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调解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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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 http:/ 试论调解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适用 诉讼调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 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 成协议的活动。诉讼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不仅具有定纷止争、 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诉 累,节约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诉讼调解作为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 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

2、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1 条, 调解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而审判监督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法律程序,因此,在该程序中, 做好调解工作,切实化解矛盾,意义尤为突出。 一、审判监督案件调解难的成因 在司法实践中,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非常少, 调解率往往远远低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 赢了网 法律咨询 几种: 1、审判监督案件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历经时间长,当事人积怨深,矛 盾不易化解,而且因为经历了原一审、二审,有的甚至还经过民事、 行政多次诉讼,原败诉方当事人可能对法院产生了不信

3、任心理,而原 胜诉方当事人则可能以生效的裁判为基础产生一种优胜心理,两种心 理的强烈反差,形成了审判监督程序中各个环节调解的障碍。而且当 事人因为已经倍受诉累之苦,为了尽早尽快结案,达到诉讼目的,不 愿意把时间浪费在磨嘴皮子上” ,故此,往往拒绝调解。 2、审判监督案件均是以至少一个生效裁判为前提的。当事人各方在原 审诉讼之初,就立足于自己的角度与利益,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个性化 是非”标准与公正”标准,原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的是非”标准与 公正”标准得到了强化或受到了冲击,针对原审裁判又产生了公正” 与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因此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后会互不相 让,为了争一口气”而选择判决这种较

4、为激烈的方式,求个最终说法” , 拒绝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3、从立法意图和职能上看,审判监督程序是专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生效裁判而设置的一种补救性的特殊程序,所以从事审判监督工 作的法官的观念很容易卡在纠错”上,从而淡化了调解意识,将大部 分精力与时间用在审查原审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上了,因 赢了网 法律咨询 而忽略了调解。 4、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本院院长发现原裁判有误而启 动再审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有上述机关撑腰” ,胜券在握” , 而拒绝牺牲自己的丝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障碍了调解的进行。 二、如何正确把握调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适用 鉴于上述原因,如何

5、正确把握调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适用,是每一 个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应该慎重思考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审判 实践经验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调解时间 依照 2004 年 9 月 16 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这 条规定将调解期间界定在立案后至裁判作出前这段时间,该规定适用 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也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笔者认为,审判监 督程序是一个特殊程序,在立案进行再审前,还有一个复查、 听证阶 段,在复查、 听证阶段也应该引入调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6、关于落 实 23 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 赢了网 法律咨询 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以调审分离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 的正当请求” 。据此,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解应分为庭前调解,庭中调 解,庭后调解。 (1)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可分为复查听、证阶段调解和立案决定再审后至庭审前的调 解。法院受理审判监督案件后,无论该案件是必然还是不必然启动再 审程序,都要对案件进行复查、听证,在此阶段法官通过复查、听证, 基本弄清了当事人各方的主要争执焦点,初步掌握了当事人的思想动 态以及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在此基础上找准调解的切入点,然后充分 征求当事人各方意见,若当事人各方同

7、意调解应不失时机组织调解, 对于不必然进入再审程序的当事人申诉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此阶段达 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可以节省进入再审后的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 对于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院抗诉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 本院院长发现原裁判有错误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直接进入再审程序, 听证、复查是在再审庭审前进行。对此类案件,虽然是检察院、法院 以职权启动再审,但是当事人的申请是检察院抗诉和法院进行再审的 事实起因,如果当事人在再审后自愿调解,法院也应当准许,充分尊 重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在庭审前组织调解比 较有利,由于没有庭审中的激烈对抗与严格的时间限制,各方当事人 的思想状态

8、相对较为轻松,一般较易达成调解协议。 赢了网 法律咨询 (2)庭中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最普遍适用的是庭中调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听 证与再审开庭,法官已基本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各方随着案件的进 展,对是非”又有了进一步明了,原来的个性化是非”标准、公正” 标准亦发生了一定变化,特别是有些案件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 判决、裁定的” ,因为,再审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原因,使案件的是非 对错变得直观分明,在此事实清楚” ,是非分明情况下进行调解,自然 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3)庭后判前调解 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因为案情复案,多数案件即使在辩论终结时, 仍旧存在讨论与争执的空间与余地,诸如原

9、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 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再审案件。 此类案件涉及对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深层次理解与认识,有必要从立法 意图,法理层面去分析、研究。经过庭审调查与辩论,当事人虽然有 了较深入的认识,但难以完全明确。还需进一步咨询或征求亲属意见, 而这些在极有限的庭审中都无法实现,此时当事人虽有调解意愿,但 仍心存顾虑,这种情况下,法官最好将调解置于庭后,可以在判决前 组织一次调解,当事人顾虑消除后,很可能会选择调解结案。 赢了网 法律咨询 若干规定将庭审后调解时间界定在判决作出前,笔者认为,判决 书作出后在未送达之前,不对诉讼程序与实体产生任何影响,对各方

10、当事人也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而且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间和判决生 效时间是以判决送达为准开始计算的,在判决书作出后至判决书送达 之前有一段时间,即便是很短时间,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 愿,法官也应当允许,并积极主持调解。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对结 案方式的选择权利。调解相对于判决,毕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结案方 式。 (二)调解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 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地进行” ,依此规定主持调 解主体仅限于法官, 若干规定对调解主体有所扩大,即人民法院在 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者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11、组织,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 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进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该规定改变了 原来仅限于法官主持诉讼调解的局面,使调解趋向社会化,引入有可 能促成调解、对调解有积极影响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客观上有利于 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虽然在此之前的诉讼 中,原审法官也尽力作了调解工作,但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般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难以达到理想效果,有些案件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并非直接反映他们的 根本矛盾,尤其是一些案中案”连环案” ,当事人的根本矛盾没有明显 地表现在某一案件中,找不到根本症结,自然就难以解决问题。作为 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亲友、邻居

12、,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人 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等,因为工作关系、生活关系,属地管理关系 等,与当事人接触较多,对情况比较熟悉,知道纠纷的症结所在,能 够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由他们出面协助法官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 育和疏导工作,有利于对症下药” 、药到病除”顺利解决纠纷,化解矛 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当事人所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有的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有的具 有其它特定技能或丰富社会经验,有的为当事人代理了多次诉讼,他 们在社会上大都有一定威望,而且深受当事人的信赖,法院也可引入 他们协助调解,虽然他们受委托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立足于委托人的 立场,帮助委托人行使诉权,但他们毕竟比当事

13、人有见识,站得高, 看得远,在出现僵局情况下,会兼顾全局,从当事人长远利益,根本 利益考虑,说服当事人放弃部分利益,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由同级人大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作为调解的主体参与调解,人民陪审员 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业务能力,会对诉讼调解工作起到有益的 补充,正如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阳所说: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对 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最为了解,也更善于做群众工作,因此人民陪 赢了网 法律咨询 审员既可以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也可以帮助法官对当事人做 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 另外,审判监督案件利用原审法官参与调解对于消除原审胜诉方的优胜 心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也具有积

14、极意义。 (三)调解技巧 (1)灵活选择调解空间 在调解空间的选择上可不拘一格,不必拘泥于审判庭、办公室,这种 场合虽然庄重严肃,但也因此会使当事人情绪过于紧张,缺少调解的 轻松气氛,故此,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在审判监督程 序的听证、庭前调查等不同环节灵活选择调解地点,可以在调解室, 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家里,甚至田间地头等地现场调解,以利于缓解 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调解在一种相对融洽、和缓的气氛中进行, 而且也有助于引入当事人亲属,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同时 也可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让当事人切实感到法官确实在为他们办 实事,从而产生可信赖感与认同感。 (2)调前讲法说理 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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