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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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通 知 各下属企业、集团公司各部门: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海南省农垦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理顺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关系,根据公司法 、 企业财务通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 会计行为,理顺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关系,根据公司法 、 企

2、业财务通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及其按公司法组建的全资子公司。 集团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实 反映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 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责任人制,集团公司及下属 企业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活动,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3、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会计管理体 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部为财务中心、利润中心;分公司为 成本费用控制中心。 下属企业必须根据各自组织管理体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财 务管理体系,根据各自生产经营与体制的特点,建立完整的会计 核算体系,并随着体制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充实和完善。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全面预算 管理为手段,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资产管理为纽带,以队伍和 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所属企业财务管理为依托,建立全面预算、 资金集中管理的财务集中管理体系。下属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应财 务管理架构,实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目标。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

4、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度,草拟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下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 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三)制定和落实集团公司预算目标,审批或核准下属企业 年度财务预算案和预算调整案,编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 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考核下属企业预算执行。 (四)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集团公司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监控下属企业注册资本增减变化; (五)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或审核下属企业 资产重组方案,并执行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资产重组的决议;(六)负责集团重大金融投资、理财、股权融资、债务融资 的决策,设计

5、、实施具体融资方案或组织下属单位融资,实行集 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管理下属企业担保、抵押,金融 机构选择,银行账户开立或关闭,依据有关法规及制度监管下属 企业投资、融资事项; (七)向国家申请重大税收政策,协调处理集团重大涉税事 项,为集团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签订等经营活动提供税务咨询 和其他税务专业服务,负责总部税务申报和缴纳。 (八)制订集团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依法审定下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项; (九)参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考核和评价,落实企业资本保 值增值的责任。 (十)编制和执行集团内中高级财务人力资源规划,负责集 团内中高级财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6、(十一)规范集团财务档案和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下属企业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政策,依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建 立本单位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 (二)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 达、报告等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已获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财务预 算,跟踪监督、考核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 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三)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编制财 务会计报表,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金,向有关方 面报送财务决算;

7、(四)负责掌握、监控本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统筹处理财务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必须积极 协助财务部门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控 制制度;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 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第三章 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健全约 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十一条 下属企业要制定原始记录管理和填报制度,包括 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 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 等方面的内容。

8、第十二条 下属企业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 制定定额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 人员定额、工时定额和各项成本开支标准;以及定额的执行、考 核办法及定期修订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下属企业要制定计量验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计 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各种财产物资 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的计量验收;已完工程 和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以及计量验收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下属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包括财产物资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 废的手续和程序;固定资产台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

9、的岗位责任;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 以及对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盘点 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下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管理制度。 包括内部结算价格制定方法、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等,各种原材 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内部结算价格可参照市场 价格制订。 第十六条 下属企业要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 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等方 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下属企业要制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稽 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审核凭证及复核账表方法等方 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要建

10、立统一的财务信息化 系统,加强对财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利益最 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措、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 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包括经营预算、 投资预算、财务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全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下设投资与预算委员会,财务资金部负责全面预算管理的日常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全面预算实行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归口对下属企业经营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等专项预算实 施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全面预算

11、实行分级管理。各预算责任单位在上 级单位预算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 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全面预算编制。全面预算编制按照“上下结合、 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上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在时间上原则以 会计年度(日历年度)为编制期间,并分季度、月份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面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 企业总经理为执行预算直接责任人,接受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监 督、指导和考核。并负责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 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 体系。 第二十五

12、条 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 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绩效考评体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各项财务资金实施综合管 理,根据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本级 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工作。下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具体负责各自公司的资金管理,并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资金运作中,应加快 应收账款回收,并充分运用商业信誉,扩展资金的利用空间与时 间,提高资金的调度与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 时入账,严禁设立“小金库” ,设账外账,收款不入账等违规行 为。 第

13、二十九条 下属企业各项资金的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超 出预算的部分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制 度,明确各项资金的审批权限。对未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的资金,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相关审批权限责任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按以下要求加强货币资 金管理: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 收支业务由专职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负责办理。 (二)现金的收入业务必须由专人开票,出纳收款,不得一人同时既开票又收款。 (三)现金的开支范围、库存限额以及有关事项,要严格按 照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执

14、行。出纳人员登记的 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现金,接受会计人员的 监督,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分公司原则上在农业银行开 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业务需要须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账 户的,须报经上一级公司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所有银行账 户应纳入集团公司现金池业务管理范围。银行业务由财务部门专 职会计、出纳人员办理;银行空白支票、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严 禁由会计或出纳人员一人既管支票又管印鉴;办理银行收支业务 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经手办理;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 签发、核对等由出纳人员负责,但保管财务专用章的出纳人员不 得保管空白发票。 (五)银行存

15、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进行逐笔顺序登记,每天 结出余额,定时或不定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月终根据银行对 账单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表、账款、账账相符。 (六)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采取建立资金 池等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资 金集中管理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不影响下属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可根 据需要有偿调拨、调剂使用其富余资金。 (七)集团公司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建立共管账户,按预算批复将到位资金拨入 共管账户,再按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六章

16、 投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 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融资是指企业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 融资。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下属企业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选择投资机会,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进行项目预选。投资审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一般按投资所占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 例,确定核算办法:投资比例未达到 20%或超过 50%以上的, 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比例为 20%以上 50%以下的,采用权益 法核算。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下属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 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分类,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 投资损益,并按规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如需中止,应由下属企业提出中止方 案,经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审核,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如被投资单位破产,下属企业在接到法院的通知或收到公告后, 由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投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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