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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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途径,其目的 是搭建新型的人才培养平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 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鼓励我院各单位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 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我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 作的顺利进行, 规范我院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维护学院的切身利益,结 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 互利双 赢” 的原则,校企双方互惠互利, 发挥各自优势, 共同发展,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师资队伍建设、企业

2、在经济与 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双赢。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学院各院系部、各机关部处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 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 第二章 组织 和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机构,由学院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与系部负责人等组成。第五条 归口管理 全院校企合作工作由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下设校企合作办公 室,实 施归口管理;系部应由系部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分管本系部校企合作 工作,项目部也应有专人负责本项目部的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与开展。 第六条 委员会职责 院校

3、企合作委员会将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 台,为 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 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指导和督促各系部、项目部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 并及时总结,提出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领导班子决 策。 (三)组织对我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和资助,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 深度发展。每学年末组织一次全院校企合作项目的验收和评审工作,对于 完成好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四)协调院内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整合全院资源,促进我院与其他

4、院校、行业企业合作,组成多个“ 校企联盟” 、“校校联盟” 、“技术联盟”,加大 学院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力度。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 作先进经验。 (六)依托江苏机电职教集团和江苏省轻工协会、校友会等平台,推动 学院与大企业及企业群的合作。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一)积极协助院内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校企合作工作。 (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 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 作。 (三)建立校企合作网络平台,建成校企合作资源库,整合学院各部门 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校友资源、行业资源及合作企业资源,及时发布相

5、关信 息,实现 校企合作的信息与资源共享。 (四)定期编发我院校企合作简报,将校企合作的动态、信息等及时对 院内各部门、系部、 项目部和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通报,实现校企合作信息共 享。 (五)积极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 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系部职责 各系部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任务: (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 式的创新工作。接受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的协调、指 导与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 总结、推广等工作,并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委员会对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 效

6、益评价。 (三)提出本单位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院 决策。 (四)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院资产的权属,明列 仪器设备 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 学院的仪器设备,及 时办理入账 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 处,其 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等,严格按财务 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发展基金 第九条 基金来源 院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 学院划拨的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每年 100 万元(或院年经费的1%),学院在校企合作中的收益提取,企业、校友 及社会等各方面的捐赠等。

7、 第十条 基金管理 院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提高我院校企合作的水平,基金在使用 上分为两部分:一是采用项目立项的形式进行运作,每年70 万元,参照我 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和管理;二是设立扶持专项资金,每年30 万 元,对 院内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给予支持,经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批 准后划拨,并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 校企合作基金主要用于: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 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 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为规范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的使 用,我院由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校企合作工作的总体情况

8、,审查校企合 作中合作企业资质:合作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是国家支 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院内各单 位提出的校企合作方案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重大立 项需报送院长办公会审批,重点立项需提交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一般立项需提交院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四章 评价与 奖励 第十二条 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承办校企 合作项目的系部、项目部,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人才培养、科研成果、 服务收入、功能开发等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院校企合作 办公室。 第十三条 成果与收益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 专著、 专利),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技 处管理范围。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 台帐, 单独收支和核算。有收入的,其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奖惩规定 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 结, 对 做出突出成绩的系部、项目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各 项规章制度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院校企合作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OO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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