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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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45594305601004480013440500) - 1 - 负责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办事指南 汕头市公路局 已发布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涉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经 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 (2)涉路施工完毕,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必须符合保障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3)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

2、收。二、办理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汕头市公路局,类别为法定机关,实施层级为市级。 权责划分(市) 汕头市全市范围内国省道公路由市公路局审批。四、许可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并经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2)涉路施工完毕,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

3、施工必须符合保障 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3)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必要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1)涉路工程施工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2)公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未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检测鉴定,或经质量安全 检测鉴定为不合格。(3)需要完成交通安全等单项验收的项目,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 A4 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大小与原件相符。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 1: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45594305601004480013440500) - 2 -

4、 表1 涉路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1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有本人签 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 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 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核查原件 后退回,收有本人签名的身份 证明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版 2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如没有 营业执照,可提交事业单位组 织机构代码证;核查原件后退 回,收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版 3 涉路工程施工 路政管理许可证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1 1

5、 纸质+电子版 4 涉路工程施工 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版 5 涉路工程项目 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 申请人出具的正式书面申请报 告(盖章);如有项目上级管 理单位的,需要经项目上级管 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以书面文件 上报(盖章)。 1 1 纸质+电子版 6 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质 量和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安全技术 评价报告,第三方质量安全监 督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 的公路试验检测专业资质。 1 0 纸质+电子版 7 第三方检测 机构资质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版 8 影响交通安全的,已

6、经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合格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 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版 9 建设工程项目 批准文件 盖申请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 退回,收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版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 特殊审查时限) 特殊程序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办理时限说明 对于符合验收条

7、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 日内组织交(竣)工验收(实地核查)。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45594305601004480013440500) - 3 -七、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 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 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补正

8、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采用现场考评和审批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组织涉路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申请人做好配合验收工作的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1)交(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 3个工作日 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涉路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鉴定书,获得 许可后涉路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证件有效期长期有效;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 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

9、料需补正的 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 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2)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 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汕头市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 许可人进行检查(具体包括: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被许可人应根据实 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见图1。 九、许可服务 1.受理地点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 路8 号财政大楼

10、市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东厅 0754- 88489809 9:0012:00; 13:0017:00 可乘坐12路; 15路; 19路; 20路; 24路; 25路;28路; 31路; 39路; 46 路; 51路; 103路公交车到 会展中心站下车 2.咨询 (1)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54-88489809;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45594305601004480013440500) - 4 - 窗口咨询: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 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东厅公路局窗口 (2)咨询回复1)窗口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 24小时内回复;2)电话咨询

11、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 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 3.办理进程查询 在申请窗口咨询办理进度。网上查询: http:/ 4.法律救济 实施机 关名称 投诉 监察机关名称及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机构 名称及电话 提起行政诉讼法的 机构名称及电话 汕头市公路 局 (1) 汕头市公路局 投诉电话:0754- 88616611 (2) 汕头市公路局 网址: http:/glj.shanto (1)汕头市政府12345 服务热线 电话:0754-12345。 (2) 汕头市公路局监察 室 电话:0754-88247549 汕头市人民政府复议委 员会办公室 地点:汕头市跃进路28

12、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 电话:0754-88179252 网址: http:/ 汕头市具有管 辖权的法院 电话:0754- 88933114 当场或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补正告知书 受理 (个工作日)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理由) 取证 任命受理条件 材料不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条件的下达 审查配合通知 行政许可 (3个工作日) 不予 许可 出具涉路工程项目交(竣)工 验收鉴定书(作出许可决定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准予通过 合格 出具初审意见 (5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决定书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决定书 不符合受理形式 组织交(竣)工验收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配合完成, 并具体负责验收 准备工作。 不合格 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核查人 员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确认。 在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理 由。 图1 负责工程项目交工验收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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