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过的阶段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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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政策过的阶段有关问题 因营改增后国地税外管证登记信息暂不能共享,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现将我局 暂行处理方式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1.五月一日起,纳税人外管证由国税统一管理,其开具、续开、补开、报验、 核销、缴销均由国税办理。 2.五月一日前地税开具但尚未到期的外管证,国税承认其效力,并在国税系统 批量建立登记,不需纳税人重新开具,其后续的核销、缴销由国税办理。 3.五月一日前开具但尚未报验的,由国税局办理报验登记。 4.五月一日起在国税办理的报验登记,在近一段时间内,地税为其办理以表代 证。待国地税实时共享报验登记实现后,由国税实时向地税传输报验登记信息, 纳税人不需到地税办理报验登记

2、。 二、申报征收 1.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正常申报的纳税人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并在 正常申报画面申报税款;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地税缴 纳的税款在当月税款征收画面申报缴纳(所得税除外,由所得税处另行规定并 通知) 。 2.六月一日起,正常申报的纳税人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地税缴纳的税款 在正常申报画面申报税款;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地税 缴纳的附征在当月税款征收画面申报缴纳(所得税除外,由所得税处另行规定 并通知) 。 3.五月一日起,纳税人可以通过补充申报画面申报所属期为四月份及之前的营 业税及其附征,可以申报所属期为五月份及之后的增值税附征。 4

3、.五月一日之后由国税核销的外管证,必须缴纳全部地税税款后,国税方可核 销。 纳税人查询地税代开发票查询方法 首先登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点击“发票查验及预约”1、点击“非网络发票查验” 、录入发票代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部分录入发票上销售方栏中显示的代开发票地税机 关的纳税人识别号,录入开票日期和验证码后点击“查验”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 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

4、月26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 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 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1、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

5、,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 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 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 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 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5、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 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6、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

6、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二)根据 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 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 年6月30日。“营改增”涉及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和代开发票业务相关规定 序号 项目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 相关概念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

7、,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 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 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 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 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 取得的不动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

8、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号) 2 纳税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2.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自然人,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 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

9、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 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4 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销售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10、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5 计算公式 非自建 1.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11%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后 余额)(1+5%)5% 2.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后 余额)(1+5%)5%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后 余额)(1+5%)5%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全部价

11、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后 余额)(1+5%)5%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后 余额)(1+5%)5% 4.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2年以上):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不足2年):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 用)(1+5%)5% 5.其他个人(不含购买的住房):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后 余额)(1+5%)5%自建 1.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自建、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11%

12、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6 申报缴纳税款和代开 发票税务机关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和申请代开发票。 7 开具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的:

13、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 “单位”:面积单位 “金额”:不含税计税价格 “备注”: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 xxx 元 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当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8 税收优惠政策 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

14、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 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 对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 型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 (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9 免税纳税人可以申请 代开的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 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 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税总发2015 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 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 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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