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重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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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问题解答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哺乳期问题 我公司一女工生育第三胎,属不合法生育,哺乳期已过了 10 个月未够 12 个月,如该员工 合同到期时能否给予终止? 答复:可以终止,无须顺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女职工生育派生出来的劳动保护权利, 与其生育是否合法是有紧密联系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 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 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 。对此,1989 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 号)中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 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 年劳动 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 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 号) 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 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 “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 实行计划生育

3、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件。 深圳: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 补偿? 深圳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处理原则:1 、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 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 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2 、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 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

4、期”期满之日劳动合 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 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 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 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 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 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注:以上处理原则限于深圳市企业适用,深圳外的企业不一定适用该处理原则,应当根据 企业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而进行处理。企业重组可以作为员工解除劳动

5、关系的理由吗? 问:国有企业实施重组,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确定 劳动关系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目前依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重组后发展前 景,该员工的岗位、收入等并没有发生变化。问:企业同意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是否需 要支付经济补偿?我们认为员工的行为属自动辞职,员工所强调的重大变化不应成为其理 由。对否? 回答:用人单位重组后,应当由重组后的单位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重组导 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变更的,企业可解除 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因此,员 工提出解除劳动

6、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怀孕女职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问:我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1 日与一女职员签订合同期为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因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于 2005 年 5 月 27 日发给 该女职员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女职员也在通知书回执单确认签字,但该女职员于 2006 年 6 月 20 日告知公司她本人怀孕,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现本公司是否可以终 止劳动合同,且终止后是否需要赔偿该女职员,若需赔偿该如何赔付? 另:就上述问题,公司与该女职员协商,隐瞒其怀孕事实,推荐该女职员到另一公司就

7、 职,但该女职员不同意(事实上从 6 月底开始该女职员已经在该公司上班),请问原公司 是否需要赔偿该女职员?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 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即“三期”内劳动合同 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 三期”届满。因此,你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当然,如果该员工同意解除,则你公司可与该员工协 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当地没有对病假工资特别规定,该怎么算? 你好,我想问一下,

8、西藏自治区没有对病假工资做详细规定,那么企业该按照什么来执行? 可以在公司制度内写明病假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批准,病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吗? 回答: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 6 个 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 是: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者,为本人工资 60 ;已满 2 年不满 4 年者,为本人工资 70;已满 4 年不满 6 年者,为本人工资 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95

9、309 号)中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 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误区:深圳企业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 日 21.75 天的概念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首次提出,该条例第 17 条规定:用人单 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每月平均工作 21.75 日计算。条例一公布,很多人惊呼:深圳企业实行全年月平均工作天 数为 21.75 日,国家规定的每月平均工作天数 20.92 天已经在深圳不被适用了。 深

10、圳企业真的实行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 日的工作时间制度吗?答案是否定的,我认 为,这完全是对条例理解的误区。一、20.92 天的来由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 号)明 确规定,“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20.92 天和 167.4 小时,职工 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这就是 20.92 天的来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年工 作日:365 天/年104 天/年(休息日)10 天/年(法定假日)251 天/年。我们再 计算月工作日:251 天/年12 月=20.92 天,因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 20.92 天。我们可以

11、看到,20.92 天是全年 365 天减去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而来的,减去 的都是实实在在不用工作的天数,深圳难道可以搞另外一套计算方法?二、21.75 日是怎么计算而来?全年日历天数 365 天- 公休日天数 104 天12 个月=21.75 天,这就是 21.75 天的来 由。从这个数学计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在计算工作天数 时没有减去 10 天的法定节假日,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就要阐述以下这个问题了:三、按照20.92 天折算出来的工资数额,将出现异常错误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日工资按 照 20.92 天进行折算。为了便于理解

12、,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某员工 月工资为 2092 元,则其一年的工资总额为 2092 元12 月25104 元。因为月平均工 作天数为 20.92 天,因此我们折算出其日工资为 2092 元20.92 天100 元。因年工 作日为 251 天(365 天104 天10 天),所以该员工全年工作日工资累计为 251 天 100 元25100 元,同时,劳动法第 51 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一年中 10 日法 定节假日应当计算工资为:10 日100 元1000 元,这样,员工一年的总工资收入为 25

13、100 元(251 天100 元)1000 元(10 日100 元)26100 元,这不就和一开 始我们计算出的该员工全年工作日工资为 251 天100 元25100 元出现 1000 元的差 额了吗?问题出在哪里呢?我们一看计算公式就可以很直观的知道,劳社部发20008 号文件将 10 日的法定节假日当做无薪日减除了,但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 应当支付工资,这样就产生了矛盾。四、工资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 日折算更科学 在阐述这个问题之前我得澄清一个问题,深圳企业实行的仍然是每月平均工作天数 20.92 天而非 21.75 日,21.75 日只是周、日、小时工资的一种折算方式。为

14、什么要用 21.75 日进行折算而不是用 20.92 天进行折算,我在上面已经阐述了按照 20.92 天折算 出来的工资,将出现错误,因为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其与正常工作日一样,区别在 于一个无需工作,一个需工作。因此,在进行折算时,不能将 10 日的法定节假日当做无 薪日减除,所以,折算天数为 365 天-公休日天数 104 天12 个月=21.75 日,这样折 算出来的日工资才会与年工资总额保持一致。深圳企业员工应当缴纳哪些社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 13% ,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5%缴 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 8%缴纳。地方补充养

15、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 1%,由企业缴纳(适用于深圳户籍员 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 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征养老 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一)综合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 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 6%,在 职职工个人缴交 2%(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二)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8% 缴交(适用于非深圳户籍员工)

16、;(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 0.5%缴交; 参加住院 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 0.2%缴交。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外,其他人员的缴费渠 道和缴费方式按前两项规定执行;(四)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5% 缴交(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三、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 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由单位全部购买,居民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 准的 80%的失业救济金。 五、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13% ,全额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积金个人专户。 职工住房 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 用人单位缴交,实行个人专户制。 深圳员工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深圳员工假期工资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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