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_公司法_公司资本制度的效果评价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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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园地对我国 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的效果评价与完善建议杨晓腾 高 峰(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 1993 年 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缺陷, 进而检验新 公司法 是否将这些缺陷解决并以此作为评价新 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效果的标准。通过论证, 得出结论: 新 公司法 中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较 1993 年有巨大突破和改进, 但笔者对 公司法 中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仍有更高的期待, 提出了五点建议。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 修改; 完善; 建议一、1993 年 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缺陷分析从我国 1993 年 公司法 关于注册资本、出

2、资制度、资本变更等的规定上看, 那时的公司资本制度应该被划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模式之中, 这都取决于我国当时所处的特定的经济和法律背景。然而十几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立法思想的转换, 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已不再适应我国现在的国情状况。具体来看, 主要体现在:1. 构成对公司设立主体的限制。1993 年制定 公司法时, 公司设立的主体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 其资产实力相对雄厚, 再高的最低资本限额对它们也不是问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开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过高的最低资本限额, 却使得私人投资者在公司设立时望而却步。2. 影响到

3、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我国旧的公司资本制度将上市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定在 5000 万元以上, 这使得相当一批业绩较好的中小公司因不具备这一资本数额, 而失去组建立市的机会。3. 造成公司设立效率的低下。过高的门槛, 繁琐 的程序, 设立过程中不能开展业务的规定, 使得公司设立时间被人为地拉长, 既严重地削弱了投资者设立新公司的积极性,又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效率。4. 造成公司资金的闲置浪费。公司成立时, 资本一次性募足缴付后, 使得很多公司积聚了庞大的社会资金, 但因公司成立在短期内没有大量的业务要开展, 使得部分资金无法有效地立即予以运用, 造成了这部分资金的闲置, 且不少上市公司在无项目可投

4、的情况下, 只好挪用这部分资金进行炒股票、买债券、投资房地产或委托放贷等, 增加了公司运营的风险。5. 虚假出资 及 抽逃出资 情况严重。注册资本一次缴足到位, 促使欲设立公司者采用借钱办公司的做法, 领到营业执照后再归还借款, 虚假出资 或公司设立后 抽逃出资 , 其结果不仅导致公司设立中不正之风泛滥, 更为严重的是人们往往把对方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数额的大小看作是其承担责任的依据, 似乎一个公司只要注册资本雄厚, 就可112经济理论 研究以顺利地进行融资和经营活动。这样便严重地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导致立法者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无法实现。二、2005 年 公司 法 公司资

5、本制度 修改 的效果评价通过考察 2005 年 公司法 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后,发现新法对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不少突破。总体而言,基本达到了修订效果, 具体而言, 2005 年 公司法 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突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新 公司法 有关条文规定了我国在公司设立时,不必再遵循过去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取而代之的是当今世界普遍流行的折衷资本制。这表明, 在设立公司时, 章程中确立的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发行完毕公司就可成立, 但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须达到一定法定比例, 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 从而提高了公司成立

6、的效率。其次, 新 公司法 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由此可见, 新公司法 调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标准, 由原来的最低十万元统一降到现在的三万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新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也把原来的最低资本限额一千万降到了现在的五百万。显然, 这些修订是十分有利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再次, 新 公司法 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笔者认为, 该条文虽然只是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 但言下之意却是

7、表明了新法不再强制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了。这点修订, 十分适应并满足了当代知识经济时代公司对蕴涵大量知识和技术的无形资产的迫切需求。另外, 新 公司法 也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与旧法相比, 显然, 新法把过去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法律园地形式用知识产权全部涵盖进去了。再后, 首次确立了 揭开公司面纱 制度或者公司法人格本制度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但是我国在目前情况下还不宜实行, 但是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却十分有必要。否认制度, 有利于完善公司资本维护机制, 最大限度保障公 第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8、制度完善 细化公司法人人司资本的安全以及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修订效果与笔者期望相符。与此同时, 新 公司法 对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原则, 填补了以往的格否定制度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没有给予明确具体什么情况适用此规定, 理论上讲, 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 此条的法律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以真正平

9、衡公司、股东及其相对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交易安全。法律空白。而针对不少验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 第四, 配套制度建设完善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评估报告等材料, 新 公司法 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同时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 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 在其评估或者

10、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上述规定更加明确了验资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别是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显然是披露体系在配套规则的建设中, 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要有充足的手段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考察, 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制度建设: 其一就要完善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其二, 必须建立系统的信息披露体系。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只有及时准确地获知相关信息, 才能对交易中的风险做出合理的判断, 从而做出理性的决策。此外公开的出资评估体系、效率的出资验收体系等都有待建立。只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 新公司法放松管制,促进效率的目标才能真正地达到。大

11、胆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的结果。 第五, 转投资制度完善 保留转投资限制三、2005 年 公司法 公 司资本 制度修 改的完 善建议诚然, 2005 年 公司法 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订基本符合笔者乃至学界和大众的期望, 但依然有个别地方存在着可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个人认为应该保留或修改原 公司法 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对于转投资不设限, 完全留给公司章程, 给控制股东留下了可以任意操作的空间, 对小股东权益保护反而不利。建议灵活规定转投资的比例, 但不应删除此规定。第一, 出资制度完善 倡导多元化出资 参考文献:笔者在此特别关注的是, 新法并没有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笔

12、者认为这是新法的一处 败笔 。知识经济时代的公司发展, 人力资本与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既然新法允许以知识产权出资, 为何又把人力资本排除在允许的出资种类之外呢, 实在令人感到遗憾! 所以,笔者在此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理论和经验, 强调把人力资本作为出资种类。 1 冯果. 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M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2 常纪文. 市场经 济与我国环境法 律制度的创 新和完善 M .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3 沈宗灵. 法理学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4 李友根. 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 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13、社, 2004.第二, 注册资本制度完善 降低注册资本限额 5 顾功耘. 公司法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改革后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实行分期缴纳的资本制度, 股东可以分次缴纳所认购的资本, 它使有限公司的设立人有了 6 江平 . 商法全书 M . 北京 :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 1995. 7 卞耀武 . 当代外国公司法 M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1996.更大的选择余地, 减少了资本的闲置和浪费。股份有限公司 8 西奥尔多 W 舒尔茨. 论人力资本投资 M . 北京 : 中最低注册资本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 但还是偏高。 欧盟第二号公司法指令 第六条要求成员国在确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时候, 不得超过两万五千欧元, 相当于二十五万元人民币。可见, 我们的最低注册资本是欧盟的二十倍。日本在 2005年出台的 公司法 之前, 股份公司按照 商法典 的规定, 最低注册资本是一千万日元, 相当于人民币八十三万元, 日本新的 公司法 则取消了最低资本额限制。虽然取消最低资国经济出版, 1987.作者简介:1 杨晓腾,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2005 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公司法。2 高峰,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2006 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新疆地方经济立法。经济理论研究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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