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中心城区主城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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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益阳高新区中心城区主城区住房 安置货币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 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益政发201612 号)规定,结 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城区主城区的龙头山村(部分) 、大明村、羊 舞岭村、鸬鹚桥村、梓山村、江家坪村、姚家湾资管委、明月 资管委、大海塘资管委、七里桥资管委、天猫村(天星桥、猫 村部分) 、云寨村(楠木塘、中山、石港湾、涧山、凤形山村部 分) 、清溪村(部分) 、北峰山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允许村(居) 民新建住房(已经规划审批的安置点除外) ,实行住房货币化安 置。 第2章 货币安置人口

2、资格 第三条 符合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条件的为享有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在册实际人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1、原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征地“农转非”或取 得蓝印户口后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经营土地并实2 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2、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三级及以上士官、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强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员;3、当事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虽没有承包 地、也未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户口已迁入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 1

3、 人享受住房安置货币 补助: 1、独生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已婚尚未育有子 女的,增加 1 人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2、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的独身者、丧偶者、离异者(征地 公告发布之日离异一年以上)增加 1 人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3、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人口又有非农业人口的,其非农业 人口无其它房产且长期在被货币安置房屋内居住,不论非农业 人口多少,总计在该户农业人口基数上增加 1 人享受住房安置 货币补助;4、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 房屋等方式长期居住且取得常住户口,没有其他房产或未享受 “房改房”和其他福利房政策的,该户可以计算 1 人享受住房 安置货币

4、补助。(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死亡的人员(已签 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待安置户人员死亡除外) ; 2、寄居、寄养、寄读、挂靠等户口空挂的人员不计入被征3 拆户家庭实际人口范围,均不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3、在其他地方享受过安置待遇的人员。(四)已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的当事人,不得再在农村购 买房屋,也不得在农村申请或购买土地另行建房。城乡规划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购买村(居)民住宅不符合享受货币安置补偿政策的,其 房屋按拆迁补偿办法补偿。 第 4 条 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的人口,应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被拆迁房屋

5、为合法建筑; (二)除被拆迁房屋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 和住房,及未曾实施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二次拆迁的除外) 。第五条 货币安置人口资格审查信息资料 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的人员依据本细则相关条款须提供 户口本、身份证、士官证、学生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 、 独生子女证、未婚证明、居住证明、房产证明、村组征地款分 配明细表等。 第 6 条 货币安置人口资格审定程序: (一)由安置户申报,村(资管委)收集相关资料初审, 审查时间不超过 3 天,审查完成后公示,公示时间 3 天;(二)乡(镇、街道)复审,复审时间不超过 3 天;(三)部门联审,由区住房安置货币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6、织拆迁安置部、资产管理部、审计分局、公安分局、乡(镇、 街道)等部门联审,联审时间不超过 5 天,联审完成后公示, 公示时间 5 天;张榜公示后的结论作为支付货币安置款附件。4 第三章 货币安置补助标准及资金渠道第七条 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按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员 50 平 方米/人,补助标准 3000 元/平方米核算; 在拆迁协议中,以户为单位发放 6 个月过渡费,2 次搬家 费。第八条 货币补助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拆迁安置户,拆迁安置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列入 新征土地成本; (二)非拆迁安置户,由高新区管委会和土地征用、储备 收益主体承担;(三)其他可用于安置房建设的资金。

7、 第四章 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及资金审批拨付 第九条 货币安置协议书由乡(镇、街道)与被安置人签 订。 第十条 乡(镇、街道)申报货币安置资金预算和资金计 划,拆迁安置部、资产管理部审核,管委会领导审批后按拆迁 补偿款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第五章 村(居)民社会保障及危房处置 第十一条 被安置村(居)民,符合益阳高新区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高管办发201432 号)规 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主城区的村(安置点之外)的 D 级危5 房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房屋在项目建设、拟收储土地红线范围内,户主申 请拆迁的,可参

8、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提前拆迁,征拆资金 进入宗地土地成本,村(居)民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二)房屋所在区域近期不实施征收的,按危房改造政策 处置。 第六章 组织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成立高新区住房安置货币补助领导小组,管委 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社会事务局、建设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拆迁安置部、朝阳街道办事处、 谢林港镇、资产管理部、土地储备中心、审计分局、公安分局、 人社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拆迁安置部部长 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部长任副主任,办公室设拆迁安置部。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职责:社会事务局:全面协调;建设管理局:组织房源、制定优惠政策;办公室:负

9、责区政策文件纪要把关,对接市政府;相关政 策 的落实;纪检监察室:负责货币安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纪律监督; 拆迁安置部:负责政策宣传、相关文书、协议的制定,组 织 货币安置人口联审;资产管理部:负责资金预算、计划的审核和拨付,参与联 审;6朝阳街道办事处、谢林港镇:负责政策宣传、人员发动、 安 置资金申报、指导货币安置人口资格初审、参与复审和 联审; 审计分局、公安分局:参与货币安置人口资格联审;人社分局:负责村(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 第七章 其它第十五条 本细则颁布之日起在(益政发201612 号)文件 划定的区域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原实物安置方案同时废止; 本细则颁布之前的待安置对象,鼓励选择货币安置。 第十六条 同项目不同时间拆迁,安置方式以时间为准, 本细则颁布前的待安置对象可选择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本细 则颁布后的安置对象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安置后,安置对象可自由选择购买房 屋;鼓励安置对象优先选择高新区范围的商品房,高新区可组 织协调区内房源优先优惠供应安置对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拆迁安置部负责解释。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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