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案例精粹(2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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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1:单位无权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利润损失? 2010 年 5 月,王某应聘到某医药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新药上市的质量检验。该公司 每次新药上市前,均需王某出具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去年 3 月,王某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 请,即不再到单位上班。王某离职后,医药公司发现王某办公电脑上的大量质检报告丢失, 使单位本该于当月上市的药品推迟了一个月才上市。医药公司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 要求王某赔偿因药品推迟上市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10 万元。 案例解析: 仲裁部门审理后,驳回了医药公司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劳动 者辞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2、合同 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4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 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并不包括销售利润的损失。 因此,仲裁部门的裁决是有依据的。 案例 2: 离职后诋毁原公司担侵权责还要赔偿? 2015 年 4 月,市民姚某进入某装饰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 限为期一年。但几个月后,姚某因与该装饰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并随后在微博 以及微信中发布了一篇离职感想,内容包括列出公司的种种罪状,指责某些部门就是一群 傻子等一些言辞比较激烈的词

3、句。姚某的朋友圈人数有 100 多人,随后就有人将该文章进行了转载。公司曾电话要求姚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姚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 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姚某的朋友圈成员人数达 100 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姚 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前述内容的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感均受到损害,应立即 停止对原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同时如果公司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因为姚某侵权导致的经济损 害数额,姚某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案例 3:员工提

4、出离职后要求补休婚假怎么处理? 员工提出离职后,跟部门主管提出休婚假,并未提交申请。在这种情况下: 1.若员工 已休假,且未提供结婚证,如何处理此段未出勤日期? 2.若员工未休假,提出要求补休, 是否该给予休假或折算工资? 案例解析: 员工离职后,口头向部门主管提出休婚假,并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对该案例可 分具体情形做如下处理: 第一,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婚假的请休程序和请休时间等是否有详细规定,如是 否规定需提交书面申请,审批程序如何,是否部门主管批准即可,单位是否规定如领取结 婚证多长时间内需提出休婚假申请,是否规定需提交结婚证明等。 第二,若员工仅口头向部门领导提出休婚假申请,未按

5、单位规定提交结婚证明,部门领导也并未批准员工休假,则员工径行休婚假的行为应构成旷工,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对 员工进行处理,如旷工期间扣发工资。另,如员工已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为减少矛盾,也 可不完全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处理该员工。但如果员工仅口头提出辞职,并未提交书面辞职 信,单位可依据员工平时表现和其他方面,决定是否对员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向 员工书面告知;若员工未休假,仍然如前所述,如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请休婚假的期限, 员工不符合,可以不批准。 案例 4:员工离职单位居然索要进京落户损失? 2013 年 9 月 10 日,25 岁的金女士与北京北亚骨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医 护部干事。

6、签订合同前,2013 年 7 月 26 日,双方曾签订办理户口协议书 ,约定为金 女士落户后,金女士须到该院工作,且自报到之日起不得低于 6 年,工作未满 6 年离职, 需要一次性偿还办理户口支付的 12 万元费用。 2015 年 1 月 12 日,在该院工作不到 2 年,金女士便以父母希望回家发展为由,向医 院提交辞呈。1 个月后,金女士离职,随后向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工资 7736 元等,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对此,北亚骨科医院提起反申请, 要求金女士赔偿损失 20 万元。房山仲裁委裁决医院为金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 续,支付其工资 5185 元,并返还工作

7、服、住宿押金 600 元。北亚骨科医院不服裁决结果, 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本案中,医院为金女士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签订办理户口协议 ,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被告金女 士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医院向代理处缴纳的服务费为委托代理处管理其员工保险、 档案等的管理费用,其中包括存档费,且该存档费系为其公司全体人员缴纳的存档费的总 额,因金女士在职期间已经向医院足额支付了存档费,故关于医院主张该服务费系为被告 金女士办理落户的花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医院未举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金 女士给其造成损失,故关于原告北亚骨科医院

8、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二十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房山法院判令北京北亚骨科医院为金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手续,支付其 2015 年 1 月至 2 月 12 日工资 5185 元,并返还其工作服、住宿押金 600 元。 案例 5:被招聘人员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怎么办? 某高新技术企业招聘 1 名资深售前技术工程师,经过人力资源部和售前技术部门的面 试,双方一致认定候选人王先生是最佳人选。于是,人力资源部和王先生沟通了入职的工 资,职位,报到时间等。3 月 15 日,王先生如约报到。在提供相关资料的时候,王先生无 法提供离职证明。用人部门张经理认为,现在人手紧张,应该尽快让候选人到

9、岗。没有离 职证明,也没有什么关系。人力资源部谢经理却担心,这样做可能会引起用工风险,但是 人确实不好招。两人也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后来了解到,王先生上家公司因为不想他 离职,所以一直没有开离职证明。请结合本案例分析,人力资源部应该怎么做?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由于王先生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这样会存在用工风险,主要在于王先生是否和其他公司还有劳动合同关系。人力资源部可以通过和王先生沟通,确认王先生与上家 公司并无劳资关系,可以通过背景调查的方式对辅助完成本工作。考虑到王先生的特殊情 况,双方可以签订协议,说明无法出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并说明其应承担的责任。另外, 王先生有权利向上家公司要求开具

10、离职证明。完成上述工作后,人力资源部是可以录用王 先生的。 案例 6:离职员工被单位行政处分 请求撤销获法律支持 张某 2011 年入职甲单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4 年至 2019 年。 2014 年,张某提出辞职,双方产生纠纷。后经过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与 2014 年 11 月解除劳动合同。2015 年 6 月,甲单位做出“关于给予张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决定载明:张某在 2014 年工作期间长期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给单位正常财务工作带 来不利影响,且 2014 年间旷工 9 天。按照单位管理办法,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张某 不服,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予以撤

11、销。法院判决甲单位撤销处分决定。 案例解析: 张某于 2011 年入职甲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张某提出辞职,经已经生效的仲 裁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甲单位于 2015 年 6 月以张某在职期 间存在工作疏失、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该处罚决定时间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此行为不妥当。案例 7:员工没有离职到其他公司上班,人力资源部如何举 证? 田某是深圳某公司的财务部经理。2011 年 5 月,田某认为公司的年终奖发少了,于 是私下应聘某港资企业财务总监,并被顺利录用。同时,田某给原公司提供了医院的检查 证明,称自己

12、脊椎受伤,要求休病假 6 个月。在病假期间可以拿到自己全额工资的 60%。2011 年,5-6 月份,公司考虑到田某是公司中层,家庭条件差,足额发放了工资。 2011 年公司 7 月,公司发现此事,给港资企业举报,并要求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港资企业认为这是个人行为,要求田某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有辞退他。公司申请劳动 仲裁,要求田某和港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请问,劳动仲裁时,人力资源部如何举证?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因为田某的欺诈行为引起公司举报,但是并没获得港资企业的支持。在公 司举证时,关键要证明田某在没有离职的情况下,到其他公司上班的证明。在仲裁答辩时, 为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13、人力资源部应该提供以下的仲裁材料:公司与田某的劳动合 同,证明双方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田某在 2011 年,5-6 月份的考勤记录,工资 发放单据,证明田某没有按时上班,公司的工资按时发放。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 、 离职管理办法 、 奖惩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文件,及培训签收记录。根据国家劳动 部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 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 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

14、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也好,员工也好,守规矩、讲信用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都应该在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下,履行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 8:职工离职后 单位不及时处理或担责 职工华某离职后,单位未对其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后华某以单位强迫自己离职为由要 求经济补偿,单位终因提供不出处理决定,而被法院认定为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华某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到济南某置业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 9 日,华某进行了 工作交接。华某在置业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 4334 元。2015 年 6 月 22 日,华某向 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置业公

15、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裁 决后,置业公置业公司主张,华某系自动离职,所以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而华某主张, 单位先是通知他停工,后又对其降职降薪,自己才不得不离职。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华某自动离职不再到单位正常上班,置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 华某负有管理义务,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而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华某作出过具体处 理决定,故应认定系由置业公司提出与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华某于 2014 年 6 月 1 日到置业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 9 日离职,故置业公司应支付华某 1 个

16、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华某经济补偿 4334 元。案例 9:员工离职公司拒付补偿金保密费自愿竞业补偿强制? 小王 2014 年 5 月被一家光电产品的外资公司录用为研发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 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小王的劳动报酬中含有每月 800 元的保密费。同时合同中也有一项竞业 限制条款,约定小王若从公司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2015 年 10 月,小王向公司提 出辞职,并于 1 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离开了公司。可就在今年 3 月,小王提起仲裁,要求原公 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委也支持了小王的请求。对此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每个月工资中 以保密费的形式支付了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小王要求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 不能成立,而且小王领取了在职期间的保密费,就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故诉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那么,是不是保密费就是竞业限制 补偿金? 案例解析: 支付了保密费就不用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了呢?对此,法院审理后认定,保密费不是竞 业限制的补偿金,二者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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