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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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 装饰装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 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 199231 号和国办发199358 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 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 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 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 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第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 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

2、境。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 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 监理单位。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五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第六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 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二) 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和许可证; (三) 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 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 岗制度;(五)

3、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 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六)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 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八) 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九) 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 中的纠纷;(十) 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 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十一) 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 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十二) 组织室内

4、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 (十三) 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 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十四) 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 高队伍素质; (十五) 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 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第七条 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 按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 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接室内装饰工

5、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 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 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 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第八条 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凡投资总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 以上 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 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第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 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全国

6、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 全国 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包室内装饰工 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应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和 工商执照,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 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揽室内装饰工程。第十一条 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来承接工程,必 须到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 部门进行验证,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管

7、理法规进行登记、核批,领取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 业务,必须精选骨干人员,严格质量、安全要求,发扬中华民族优 质文化传统和艺术风格,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第十三条 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 完善管理办法。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 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 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工业部 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 及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8、(QB1838-93)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第十五条 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 由室内装饰工程质检机构监督检验评定证书制。凡投资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工程,未取得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发的合格证书,不能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工程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为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必须建立严格的室内装 饰设计管理制度。施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严格审批设计变 更手续。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

9、必须 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 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 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 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采 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确保 人身安全。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 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 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0、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而进行室内 装饰设计、施工的;二、 未经批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营业的;三、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四、 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五、 应公开招标发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六、 将设计、施工发包给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七、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八、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九、 在已

11、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十、 在室内装饰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十一、 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十二、 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 交付使用的。第二十三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 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群众不满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 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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