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精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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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味精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1 目的 本规范为味精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 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 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 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 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 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味精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味精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 3.1 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 发酵醪:指经麸酸发酵完成之发酵液。 3.1.2 麸酸:Glutamic acid,又

2、称麸胺酸,系非必须胺基酸,其一钠盐 (Monosodium glutamate 缩写 MSG)可当作调味料使用。 3.1.3 味精:Monosodium glutamate 简称 MSG,又称麸酸一钠盐,适量掺于 食品中能增强其鲜味者,早期工业法系以小麦、面筋为原料加盐 酸分解制造,现在多以糖蜜等原料,利用麸酸发酵法制造成麸胺 酸,然后将之纯化及中和成一钠盐之结晶。 3.2 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 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如糖蜜、树薯粉等。 3.2.1.2 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构成成品

3、的次要材料,包括不存 在成品者。 3.2.1.3 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 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增加香味、安定品 质、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 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金属、纸、 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 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纸箱、 捆包材料等。 3.3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

4、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 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 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 厂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作业之全部或部分建 筑或设施。 3.4.1 包括原料处理、发酵、麸酸、精制及味精包装等场所。 3.4.1.1 原料处理场:指用于主原料(如糖蜜、树薯粉等)之前处理作业场 所,其经处理后之原料,随后送至酦酵工场行麸酸发酵 之用。 3.4.1.2 发酵工场:指麸胺酸之生产工场,即利用纯粹培养之微生物进行发 酵流程之作业工场。 3.4.1.3 麸酸工场:指麸胺酸之回收工场,利用发酵

5、醪回收及纯化麸酸之作 业工场。 3.4.1.4 精制工场:指味精制造工场,利用麸酸再予中和、纯化、结晶、干 燥等制造味精之作业工场。 3.4.1.5 包装室:指执行味精成品包装之场所。 3.4.1.5.1 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5.2 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6 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 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 场所。 3.4.1.7缓冲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 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 之缓

6、冲场所。 3.4.2 管制作业区: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动 物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 准清洁作业区。 3.4.2.1 清洁作业区: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2.2 准清洁作业区: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 区域。 3.4.3 一般作业区: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 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4 非食品处理区: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 等,非直接处理食品之区域。 3.5 清洗: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 业。 3.

7、6 消毒: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的杀灭有害 微生物,但不影响食品品质或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7 杀菌:利用化学药剂和(或)物理方法处理,以达完全杀灭微生物之作业。3.8 杀菌剂:使用于消毒或杀菌之药剂。 3.9食品级清洁剂: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 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3.10 外来杂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 或内包装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 安全性之物质。 3.11 有害动物: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 鼠、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

8、.12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败、品质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3食品器具:指直接接触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3.14 食品接触面:指直接或间接和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用具及与食品接触 之设备表面。在此所指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在正常作业情 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15适当的: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须的(措 施等)。 3.16水活性: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 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3.17高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在 0.85以上者。 3.18低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低于

9、0.85者。 3.19 批号:指表示 批 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 历资料者,而 批 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 场所,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20 标示: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级清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 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1 麸酸发酵:Glutamic Acid Fermentation,又称麸胺酸发酵,系利用糖蜜、 淀粉糖化液等原料为碳源,液氨、尿素等原料为氮源,培养麸 酸生产菌,使其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产生并蓄积大量之麸胺酸 者称之。 3.22 隔离: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23区隔:较隔离

10、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下 列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 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 厂区环境 4.1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则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 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 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 之设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

11、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避 免污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 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 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若有设置围墙,其 距离地面至少 30 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 4.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 品添加物之场所完全隔离。 5 厂房及设施 5.1 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 味精工厂之厂房,原则上包括办公室、原料处理场、发酵工场、麸酸工 场、精制工场、味精包装室、检验或研究室、原料及成品仓库、机电 室、锅炉室、修理室、

12、洗手消毒室、餐厅及厕所等。 5.1.2 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污 染。 5.1.3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 等,以确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4 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通道或工 作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包括清洗和消毒), 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 5.1.5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 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 隔,如未设置

13、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 格有效隔离。 5.2 厂房区隔 5.2.1 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等)应个 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5.2.2 成品干燥室、筛选室及味精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较高者,应与其它工作 场所有效隔离,植菌室和微生物培养室应严格与外界隔离,以便保持 低落菌数。(如表 1)表 1 味精工厂各作业场所之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施(原则上依制程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原料仓库 材料仓库 原料处理场 发酵工场 麸酸工场 精制工场(脱水以前之制程) 一般作业区 精制工场 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 缓冲室 内包装室(业务用) 准清洁作业区 内包装

14、室(小包装) 微生物接种培养室 清洁作业区 管 制 作 业 区 外包装室 成品仓库 一般作业区 品管(检验)室 办公室(注)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厕所 其它 非食品处理区 注:办公室不得设置于管制作业区内(但生产管理与品管场所不在 此限,惟须有适当之管制措施) 5.3 厂房结构 5.3.1 厂房之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清洁、并应为能防止食 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之侵入、栖息、 繁殖等)之结构。 5.3.2 厂房以钢筋水泥结构之永久性建筑为佳。 5.4 安全设施 5.4.1 厂房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5.4.2 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4.3高湿度

15、作业场所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能者。 5.4.4 不同电压之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5.4.5厂房应依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5.4.6 在适当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和设备,惟必须加以严格管制,以防污染食 品。5.5 地面与排水 5.5.1地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之材料铺设, 且须平坦不滑、不得有侵蚀、裂缝及积水。 5.5.2 如原料处理场、酦酵工场、麸酸工场、精制工场、味精包装室等场所, 作业中有液体流至地面或以冲洗方式清洗之地区,其地面应有适当之排 水斜度(应在 1/100 以上)及排水系统。 5.5.3 废水应排至适当之废水处理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

16、处理。 5.5.4作业场所之排水系统应有适当的过滤或废弃物排除之装置。 5.5.5排水沟应保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排水沟之侧面和底面接 合处应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 3公分以上)。 5.5.6 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5.7 屋内排水沟之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且应有防止逆流之设 计。 5.6屋顶及天花板 5.6.1制造、包装、贮存等场所之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以防止灰尘蓄积,避 免结露、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管制作业区(味精脱水、干燥、 筛选、包装)及其它食品暴露之场所(原料处理场除外)屋顶若为力霸 等易藏污纳垢之结构者,应加设平滑易清扫之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 构筑者,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而梁与梁及梁与屋顶接合处宜有适 当弧度。 5.6.2 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构筑,若喷涂油漆应使 用可防霉、不易剥落且易于清洗者。 5.6.3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得设于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尘 埃及凝结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施。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之上方。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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