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伤害案是否适用犯罪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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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伤害案是否适用犯罪较轻案情:王清和时清均系郑州职业技术学院00级4班学生,同住该学院女生宿舍418房间, 平时关系很好,形影不离。时清眼睛近视达350度。2004年3月11日22时许,王清在宿舍床铺 上看书时,时清纠缠同室临铺的同学黄某某为其按摩,王清对时清予以制止,随发生争吵,王清 用枕头砸时清没砸到,便从床铺上下来将枕头拾起后,二人继续争吵,王清到时清床前,用手向 时清面部击打,时清用脚踢王清,王抓住时的脚将时拉到床下,后被同宿舍同学拉开。当时时清 讲,眼睛看不清了。次日,时清到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24天。时清住院期间,王清在医院进行 了陪护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经法医鉴定,时清左眼视力

2、属盲目4级。已构成重伤。3月12日10时许,王清到其班主任处汇报了与时清打架的经过,之后,班主任带王清到学 院保卫处向处长进行了汇报。裁判要点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清犯故意伤害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时 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原审理期间,对附带民事诉讼进 行了调解。王清一次性赔偿时清诊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再审经公 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清 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认为,王清犯罪较轻, 可免除处罚。评析此案能否认

3、定犯罪较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 罚”。何谓“犯罪较轻”?其标准是什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主张不一。第一 种观点主张以法定刑或犯罪性质作为划分较轻之罪和较重之罪的标准。第二种观点主张应以犯罪 所应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来划分罪的轻重。认为,犯罪的轻和重是一个概括指数,它是对犯罪各方 面情况如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的一个综合评价。因此,犯罪的 轻与重,就意味着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轻与重,而犯罪的轻重决定着

4、刑罚的轻重, 刑罚的轻重实际表明了罪行的轻重。因此,可以把犯罪分子应当判处的刑法作为划分较轻之罪和 较重之罪的标准。主张应以法定刑轻重作为划分罪的轻重的标准。以多重的法定刑作为区分轻罪 和重罪的标准,刑法未作明文规定。认为以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较重之 罪;反之属于较轻之罪。第三种观点主张以对该罪应判的宣告刑轻重为标准。认为:“分清犯罪的 轻重,应当主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结合考虑可能判处的宣告刑轻重,综合全案情况, 作出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应当按照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考察。 以宣告刑的刑期作为判断犯罪轻重的情况,实践中习惯上以有期徒刑五年上

5、下为分界”。具体处 理时,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供述的如实和彻 底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本案中王清虽然致时清重伤,从其犯罪事实、动机看:一、主观恶性不大。王清和时清均系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00级4班学生,同住该学院女生宿舍418房间,平时关系很好,形影不离。二、 手段不恶劣、情节一般。王清是一时冲动用手向时清面部击打致时受伤。三、事情发生后,王清 到其班主任处汇报了与时清打架的经过,之后,班主任带王清到学院保卫处向处长进行了汇报。3 王清又在医院进行陪护,同时支付部分医疗费。原审期间又赔偿被害人时清诊断治疗费、伤残补 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 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假如王清没有投案自首情节,量刑也不会 超过五年。因此,可认定王清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参考书:刘家琛主编的新刑法条文释义祝铭山主编的中国刑法教程邵新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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