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相关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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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 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 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 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

2、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 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 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 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 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 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 监督,促其及时整

3、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 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 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 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 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

4、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 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 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 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 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 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 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

5、,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 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 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 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 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 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 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

6、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 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 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 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 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 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 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

7、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 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 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 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 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 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 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 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

8、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 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 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其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

9、司,邮政储蓄银 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 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 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 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 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 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 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

10、计入第 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 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 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 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 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二、大型机构 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 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 1年内发 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 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 1千万元的, 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

11、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 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 充附属资本。三、大型机构 1年内发生 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 3亿元、中型机构 1年内发生 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 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 到 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四、大型机构 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 1亿元、中型机构 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 达到 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1 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 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 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五、大型机构

12、1年内发生 1起亿元以上或 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 1年内发生 1起 5千万元以上或 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1年内发生 1起千万元以上 或 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 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 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 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 2008年大型银行 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 城同级

13、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 内容执行。八、大型机构 1年内发生 1起亿元以上或 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 1年内发生 1 起 5千万元以上或 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1年内发生 1起千万元以上或 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 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 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九、银行业金融机

14、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 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 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 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四个禁止”和“一个公开” “四个禁止” 禁止银行员工个人卡(账)与企业、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不得为亲属和朋友代开账户, 不准为客户垫款、提取现金、购汇等,不得长款不入账、短款自垫款平账,不准为企业代 处理账务,在营业场所为企业保管账册、票据印鉴、密码等; 禁止银行员工从事与本机构

15、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或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办企业,以 及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职,收受好处,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盗用、借用银行名义私 自对外担保; 禁止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投资经商、大额举债等行为,控制风险源头; 禁止员工有虚假授权、虚假对账、虚假查库等行为。 “一个公开” 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将操守指引在营业场所向客户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上海银行业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禁止: 一、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的操作员卡和密码; 已调离柜员或停用的柜员号不注销; 二、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 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

16、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 外); 三、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 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印鉴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 进行业务操作; 四、将个人名章、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授权,相关业务授权流于形式或未按规定 执行; 五、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 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 押、签章; 六、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 取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一 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 七、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 等活动; 八、代客户(含亲属)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代客户保管银行 存单/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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