂者,应先办理车辆入厂证 ,由承揽商于车辆入厂前 三日,填写入厂申请单 ,并检附工程承揽(合约)书 (或工程承揽切 结书 )及车辆行车执照复印件,向业主工程主办部门办理入厂申请,凭警卫部 门核发之车辆入厂证出入厂区。 2 承揽商车辆未事先办理入厂证者,入厂时,需检附驾驶执照或行车执照,向业 主工程主办部门办理车辆人员进出厂凭单 ,据以向厂门警卫室换领临时车 辆入厂证入厂。出厂时,应将临时车辆入厂证及车辆人员进出厂凭单 交警卫人员,以换回留存厂门警卫室之证件。但需再入厂之车辆,则应依前 项规定办理。 3 承揽商车辆进入厂区时,驾驶人须出示驾驶执照供警卫部门查验,属于公

13、吨 4 (含)以上之起重车、卡吊车及公吨(含)以上之堆高机,另须出示法令规 定之操作合格证及检查合格证供查验,经确认符合规定,始可进入厂 区。 4 车辆过磅总重不得超过合约约定该厂区地磅之管制上限。 5 厂区内不得无驾驶执照、行车执照驾驶车辆或车辆无牌照,亦不得超速行驶。 6 履带车辆不得直接于厂区内道路行驶。 7 未经逾时申请之车辆,严禁于下班后仍停放于厂区内。 8 承揽商车辆应遵守厂区道路交通号志、标志、标线等规定驾驶或停放。 注:以上所提驾驶执照及行车执照均须为属有效期限内。 五 五 五 五. . . . 承揽商出入厂 承揽商出入厂 承揽商出入厂 承揽商出入厂( ( ( (物料 物料 物

14、料 物料) ) )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说 说 说 说 明 明 明 明 1 承揽商携带自备工具、物品入厂时,须填写厂商自备工具物品清单 ,经警卫 部门核点无误后始可携入厂。属于用电器具及电气材料,另须经电气安全检查 合格,氧气、乙炔、工具枪、弹药、堆高机、吊车、燃料及其它危险性物品, 须经业主工程主办部门确认后始可携入厂。自备工具、物品携出厂时,应先自 行确认及清点,并经业主工程主办部门签认及警卫部门核点无误后,始可携出 厂。 2 承揽商带料入厂时,须填写工程带料进厂清单 ,经业主工程主办部门检验合 格后始可使用。检验不合格之带料,应以工程带料出厂

15、凭单详列出厂数量 ,并原工程带料进厂清单 ,经业主工程主办部门一级主管厂(处、组)长核签 及警卫部门核点无误后,始可携出厂。 3 承揽商须将料品运出厂外(或其它厂区)施工、修造加工时,应凭业主工程主 办部门开立之工程材料交运单 、 工程材料交运清单办理出入厂。出厂时 ,载运之料品须依清单所列项目自行确实清点,并经业主工程主办部门一级主 管厂(处、组)长核签及警卫部门核点无误后,始可携出厂;料品经加工后进厂 时,须经警卫部门核点及业主工程主办部门验收签认后,据以办理销案。 4 承揽商载运垃圾、废弃物出厂时,应向业主工程主办部门办理相关作业规定之 出厂凭单,经业主工程主办部门二级主管课长确实核点签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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