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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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总明确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问题 近日,为了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 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 200848 号)文件。文件规定,企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 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 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 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 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 个纳税年度。中华会计网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 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 用。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

2、适用税率, 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 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 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 如从购置之日起5 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 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 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3、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 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 目录进行更新。中华会计网 节能节水和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 2008-09-16 10:44:0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 | 会员收藏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了 2008 年 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目录 ,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随着 目录的发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关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列入节能节水目录的专用设备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 气调节设备,等 18 类节能、节水产品。列入环境保护目录的主 要有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 境监测仪器仪表和清洁生产设备 5 大类 19 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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