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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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来源: 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时间: 2010-01-19 16:12 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251 号),特制定以下须知: 注 意 事 项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文字材料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所有材 料一式两份,有一份为原件。二、所需表格均在湖南民间组织网()上下载。三、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成立许可时限为 60 个 工作日,注销登记许可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申请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

2、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至少 10 万元); (五)有必要的场所;(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成立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该冠以“湖南”字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申请人(拟定名称、运作思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有关材料,出具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材料 考察办公场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发证、公告)。申请成立登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二)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表格网上

3、下载);(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四)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五)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还应提交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 料:1、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网上下载);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还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须知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 请报告;2、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

4、 会议纪要;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表格网上下载);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6、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处理报告书;7、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登 记管理机关收回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须知年度检查时间: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 报告,接受初审;5 月 31 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检程序: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的公告或通知;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湖南民间组织网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 查报告书;3、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管 理机关;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并公告。联系地址:长沙市东风路 276 号省民政厅 803 室邮编:410003联系电话:0731-845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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