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奖励(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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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黎明职业大学关于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我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和学术创新活动,提 升我校科研整体水平,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 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黎明职业大学在职的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指黎明职业大学关于科研工 作量管理的办法所规定科研范围的项目和科研成果获奖类项目。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所指“论文”,系指我校教职员工公开发表于 正式报、期刊的学术论文,并且是论文署名作者前三位内的作者, 同时又标识或注明作者单位“黎明职业大学”;我校作者为论文的 通讯作者,不受署名前三位限制;论文作者单位没有标识

2、或注明 “黎明职业大学”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国家图书在版编目 (CIP)数据及核准号的出版物。正式出版的教材不在本办法奖励范 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成果的发明单位或发 明人署名黎明职业大学。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获奖类项目”其获奖者必须是我 校人员为第一获奖人。 第二章 奖励金标准 第七条 科研课题项目奖 1、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办公室、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国家级项目的立项资助主课题, 每项奖励30000元;立项资

3、助子课题每项奖励10000元;本级自筹 主课题每项奖励6000元;自筹子课题每项奖励3000元。 2、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建省发展与改 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等省部级 立项资助的主课题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本级项目立项资助子 课题每项奖励5000元;福建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基金课题项目(青 年博士为对象),每项奖励5000元;本级自筹主课题每项奖励2 3000元;自筹子课题每项奖励1500元。 3、泉州市科技局、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泉州市发展与改 革委员会、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等 市厅级资金资助课题项目,每项奖励

4、1000元;市厅级的自筹科研课 题项目每项奖励200元。 4、上述除外的政府部门资助课题项目,每项奖励300元。 5、其他非政府部门资金资助课题项目含横向课题项目,每项给 予200元奖励。 6、申报“自筹”的市、厅级及以下课题不奖励。 第八条 论文奖 1、发表在美国科学、英国自然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 元。 2、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20000元。 3、被SCI、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4、被EI、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5、在一类学术期刊或“985”大学学报以上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

5、理论版、文艺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发表4000字及以上的 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其余的学术期刊见具体目录及条件要求。 6、在二类学术期刊或“211”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人大书报 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其余的学 术期刊见具体目录及条件要求。 7、在三类学术期刊或1996年前(不含1996年)设立的本科院 校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其余的学术期刊见具体目录 及条件要求。 8、在四类学术期刊或1996年及以后设立的本科院校学报发表 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其余的学术期刊见具体目录及条件要求。 9、在五类学术期刊或高职高专院校学报发表的

6、论文,每篇奖励 800元。其余的学术期刊见具体目录及条件要求; 10、在上述各类学术期刊之外的正式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 奖励500元;在正式批准的增刊号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以上所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其单位必须署名”黎明职业大学”, 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 著作奖 1、正式出版的学术性专著,10万字至15万字每部奖励3000元; 15万字以上至20万字的,每部奖励6000元;20万字以上至25万3 字的,每部奖励9000元;25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12000元。 2、正式出版的以实务性为主要内容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 书,10万字至15万字的,每部奖励2000元;15万字以上至2

7、0万 字的,每部奖励4000;20万字以上至25万字的,每部奖励6000元; 25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8000元。 3、正式出版的以知识性、资料性为主要内容的著作,10万字 至15万字的,每部奖励1000元;15万字以上至20万字的,每部 奖励2000元;20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3000元。 以上所述专著,指书的著作者为单一性、排他性。 第十条 科研成果类论文奖 1、获国家、省部级的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 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和市厅级的科技与社科奖,按其奖项获 奖的奖金以1:1配套奖励。 2、获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界和国家自然基金的优秀论文一、 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3

8、000元、2000元、1500元; 3、获省、部级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1500 元、1000元、800元。 4、获市、厅级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800元、 500元、200元。 5、获全国一级专业学会优秀论文一、二等奖分别每篇奖励500 元、300元;获全国二级专业学会或省级专业学会优秀论文一、二 等奖分别每篇奖励300元、200元。 6、国家、省、市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通过了课题主管部门组织 的技术鉴定、评审鉴定,每项课题成果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500元。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技术转让奖 1、发明专利,专利权属于学校的,每项奖励3000元,三年内 转

9、化为商品再奖励10000元;凡专利权属于个人且为第一专利人, 但个人单位名称署“黎明职业大学”的,每项奖励2000元; 2、发明实用型专利,专利权属于学校的,每项奖励2000元, 三年内转化为产品再奖励5000元;凡专利权属于个人且为第一专利 人,但个人单位名称署”黎明职业大学”,每项奖励 800元; 3、发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属于学校的,每项奖励1500元; 凡专利权属于个人且为第一专利人,但个人单位名称署”黎明职业大 学”,每项计 600元。 以上所述的专利权或技术转化为商品所获得经济利益,其4 利益分配另文规定。 4、发明专利的单位不署”黎明职业大学”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

10、活动奖 由校组织的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主讲者为教授、副教授分别获 500元、300元的酬金;被学校聘请为校内科研学术活动项目的评审 专家,被聘请者并参与活动每次获200元酬金。 第三章 成果受理、奖励金分配与处罚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的计算起始时间为上年6月1日 至当年5月31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于每年6月5日开始申报,6 月30日为申报截止日。凡超过时限,应说明延期申报的正当理由, 并获批准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凡符合获奖条件者必须向本系、部和学校科研主管 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申报的材料: 1、科研成果的原件、复印件; 2、科研成果或课题项目的层级原件; 3、其他证明科研成果的文件或

11、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多人合作并且全体成员为本校的,其奖金 比例由科研成果负责人根据贡献情况自行分配。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完成者中有校外者,其奖励金比例按: (1)成果作者为2人按第一作者获总奖励金的60%,第二作者 获总奖金40%; (2)成果作者为3人,第一、二、三作者分别获奖励金的 50%、30%、20%; (3)成果作者为4人,第一、二、三、四作者分别获奖励金的 50%、25%、15%、10%; (4)成果作者为5人,第一、二、三、四、五作者分别获奖励 金的45%、25%、15%、10%,5%; (5)成果作者为通讯作者获得相对应项目奖励金30%的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层级

12、有争议的,学校送国家相应的权威机 构鉴定,其成果层级以国家政府权威机构最终鉴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章的第七条中的科研课题项目的奖励金 发放时间,以课题立项批准的时间,作为其奖金发放的计算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章的第七条中的科研课题项目成果,除 不可抗拒力外,对出现以下事实情况的予以扣除相对应的岗位津贴5 金: 1、市、厅级以上立项课题成果经验收、鉴定不合格,其除追回 项目奖励金外并扣除项目主持人岗位津贴金2000元。 2、市、厅级以上立项课题成果没有完成课题必须完成的研究内 容,除追回项目奖励金外并扣除项目主持人岗位津贴金1500元。 3、市、厅级立项课题成果没有完成课题必须完

13、成的研究内容, 或验收、鉴定不合格,除追回项目奖励金外并扣除项目主持人岗位 津贴金1000元。 4、学校立项课题,在常规管理中被撤消,或没有完成课题必须 完成的研究内容,或课题成果经验收、鉴定不合格,扣除项目主持 人岗位津贴金500元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获奖者在其研究活动的过程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造假等不端行为,对其除追回资助和配套的 全部资金、奖励金、取消其获奖资格外,并按对应项目扣除项目主 持人或作者岗位津贴金: 1、项目奖励金在100000元至5000元的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者 的岗位津贴金30000元; 2、项目奖励金在5000元以下至3000元的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 者的岗位津贴金20000元; 3、项目奖励金在3000元以下至1000元的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 者的岗位津贴金15000元; 4、项目奖励金在1000元以下的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者的岗位 津贴金10000元。 除上述外,凡在科研活动过程不端行为成为事实,扣除岗 位津贴10000元至30000元。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冲突 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原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各层级学术期刊目录及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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