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方面的资料新津县房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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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津县房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地 址:五津东路 144 号 法定代表人:王周 联系电话:82522482 申请人张晓明对我局物业管理所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所发 限期责令整改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 2005 年 11 月 20 日向新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针对其复议申请,现答复如 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芝芝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于 2005 年元月。但在 2005 年 8 月 29 日业主大会上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时,有个别不是业主的 人员进入了业主委员会(如住户张晓明)。当我局物业管理所在 10 月份知道此情况后立即派人实地调查, 经核实查正后依

2、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收回备案登记证,并于 11 月 2 日向该 业主委员会下发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而芝芝城市花园小区住 户张晓明对房管局物业管理所下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的行政 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于此事件,房管局作 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相关规定的。 二、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 1、关于对业主身份确认的相关依据。按照国务院第 379 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及成房物管20037 号成 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第十四条(业主身份确认)的规定。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 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3、物 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参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 身份认定。经实地调查核实张晓明同志所居住的新津县芝芝路 56 号芝芝城市花园 15 幢 2 单元 201 号房屋的买受人为张黎黎, 并非为张晓明,而张黎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查: 新津县芝芝城市花园目前商品房备案或办证的房屋所有权人中 并没有叫张晓明的。综上所述张晓明身份不符合业主委员条件, 因此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 2、 业委会备案的相关依据。根据国务院第 379 号令物业管 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住房2003131 号业主大会规程第二 十二条规定,成房物管20037 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 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

4、起 30 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 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房管局 物业所对芝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是符合相关规 定的。 3、 对业委会撤销备案的依据,根据国务院第 379 号令物业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住房2003131 号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 三条规定,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芝芝花园业主委员会让 非业主人员张晓明进入业委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 大会规程相关规定。因此,房管局物业所撤销了该业主委员会 的备案,并下发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是 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 综上所述,张晓明等非业主人员是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的, 房管局对芝芝花园业主委员会作出限期责令整改通知的具体 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是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符合物业管理业主大 会规程规定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政府 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2005 年 12 月 9 日 附件:1、国务院第 379 号令物业管理条例 2、建住房2003131 号令业主大会规程 3、成房物管20037 号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 4、新津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监理所的证明敬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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