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进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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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公路*段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动态,合理 调整进度计划,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建设计划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度管理的原则是承包人计划、实施、记录,监理人记录、 检查、控制,业主检查、考核、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管办”) 负责解释。根据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管办有权在实施过程中 对本办法进行单方面修改和完善,参建单位不得提出异议或拒绝执行。 第二章 进度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按照建

2、管办下发的指导性总体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 3、总体施工组织部署。 4、总体施工平面布置图。 5、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按分部工程列计划,并细化至每月计划。 6、完成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所需的工期。 7、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完成的工程量和现金流动估算。 8、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配备的劳动力和机械数量。 9、主要施工设备的数量及调配时间和顺序。 10、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 11、可能制约总体进度的关键工程项目的进度保证措施。 12、主要施工材料进场计划。 第六条 月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3、,每月 25 日之前编制完成下个月 月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编制依据。 2、工程的基本情况。 3、本月主要施工内容。 4、投入的人员、设备、材料。 5、月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有工程均细化至每旬计划完成工程量。 第三章 进度计划的审查、审批 第七条 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承包人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编制完成总体 施工进度计划,并上报驻地办。驻地办按建管办下发的指导性总体施工进度 计划对承包人上报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若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不符合要求,则由承包人重新进行编制报审;若符合要求,由驻地办上报总 监办进一步进行审查,总监办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

4、师进行签批。自承 包人上报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之日起,至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时间不能超过 14 天。经批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返承包人一份,返驻地办一份,总监办留存 一份、上报建管办一份。审批流程及报审表格式详见附件一、附件三。 第八条 月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承包人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编制月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月 25 日之前, 将下月月施工进度计划上报驻地办。驻地办按批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对承包人上报的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查,若月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总体施工进 度计划要求,则由承包人重新进行编制报审;若符合要求,由驻地监理工程 师进行签批。自承包人上报月施工进度计划之日起,至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时间不

5、能超过 5 天。在批准时间后 1 天内,驻地办将批准的月施工进度计划 返承包人一份,上报总监办一份、上报建管办一份,驻地办留存一份。审批 流程及报审表格式详见附件二、附件四。 第九条 月施工进度计划是建管办对承包人进行进度考核的依据,承包 人在上报时,要科学合理的、并有预见性的编制,驻地办要认真进行审查、 审批。 第四章 进度计划的检查 第十条 每日进度检查记录 驻地办要求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每日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记 录,以作为掌握工程进度和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每旬工程进度报告 驻地办根据每日实际完成情况的记录,对本旬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 并于每旬最后一天上报总监办及建管办

6、,具体完成情况报表见附件五。 第十二条 每月工程进度报告 驻地办根据每旬完成情况,对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并于每月 最后一天上报总监办及建管办,具体完成情况报表见附件六。 第十三条 每旬进度检查每旬末,根据驻地办上报的每旬工程进度报告,建管办或总监办组织驻 地办对承包人旬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由各方签字确 认,作为考核、奖罚依据。 第五章 进度计划的调整 第十四条 进度符合计划 在工程实施期间,如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相符,监理工程师不应 干预承包人对计划进度的执行;但应及时掌握影响和防碍工程进展的不利因 素,促进工程按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 进度计划的调整 监理工程师

7、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 划上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时,应要求承包人对原工程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计 划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现场实际,并应保证满足合 同工期的要求。 调整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是调整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安排,对非关键线路, 如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并不对关键线路的实际进度造成不利影响时, 监理工程师可不必要求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加快工程进度 在承包人没有取得合理延期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实际工程进度过 慢,将不能按照进度计划预定的竣工期完成工程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加快 的措施,以赶上工程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

8、标。承包人提出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批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只要承包人提出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符合施工程序并能确保工 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应予以批准; (2)因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而增加的施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夜间施工或法定节假日施工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驻地办,驻地办应 及时安排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进度计划的延期 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或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遇到不可预见或 不可抗力的因素,承包人可以要求对本合同或其部分工程工期进行延期,驻 地办应对承包人的延期报告进行详细审核后,上报总监办进行审核、审批, 总监办审批之前需获得建管办同意。 由于承包人的

9、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建管办将按第七章规定进行处 罚,如承包人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 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可能使工程在合同工期 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并 应发出书面警告,还应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 行强制分割或考虑更换承包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 建管办、总监办、驻地办将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进 行比照,总结经验找出承包人进度滞后的原因,及时进行调整,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 第十九条 为保证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 不能胜任

10、工作的人员,报建管办同意后,通知承包人执行。承包人因管理措 施不力或施工力量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或加强,限期赶上延误的进度。 第二十条 当工程施工中存在重大问题,影响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 工期严重延误时,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管办、总监办、驻地办应不定期地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 检查,及时了解制约工程进度的因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协调解决。 驻地办每旬记录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不利因素并通知承 包人采取可行措施进行补救,并监督承包人落实情况。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二条 奖金来源

11、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规定,将承包人合同价格的 0.5%、监理人 有效合同价的 5%作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奖励基金,由业主统一支配。 2、工程进度考核发放的奖金来源为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奖励基金和对 其进行质量检查、进度考核、违约罚没等的罚款。 3、奖金使用完毕后,奖励予以(或暂时)取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依据及对象 1、进度考核依据及内容进度考核依据经批准的月施工进度计划、驻地办每旬、月上报的工程进 度报告及建管办检查结果。考核内容为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月施工进度计 划中所列工程项目及工程量。 2、考核对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从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考核频率 原则上每月对进度计

12、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罚。根据工程进展情 况,必要时可对每旬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罚。 第二十四条 考核办法 1、每月进度考核 建管办根据驻地办上报的每旬、月工程进度报告和建管办检查结果,并 结合月施工进度计划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2、如因招标文件规定的业主风险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特殊气候等) 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时由四家单位商定延长施工工期,商定结果如有异议, 以建管办、总监办、驻地办商定结果为准。 3、如因监理单位或第三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时由四家单位商定 延长施工工期,商定结果如有异议,以建管办、总监办、驻地办商定结果为 准。 4、业主的风险及监理工作影响工程进度以外的风险

13、,均为承包人风险, 考核结果不受承包人风险限制。 5、考核的工程为监理工程师签发确认检测合格的实体工程。第二十五条 奖惩办法 1、建管办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奖惩标准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奖惩 决定。 2、对承包人的奖惩标准 (1)土建工程 承包人每项每超额完成计划工程量的 10%,奖励人民币 500050000 元,超额完成一项工程计划工程量 30%以上的,按 30%计;承包人每项每 欠额完成计划工程量的 10%,罚款人民币 500050000 元,欠额完成一项 工程计划工程量 30%以上的,按 30%计;累计计算奖金和罚金,综合确定 奖或罚。 (2)交通工程、房建工程等 承包人每项每超额完成计

14、划工程量的 10%,奖励人民币 100010000 元,超额完成一项工程计划工程量 30%以上的,按 30%计;承包人每项每 欠额完成计划工程量的 10%,罚款人民币 100010000 元,欠额完成一项 工程计划工程量 30%以上的,按 30%计;累计计算奖金和罚金,综合确定 奖或罚。 (3)进度计划的提交 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延误提交,建管办按 10005000 元/每天的标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如因监理原因造成进度计划 延期提交,则对监理单位按前述标准进行处罚。 (4)项目经理对承包人月进度考核奖金额度的 10%以内奖励给项目经理。 (5)其他 对其他工程的施工进度考核参照本

15、办法执行。 本款考核的“每项工程”为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表中所列明的各项工 程。经业主同意总监办批准的工程项目方可列入考核内容。与公路工程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分项工程”概念不一致。每项工程的奖罚额度,每月 考核后由建管办研究确定。 3、对监理单位的奖惩标准 (1)驻地办 每次月进度考核对驻地办实行连带奖罚,奖罚额度原则上为对应承包人 奖罚额度的 10%以内。如确系承包人原因未完成进度计划,则不予处罚驻地 办;如确系承包人和驻地办共同原因导致,则除处罚承包人外,同时按本办 法规定,对驻地办进行处罚;如确系驻地办监理人员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则 根据情节对其个人处 10005000 元罚款,情节

16、严重的除罚款外,予以开除, 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对驻地办进行处罚,此种情况下,不处罚施工单位。 (2)总监办 每次月进度考核对总监办实行连带奖罚,奖罚额度原则上为驻地办奖罚 额度的 30%以内。如确实不是总监办原因导致进度计划未完成,则不予处罚 总监办。 (3)非承包人原因,驻地办或总监办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对承包人提 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批,建管办按 10005000 元/每天的标准对总监办或驻地办进行处罚;由于总监办、驻地办工作不认真,批准的进度计划不合理, 建管办按 500010000 元/每次的标准对总监办或驻地办进行处罚。 (4)若驻地办未按规定时限上报旬或月工程进度报告,每延期一天, 建管办将对驻地办处 10005000 元罚款;驻地办上报的旬工程进度报告或 月工程进度报告中工程数量与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不一致,每发现一 处,建管办将对驻地办处 500010000 元罚款。 (5)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 对总监办奖金额度的 10%以内奖励给总监理工程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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