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2003〕271号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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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3271 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 厅( 局) ,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 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 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 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 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 定办法发布,自2003 年8 月1 日起施行 水 利 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安全管理,规范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 中华人民共

2、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 以上或 库容100 万m3 以 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 或库容在10 万m3 100 万m3 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 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 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 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

3、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 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 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 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50m 以上中型水库的大 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 以上小型 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 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 鉴定意见;水利部审 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 所管辖大坝的安全 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

4、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 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大坝实 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 鉴定应在 竣工验收后5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 年进行一次。运行 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 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 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 标准(GB5020194) 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 运行的大坝。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 水利枢纽工程除险 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 94)规定

5、;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 全运行的大坝。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 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 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第七条 大坝安全 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 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 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 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 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 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 鉴定报告书

6、;(三) 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一) 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二) 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四)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五) 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六) 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七) 其他相关职责。第九条 鉴定承担 单位的职责:(一) 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二) 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 测、鉴定试验等工作;(三) 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 安全评价报告; (四) 按鉴定审定部门

7、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 坝 安全评价报告;(五) 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六) 其他相关职责。第十条 鉴定审 定部门的职责:(一) 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二) 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三) 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四) 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五) 其他相关职责。第十一条 大型水 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 以上中 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 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 以上小型水库的 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

8、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 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 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 库的大坝安 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 专院校承担。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对业绩 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 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 大坝 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应由大坝主管部门 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 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 以上中型水库的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 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 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 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 全或坝高

9、30m 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由7 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 名; 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 名以上专家组 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 名;(二) 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 ;(三) 大坝原设计、施工、 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 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 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 ;(四)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 水工、机电、金属 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

10、成;(五)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 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第三章 工作内容第十三条 现场 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 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 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 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第十四条 大坝 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 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 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 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 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 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第十五条 鉴定 审定部

11、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 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 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 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 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 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六条 鉴定 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 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 鉴定 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 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 完成

12、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第十七条 经安全 鉴定,大 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 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 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 请变更注册登记。第十八条 鉴定 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 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 善保管。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大坝 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 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第二十条 违反本 办法规定,不按要求 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 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 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 办法自2003 年8 月1 日起施行。1995 年 3 月20 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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