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收费依据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用途)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 45% 肇财建[2007]46 号 (政府基金) 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 每平方米 48 元(端州区) 财综[2008]48 号 (耕地开发)耕地占用税 每平方米 50 元(端州区) 财综[2006]48 号、肇 财 建 [2007]46 号、 财综法[2009]46 号 (耕地开垦)契税 土地评估价或土地 使用权交易价格 3% 国务院[1997]224 号 代收 土地增值税 土地评估价或土地 使用权交易价格 3.5% 肇地税发[2005]71 号 代收 营业税收附加 土地评估价或土地 使用权交易价格 5.5% 国务院令第540 号 代收 国 土 管 理 部 分 征地管理 征地补偿费和拆迁 补偿总额 2.1% 粤办函[2002]28 号招 投 标服 务 费 宗 中标价100 万元以下部 份1%;中标 价100 万元 —500 万元部 份按0.8%;中 标价500 万 元—1000 万 元部份0.6%; 中标价1000 万元—3000 万元部份 0.3;中标价 3000 万元— 5000 万元部 份0.2%;中标 价5000 万元 —1 亿元部 份0.05%;中 标价1 亿元 以上不收 费。
挂 牌 交 易 服 务 宗 1000 元 转 让 或 租 赁 宗 600 元 土地使用权交 易服务费 抵 押 服 务 宗 500 元 肇价函[2002]28 号 (业务费用)土地权属调查地籍 测绘费 宗 个人宗地面 积100 平方 米内加收5 元;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宗 国土籍字[1990]93 号 中办发[1993]10 号 (收支两条线) 属本局预算 外收入地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下 200 元,每超 过500 平方 米内加收25 元;企业每宗 用地面积 1000 平方米 以下100 元, 每超500 平 方米内加收 40 元 土地证书费 本 精装本20 元, 简 装本5 元, 农民建房只 收取土地证 书费5 元 粤价[1999]88 号 土地闲置费 宗 8%以下 粤府[1998]72 号、 肇价字[1999]05 号测绘产品质量检验 费国测发[1998]382 号 [1992]价费字176 号测绘仪器检测费[1992]价费字176 号 技监局法发[1991]323 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费 本 8 元 粤价[1999]88 号 查阅 档案 资料 40-80 元 国 土 管 咨询 服务 口头 咨询 宗 双方协定 粤价[1998]167 号 (业务费用)书面 咨询 普通 报告 200-800 元 书面 咨询 复杂 报告 0.4%理 部 分 测绘费国测发[1993]082 号、 国测发[1994]03 号(一) 国营 矿山 企业 登记 小型矿山200中型矿山300[1992]价费字251 号 粤价[1992]112 号大型矿山500(二) 集体 矿山、 个体 采矿 登记 中型矿山企 业300小型矿山企 业200采矿登记费次 个体采矿100 [1992]价费字251 号 粤价[1992]112 号 (预算外收入)变更登记费 次 按登记的50% 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 源补偿费金 额=矿产销售 收入×补偿 费率×开采 回采率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0 号粤价[1995]62 号 上缴国库采矿权价款按评估结果 收 国土资发[2003]197 号 纳入国家预 算管理矿 产 管 理 部 分 采矿权使用费1000 元/平方 公里· 年 国务院令[1998]第241 号自然生态环境治理 保证金保证金金额= 矿区使用面 积(平方米) ×基数(元/ 平方米)×系 数 《广 东省矿山资源管理条例》、 《广 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肇庆市开采石矿粘土矿自然生 态环境治理规定》(肇府[1999] 35 号) (生态复绿)注:1、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 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补偿费费率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3、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 开采回采率4、基数:端州区、鼎湖区范围内为 5 元/ 平方米;各县(市)的县城(市区)、 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 4 元/平方米;各县(市)其他 乡镇范围内为 3 元/平方米5、系数按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划分 3 个档次:砖瓦粘土为 1; 其他粘土为 2;石场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