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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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研讨 (一)代建背景:代建制目前尚处于试点状态,各地政府并没有建立合理的 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影响了代建制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代建制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及时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规范性 文件。 按照这些文件规定,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期间不仅要承担以往项目使用 单位所要承担的有关项目建设的全部管理工作,还要承担项目投资、质量、工 期和安全等方面管理责任,以及因市场价格不稳定、功能需求不详尽、使用单 位不配合、政策环境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等方面原因所导致的管理风险。 合理的代建管理费是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得以

2、全面实现的物质保证。然而,各地 政府在将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责任和风险通过代建合同移到代建单位的同时, 却没有建立起合理的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影响了代建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如何确定合理的代建管理费标准,已成为目前代建制领域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 个重要问题。 (二)国家标准:按现行政策,代建管理费应按不高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的标准。绝大部分地区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约为 项目总投资的0.5%1.5%,少数地区提高到项目总投资的1%-4%。 2004 年 9 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 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4300 号) 。按照该

3、文件要求,代建管 理费应按不高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 号)中的项目建设 单位管理费的标准进行控制(具体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工程总概算 费率(% ) 算 例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 以下 15 1000 100015151001 一 5000 12 5000 15 十(5000-1000)12635001-10000 1 10000 63 十(10000-5000)1113 1000l 一 50000 08 50000 113 十(50000-10000)08433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 十(100000-

4、50000)0 5683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 十(200000-100000)0 2883200000 以上 01 280000 883 十(280000-200000)01963 目前,在已开展代建制工作的近4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 副省级省会城市中,绝大部分地区仍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比 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约为项目总投资的0.5%1.5%),实施阶段代建 管理费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70%确定。但也有少数地区(如海南、宁夏、 广东和福建)根据实际情况对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作了一定的突破,将代建 管理费提高到建设单位管理

5、费标准的23 倍(约为项目总投资的1%4%)。 (三)浙江标准:根据草案规定,代建管理费初步考虑为总投资的 2.5%, 再考虑投资节余奖励,浙江地区代建管理费达到 3%还是有一定依据。 浙江地区并没有出台代建管理费取费的指导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执行国 家标准,即代建管理费应按不高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最高为项目总 投资的0.5%1.5%。 但浙江省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草案),将代 建管理费取费建议为:采用固定的费率,初步考虑按总投资的2.5%.(草案见附 件一);同时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如决算投资 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

6、提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从上述情况来看,浙江地区代建管理费达到3%还是有一定的依据可循。 (四)现状评价:建设单位管理费与代建管理费在内涵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通过套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所确定的代建管理费,没有客观地反映代建工作 的内容、责任和风险,取费标准明显偏低。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 号)有关规定,建设 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 管理性质的开支。因此,建设单位管理费是非完全成本型的,不包含项目开工前的管理费用;不包含在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

7、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 简称五险一金,在北京地区约为工作人员工资的 42.8%44.8%) ) ;也不涉及税 金、利润和风险成本。项目代建管理费是指代建单位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 主体全面履行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因此,代建管理费是收入型的,包含 项目开工前的管理费用;包含所有代建工作人员工资和“五险一金”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 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现场津贴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也包含因开具保函 和承担风险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应缴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管理费与代建管理费在内涵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通过 套用建

8、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所确定的代建管理费,没有客观地反映代建工作的内 容、责任和风险,取费标准明显偏低。致使代建单位不仅无法从代建业务中赚 取合理利润,就连正常的代建管理成本也难以从代建管理费中获得足够的补偿。 由此引发了一些负面情况,如部分代建单位将管理成本转嫁给施工单位、部分 代建单位不按投标承诺配备管理人员、部分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伪造工程 变更。代建管理费涉及到代建单位的切身利益,若其标准偏低的问题长时间得 不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影响代建制能否健康、有序、稳步地向前推进。 (五)科学测算:全过程代建管理费与项目总投资之比应约为 1%6%(对 应总投资为 20 亿元2000 万元) 科学测算代

9、建管理费,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需要在深入分析代建管 理费基本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目前市场要素价格水平,选择广泛采用的成 本加成法对代建管理费进行测算。一是代建管理费的合理构成。代建管理费的 构成应包括如下 14 个分项:人工费、办公场所费、日常办公费、设备使用费、 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税费、保函费用、 保金机会成本损失和企业利润。二是代建管理费的分项测算。 以北京市目前市场要素价格水平和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测算,主要结果如下: 1.全过程代建管理费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约为 1%6%(对应总投资为 20 亿 元2000 万元) 。2.实施阶段代建管理费占全过程代建

10、管理费之比约为66%74%(对应总投资为 2000 万元20 亿元) 。 附件一: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 (草案)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代建单位由 省投资主管部门确定,为加强与使用单位形成合力,加快前期 进展, 省发改委可委托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做好选择代建单位的相关工作。具 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代建单位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招 标的方式。 二、代建单位资格要求。根据 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 法(浙发改法规2005391 号),确定的代建单位。 三、代建单位确定程序。1、先由使用 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 报省发改委审定后发布招标信息。2、由使用单位对具 有代建资格并自愿参加本项目代建的备选代建单位发出通知并提供 相关资料。3、 备选单位按通知要求按时将“投 标文件”送达使用单位。 4、使用单位邀 请省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择优比选确定第一候选代建单位。5、使用单位将比选结果及推荐 的项目代建单位报省发改委。6、按有关规定商谈签订代建合同。 四、代建管理费取费。建议采用固定的费率,初步考 虑按总投资 的 2.5%。 五、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代建方案要体现一是投资控制的目标、 方案;二是要提出工程进度、 质量方案;三是要有完整的人员配备方案; 四是项目前期工作要有方案;五是要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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