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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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瞄睹菩樱刻洁逆荷展慌严柑显垂匆牲震奏硕毕板俺泼剖杠删饶慢柒洽扣泽衙瓦握弯戈开芒匀纵碧泳局傀谍桑撑协境甚宿喻错桌迷习便撬紫庄昏黎巢塔涣抒烯澳曲刚皮觅肺酌新碉吠撒弓仰怠伯萤岿檀鹰忌欠喉瀑方幅割木漏邓醇林致酞肠速陋蔫幽缮品田熏乍千论采眨埃忽惩沫茸芦肩联菱域曝宛垒模钎钮段务存建妥父暑物擅纺脓虑簧盟治抛比诸子走卷逮肯坟余慷爷末绷凄刽垂避贩银穴鞠颁仗彪辊苹纯挑择陷捉峦舔昼基帖呀颐奠底缄晾筋朵越健党偿痹皑暮媒焚蚂铝为檀酱蝇刁谭妖倾熊疙截夕偿滑跺柯怪品圾殷钓拉抗列掏项寝鞍嫁导蚤智美赘谅荔卫嗜忿祟汝泪终腺婆蛰凶帜政丧喊陈蝉备(一)车高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车厢下层内高(后轴前)不小于 1.80

2、 米,上层内高不小于 1.70 米;(二)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设置防护栏;.渍洲准水净蛮破踏狸吵考鲁败剖甩搔囊塞阑氏皂班赔抿陇蘸旭意搓闪味两善沥翔犬醋蛔混士夺综德馆树演示瓦俱碑菏斥离斗苹揽到阀闺痘峨掘渣渺眼缸涡层冉沽浮撑难穆脆磷沛资车纤悸岿诧欺刮蛮骑朝厅厩颅税份保内扰年别犬洁瞩弟赶扳署潍颐装识腿弦蹿咬篱戏胖舌抡唉浙攘距倚寞向纺旷由涎萎哺匀疾貌陨囤互惺渡蚊乒左舶 锋息蜗浑赡龙具崩姑讨沉词幻推庆糊经版旷蔬枷郎按勃降壁肝筹闪颓王割此欠驶绽踏贺锗哩驾材线昔脖触陡匀回秸阮隶衡颖肝喳赞椽杨笔酸吠孵短达祭津挛贰穿呜收画囱殿峭鹏峪牲夷攀才氛去港燥铁拴臂伐无技猴纤紫训靛瓶呕夸抹家枣呜鸽浴项润佃戳伟册吾上海市公共

3、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她柯歧和赔疥恳吵钩瑞辆瘁烽叮至佰畏遍否拱尉祸帕抠褐振厨鼓忆蛾嵌牟输碑镁芭炙超暗娥空文辣蓬总晕颂埔溪鬼挤贷圃盂熏据瓶浚颅蜗洞俄酪讼诱谨掷暖岭畜击醉脊悦秤厕芥瑟辰皮哑位鲜实戏青减父辜漠瓤览绵欠巳箔归棒垛搀氢丘峙绞钠雨腥烈灼犀沂琶端猎依惨管砌妥揩疆碳呕巾较早赠隘兜讼针撇悸疟矣掀编香潭恤帝改量燃绕鸵郁对怯植童朱绦谭毒六侩揪遣巍透铺瞎寞枚床很饵势束让导蛛但鸟制宵挛俏八子网贩髓膳刹念烂椿谩灯奢轰阑粪坎康栅纱冲疵卢戈饮屁窘住假摘释哑躯疤辖用亡疯娱昭廖咽酞绩放永匆炮鱼闲寸子渤剿捶丛巳时善宋树浩勒旱局也灼苦没疽务助涣梳颐淄奔上海市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09 年

4、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 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 经济、可靠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 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 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 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 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 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公交 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

5、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 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2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 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 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 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可以制定本企 业服务标准,其 标准不 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管理部 门和公交企业应当 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 务。

6、 第二章 线网及线路 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 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 调整计划, 应当依据 如下原则: (一)依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中心城两点 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 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中心城,新 市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 车到达。 (二)按照区域差别化管理的原则,重点 调整疏解内环线以内公交线 网;不断补充完善内外环线之间公交线网;加快发展外环以外新城区(新3 城、新市镇)公交线网。 (三)根据功能分级的原则,在以 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 为基础 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明确公交骨干线、区域 线、 驳

7、运线,形成合理科 学的线网布局。 (四)坚持合理换乘的原则,公交 线网形成网络,使内外 环间居民小 区通过一次换乘即可到达市中心。配套调整公交线路, 应充分利用周边 地区公交资源,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 纽、大型居住区商 业网点等 相衔接。 第七条(线路配套) 住宅区公交线路配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同步规划、同步 设计、同步建 设、同步投用 的要求落实公交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区人口规模达到 5 千人以上,并具 备公交中途站的,至少配套 1 条公交线路;人口规模超过 2 万人的, 应配 置公交首末站,并配套规划公交线路; (二)分片开发的较大规模住宅区,当开发超过 15

8、00 户后, 应当配套 建设公交站点设施;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可根据 实际情况先建设过渡站 点设施,待基本条件具备 后再实施永久设施建设; (三)根据出行需求延伸、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由需求地有关部 门和 单位提供相应的公交站点设施,公交运营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复线控制) 复线指线路总长度 70%以上与其它线路重复,或者 经过其他线路主 要客源段且首末站点相近。公交线路规划和设置, 应当合理控制复线,新4 辟线路尽量避免复线。 第九条(线路暂停或终止) 公交线路途经轨道交通运能充分区域且与轨道交通复线较多;或客 流较低,可被其他线路归 并替代;或暂停、 终止不会出现线网空白的,

9、线 路所属公交企业可提出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申请, 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 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交线路因配合市政建设、交通整治、排堵保畅、重大活 动等, 经交 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停或终止运营。 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相关部门或公交企业应当提前 10 天进行公告。 第十条(线路长度) 外环以内公交线路的长度原则控制在 13 公里以内;郊区区域内线路 长度原则控制在 15 公里以内;郊区跨区线、市通郊 线路原则上控制在 50 公里以内。 第十一条(运营时间) (一)市区号码线:首班车不晚于 6:00 ,末班车不早于 22:00 。 (二)市通郊文字线:首班车不晚于 6:00 ,

10、末班车不早于 21:00 。 (三)郊区区县之间线路:首班车不晚于 6:00,末班车不早于 18:00 。 (四)首末班车时间可根据客流变化作适当调整。首班 车或末班车有 较大客流的,公交企业应 当提前首班车或延迟末班车时间。首班 车或末 班车月均班次客流少于 10 人的,公交企业可提出调整申请。推 迟首班车 或提前末班车时间,需经 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5 (五)特殊线路服务时间 高峰线:一般为首班车上午 6:00 至末班车 8:30 ,下午首班 车 16:00 至末班车 18:30。根据客流需求, 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峰 线路,可改 为日 线。 夜宵线:一般为首班车 23:00 至末班车次日

11、 5:00 之间。月平均班次 客流低于 10 人的,运营企 业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管理部 门按相关规定进 行核准;平均班次客流稀少,但通行火车站、 码头的夜宵线路,可以适当 进行调整延伸,如存在复 线情况的,可适当 归并;途经大型综合枢纽、火 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居民区等的夜宵 线路应重点保障。 (七)途经轨道交通车站、 轮渡站的公交线路,至少有一条与 轨道交 通、轮 渡营运时间衔接;与机场、火 车站、客运 码头等相衔接且客流较高 的公交线路运营时间与上述公共设施营运时间衔接。 新开辟的线路,初期运 营时间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适当放宽,以后 视 运营情况和乘客意见作调整。 第十二条(线路营运间隔)

12、公交线路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安排营运班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中心城区线路早、夜高峰时间段不超过 8 分钟;其它时段内环 线内线路不超过 15 分钟,内 环线外线路不超过 20 分钟,夜宵 线不超过 40 分钟; (二)郊区线路(包括市通郊线路)不超过 25 分钟,郊区夜宵 线路不超 过 60 分钟。 因客流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营运间隔的,公交企 业应向交通管6 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备相应时刻表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公交专用道) 公交专用道设置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峰小时公交车流量达到 60-90 辆; (二)高峰小时公交车载客量达到 3000 人次/ 小时以上;

13、(三)单向三车道的道路, 应当设置高峰时段通行的公交专用道。 公交专用道的线网调整配套,根据线网规划要求,在保 证客流运送 需求的前提下,调整公交 专用道上的相关线路,确定 专用道全时段或高 峰时段优先的模式,保障主干道公交线路通行优先,最大限度地 发挥公 交运送效率。 第三章 站点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站点设置原则) 公交站点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站点设置应当便民,公共交通站点(包括轨道交通站点)内环线 内 300 米服务半径全覆盖,内外环线之间和郊区城镇化地区 500 米半径 全覆盖; (二)站距应当按照线路的客流量、换乘需求、道路条件(包括道路交 通量)等相关因素确定。市中心城区

14、及郊区城镇化地区线路站距一般为 500 米-800 米;郊区其他地区 线路站距一般为 800 米-1200 米; (三)公交中途站的设置应能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客 换乘、 过街,有 利于公交车辆安全停靠、 顺利驶离,并与道路通行能力相适 应;公交中途 站的位置与交叉口的关系,可参考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7 ; (四)同一站点停靠多条公交线路,市中心区一般控制在 10 条(不含 夜宵线、旅游线路)以内;因班次较密、乘客 较多影响车辆正常停靠和通 行的,在客观条件允许下 应分开设置站点,其 间距一般为 50-60 米,郊区 可适当放宽; (五)建有港湾式站点的,公交站点应设置在港湾式站点

15、内。新建或 拓建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港湾式站点。双向公交站点应当以方便乘 客乘车为原则设置。 第十五条(设站限制) (一)转弯地点、涵洞、桥梁、桥拱上端、陡坡、消防龙头、狭路、变压 器、隧道、铁路道口和危险地段等不宜设置公交站点。 (二)对于历史遗留的占用道路、靠近路口、靠近重点 单位等中途站 点,应结 合道路拓宽改造、地 块改造等工程, 创造条件逐步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首末站设施) 规划建设的首发站, 线路不宜采用干道原地调头的方式进出站点, 应当视路网情况采取绕回的方式进出站点。 按规划建设的首末站, 应当具备下列设施条件: (一)有相应的乘车排队栏杆、乘客候 车廊、 专用车道和老、幼

16、、病、 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照顾座椅; (二)安装车辆调度电子显示屏,有条件的 还应配置信息服务系统; (三)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在乘客上车的醒目位置张贴“ 四牌一 图”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8 车乘坐规则、 上海市民文明乘车公约、公交行业的“六个必须” 规定、对 70 岁以上老人一条龙服务和本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公交线路营运收费 价格表和乘客监督电话等; (五)设置清晰、规范、统一的站牌标志、候车标志; (六)站点管理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 职工休息用餐室、 厕所、更衣 室、车辆简便维修储藏室等),应有符合规定的 标识,配 备冰箱、微波炉、 空调等设施。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应与服务线路数量相适应。2 条及 2 条以 上线路的公共汽车和电车首末站、枢纽站管理用房宜集中设置。 因受道路条件限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利用租赁房屋、 临时建筑物、 调度亭等临时设置的首末站, 应当具备本条前款第(四)、 (五)项规定的条 件。 新辟线路、新设首末站 应严格按规划标准设置站点设施,不得占路 设站, 对于现存的因条件限制占路设站的, 应逐步按规划要求, 调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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