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违规与悖理现象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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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违规与悖理现象刍议 - 工程造价 简介: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历时两年,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 规与悖理现象仍非常普遍。通过揭示招投标违规现象,企望引起业 内及法律界关注,完善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法律法规,重塑法律 的权威和强制性作用。关键字:法律法规 招投标 违规 讨论 招标、 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交易方式,是买方(即招标人) 引诱 众多的卖方(即投标人)比价竞争,从中优选交易对方的经济行为。 由于招投标有严格的程序和透明的操作(即一致并公开的标准) ,以 保障竞争公平和比价(授标)公正,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国际贸易中, 招标、投标早巳形成制度,其作用是通过公平竞争实现社会资源合 理

2、配置。 我国于 1985 2000 年陆续颁布了合同法 、 招标投 标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催化了招投标制度 的成熟,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 经济的初期,立法滞后,行业和地方行政法规较多、较乱,加上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以及司法中存在腐败、 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判决后执行艰难,再加上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具 体,缺乏维权和制约违规的可操作细则等,使得经济活动中违规与 悖理现象仍十分普遍。 1 招投标违规与悖理的主要表现 1.1 虚假招标 虚假招标是以明招暗定(即内定中标人) 的方式,实施 形式上“合法” 、内容违法的招标行为,包括“权钱交

3、易”、 “ 关系交易”、 “领导(行政)指令交易”、控制评标( 评委人选、评分标准、评审过程、 实施差别待遇)、以某投标人先期进场实施准备工作为由诱导评分及排序优先等情形。 1.2 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就是不招标,包 括按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立合同关系的项目,招标人将其 化整为零,分别与多家承包人进行“关系交易” 、 “权钱交换”;或直接 与施工企业单独谈判(议标)缔约,或作为某一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合 作对方达成“损公肥私” 的默契。因此,规避招标行为直接与腐败行 为紧密联系,与规避招标对应的违规行为是划小标段、不当牟利。 1.3 细分标段 细分标段是指招标人将相同施工技术、施工方法 和手段

4、的项目,不合理地划分为多个标段,并由多家承包人同时实 施的招标行为。同一项目划分多个标段,无非是吸引更多的投标。 表面上看,这种举动有利于竞争充分,获得理想(最低) 交易价格; 深层分析,此类行为隐藏有利用众多卖方的不当竞争,从中获得更 丰厚的不当利益,或将腐败所得化整为零,即所谓“多一份关系多一 份情,多一个承包人多一份礼”。 标段划分过细的恶果,必然造 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根据资料和文献统计分析:国内招标项目, 每个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开支约占标的价格的 0.12;国际招标 项目,每个国外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开支约占标的价格 26。比 较理想的情况,通过竞争招标选择承包人,能使业主节约项目投资 约

5、占概算额的 13。按以上分析,如果有 10 家投标人同时抢 一个标,那么 10 家投标人开支的费用总和将超过项目完工后节资的 总额。这种招投标的效果,极大地抵消招标理应发挥的正面作用。 1.4 招标歧视或限制投标 招标歧视是指招标人有意限制或排斥 本行业、本地方以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形成市场独占。 招标歧 视和限制投标,阻碍着市场开放和全国统一市场格局的形成,为维 持垄断、保护落后、扩大行政权力干预、巩固腐败得利提供了手段 和途径。 1.5 评标随意、决标不公 评标随意是指招标人未 严格按照评标程序或事先未制定公平一律的评标标准,草率敷衍

6、评 标的招标行为。 评标随意包括简化评标程序,有目的地邀请中 庸水平的评标专家和组建受其控制的评标委员会;随意变更评标原 则或评分标准;限制或不能保证公正评标所需的合理时间(如一些标 底达数亿人民币的高难施工项目,招标人为缩短评标时间、节省评 标费用,仅 l 2 天就草草完成评标和授标)。 由于随意评标(无 论是否出于恶意),可能将最合适的承包人排除在中标之外,因此导 致决标不公。 1.6 单纯追求低报价 追求最低报价是指招标 人以最低报价作为评标、授标的唯一标准的招标行为。 根据惯 例,招标人通常应将标授予标价最低或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但 是标价不等于投标人的报价,标价是综合资信、履约能力

7、、实施手 段、风险大小后测算的价格,更切近(反映) 竣工价格。在评标中, 对商务尤其是报价的评分比较容易建立打分标准,评委打分的灵活 性不大,但对技术的评审打分都存在较大的灵活性。因此,应将技 术部分评分的评审及规则作为评标与赋分的重点,形成技术分总分 比商务分高才合理。投标报价,仅代表签订合同时的协议价格,不 是合同最终支付价格,招标人盲目追求最低报价,无非是以暂定的 价格掩盖将至的风险,同时把最优秀的承包人拒之门外。 1.7 随意变更标的内容 随意变更标的内容是指招标人擅自(或迫使中 标人接受)改变项目组成或技术标准的招标行为。随意变更包括授标 与投标的标段划分不一致;授标后强行指定分包以

8、切割中标人通过 竞争所获利益。 由于投标为要约,授标为承诺。根据法律,承 诺方(受要约人)无权实质修改要约内容。否则,构成严重违法。实 践中,招标人擅自变更招标项目组成的事例屡见不鲜,有些堂而皇 之地将“招标人保留调整项目组成的权力” 的约定写入“投标须知”中, 此类约定明显非法。 按照国际惯例,招标人有权事先指定分包, 但应明确具体的分包项目及内容,此阶段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在中标后或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只能有条件指定,并应与承包人 事先达成协议,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这种指定。缔约后指定分包, 将导致承包人合同利益减少,如果业主强行指定,理应承担协调关 系及补偿损失的责任。 变更分一般性

9、补充修改和实质性改变, 有关实质变更,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任何实质变更, 都必须事先协商并达成新的协议。 1.8 擅自转让或分包 擅 自转让、分包是指招(中)标人违法(或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 单方面转 让合同项下利益或义务的行为。 转让,意味着合同主体关系发 生变更,将破坏当事人双方业已建立的一种信赖关系和利益,增大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包是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部分让与。一般 情况下,纯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从鼓励交易、促进履行、方便结 算、提高效率、加快流转、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考虑,在不违法和 违背对方意志前提下允许转让或部分转让。对于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禁止

10、转让,并限制关键项目分包和 分包工作再分包。 此处讨论的转让或分包,主要指授标、中标 时(履行合同前)的违规行为,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 发生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擅自转让、分包,仅指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 未事先约定的转让、分包,这是一种纯粹转嫁风险的投机行为。 1.9 串通投标、围标、贿标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某一投标人 或某几个投标人之间,以不正当的手段、策略,合谋达到预定中标 人的行为。 围标是指部分投标人事先达成以不同的报价策略共 同围抢招标项目的协议,待其中某投标人中标后实现利益均沾的投 标行为。 贿标是指投标人直接贿赂招标人和评标委员,或以巨 额回扣诱惑,通过权钱交易的手段实现中标目

11、的的行为。 2 抑 制违规与制约悖理的根本措施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资源优化 配置经济。招投标本是市场经济较为成熟、高级、规范的交易方式, 通过公正、公平、公开招标投标确立合同关系,能够体现经济建设 的科学性、缔约决策的民主性、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履约行为的规 范性,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有效的环节中。 如果大部分的招标 投标行为都存在上述违规和悖理操作,并任其蔓延和扩展,那么不 仅仅是招标项目不能实现提高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目标, 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的政体、法制、社会稳定和经济有序、健康运行 与发展产生破坏作用。某种意义上讲,上述违规与悖理的招标投标, 比传统计划经济计划配置资源及导致腐败、低

12、效、资源浪费的程度 将更为严重。因此,从上到下都有必要对此类违规现象的危害忆重新或加深认识,尽快制定或完善下列抑制违规的法规和措施,促进 我国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和良态运行。 2.1 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 革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应当在巩固 23 年改革成功实践基础上, 利用加入 WTO 的历史机遇,全面推行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接受国 际惯例,引入先进的经济运行规则。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则应根本 改变选人、用人制度及权力分配,减少行政权力介入或干预经济运 行,依法查处贪赃枉法的执法人员,消除司法、执法中的腐败,采 取强制手段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确保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2.2 完善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

13、23 年,国家颁布实施了数百个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加快经济建设、发 展国民经济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改革进程漫长,立法授权过 多、法规制定(尤其是地方法规) 较乱,一些新颁法律兼顾了不同体 制的利益关系调整,许多法律规定与地方法规存在矛盾;适用最多 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必须对其重新修订和完善,同时清理或废除过多、过乱的地方法规 或行业法规,堵塞地方或行业保护,使每个自然人、法人都能运用 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 2.3 建立监督机制 招投标过程是确立 经济关系的过程,即交易过程,对这种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必然伴随腐败现象的

14、产生。根据民法的“镜像” 规则,招投标程序、 标准和结果必须公开,全面接受所有当事人、媒体、行政和执法等 方面的监督。除此之外,建立一个独立于部门行政监督和相互监督 之外的廉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非常必要,一方面可镇慑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行为;另一方面随时根据举报或跟踪招标过程发现 的情况,介入招投标活动,排除干扰独立调查、独立办案,叫保障 招投标活动公平、廉洁。 2.4 推行独立的招标代理 目前许 多项目招标基本上都是由招标人白行完成的,尽管招标投标法 允许招标人自行招标,在法制不健全、对腐败现象缺乏有效监督的 环境下,招标人自行招标不能保证招标公平、公正。一些受社会关 注的大项目,虽然采用了招标代理,但有些中介代理公司属招标人 的下属公司或有经济关联的组织,从理论上讲,也不能保证招标活 动公平、公正。闲此,应建立和推行招标独立代理制,即由与招投 标双方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隶属、收益分成) 利益关系的中介公 司(最好是异地公司)代理招标业务,从制度上保证招标的公平和公 正。 作者简介:赵鑫鈺,长江水利委员会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作者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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