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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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2009版 ) 1 抽样 1.1 抽样有效性要求 1.1.1 人员要求 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受检单位出 示抽查文件(应急抽查任务书)或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证 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1.2 抽样单 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抽样单(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 1.1.3 现场检验要求 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企 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 1.1.4 现场检查 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生

2、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 业所在地县(市、区)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 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 1.1.5 抽查范围 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 进行抽样。 1.1.6 委托抽样要求 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 达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1.2 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 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 项目的主检和复核。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 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 样单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详细注明。抽 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

3、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 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样 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 1.3 抽样情况汇总 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 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 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 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在抽样月份 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 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 2 企业信息调查 抽样人员开展产品抽样的同时,对被抽查企业的相关质 量信息进行调查,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抽

4、样单中相关企业信 息调查的内容。实施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均需 填写证号。 3 监督检验样品管理 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 记、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 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 ,其备样应保留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 处置。 4 检验与判定 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 求进行抽样和检验,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必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书面报告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 。受委托的承检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检验 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

5、依据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判定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4.1 质量判定总则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 4.1.1 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 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 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 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 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

6、在检验报告 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4.1.2 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中明 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 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检验结 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 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 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4.2 检验结论表述

7、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1)当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必须在监督管理软件上“ 企业检验结果”模块的【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 符合”,在【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同时在【产 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 验项目名称。 (2)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监督管理软件上“企 业检验结果”模块的【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同 时在【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注明不合格检验项目名称。 (3)在监督管理软件的“检测结果”模块中,【检测项】 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

8、。(4)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 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 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标准要求】列同时注明国 家(或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标准代号)的要求和企 业标准(经备案的标准代号)的要求,同时在【判定】列选 择“缺陷”。 4.2.2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1)当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时,检 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评价规则要求, 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评价要求 。检验结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当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 结论表述为: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

9、样品的 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 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3)当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 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为: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 行了检验。其中项目实测值符合企业标准号标准名称 要求,但不符合标准(列出标准号)推荐性要求。检验 结论:符合企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标准号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4.3 检验报告填写 4.3.1 报告性质 定期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及首 页【委托单位】统一填写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 督检查性质】统一为“年第季度浙江省产品

10、质量监督抽查” ,县、市级实施计划必须加括号备注计划实施部门所辖行政 区简称。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及首页【委 托单位】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名称”,【监督检查性质】统一 为“年第季度(任务下达部门所辖行政区简称)产品质量 专项监督抽查”。 4.3.2 检验和判定依据 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应填写产品生产、检验所依据的现 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的代号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4.3.3 检验项目 检验报告结果汇总页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称 应与评价规则一致。当某个项目存在推荐性条款要求和经备 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要求不

11、一致时,应在报告结果中分别列出 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符合性判定。对于现场检验的项目,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说明。 4.3.4 其他信息填写 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中产品相关信息的填写应与抽样单 一致。 5 报告及信息报送 5.1 检验报告及相关报表寄送要求 5.1.1 检验报告份数 (1)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的,检验报告 一式二份。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 由承检机构留存,一份送达市级局,其他两份送达县级局, 由县级局将其中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5

12、.1.2 报告及材料寄送 承检机构必须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县级实施监督 抽查为5日前),完成下列工作: (1)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向“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 求”产品生产企业寄出检验报告。 (2)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受检企业所在地的县级 局寄出“不合格”、“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产品的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符合本次监督 检查要求”产品的抽样单。 (3)将不合格报告清单(附件3)、不合格产品 生产企业汇总表(附件4)、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和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 生产企业汇总表(附件5)、以Excel格式用电子邮件分别 发送到

13、受检企业所在地县级局和市级局,并确认收到。 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按时寄送,列入对承检机构的 工作质量考核。 5.2 信息报送要求 各承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的审核,确保信息 的准确性,同时对承检产品开展检情分析。 5.2.1 管理系统录入要求 各承检机构应使用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监督抽查数据和所调查的企业信息。监督抽查数据录入时, 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检验类型】根据计划实施级别进行选 择,省级实施计划选择为【省定期监督抽查】、市级实施计 划选择为【市定期监督抽查】、县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县定 期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应根据任务下部部门的级别选 择相应的专项监督抽查级别。 5.

14、2.2 上报信息格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材料两种形式,按省、 市、县三级实施计划分别报盘输出,并分市地上报。监督检 验结果材料包括: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 不合格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附件6)、检验工作小结、 产品检情分析报告(质量指数代表品需逐一分析)和检验结 果数据(包括企业调查信息)。电子邮件标题中应注明“年 季度(以季度编号方式)单位(以机构代码表示)级 监督抽查结果数据(种产品批次数)” 5.2.3 上报及审核 (1)县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包括监督抽查 数据、工作小结和检情分析等),承检机构应在数据上报月 份的5日前送达相应县级局审核,县级局审核查错无误

15、后于10 日前上报市级局。 (2)省级、市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承检机 构应确认数据无误后,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报所在地市 级局。 (3)各市级局负责汇总辖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审查无 误后在数据上报月份的20日前将数据报省局。对上报数据问 题较多、未按要求上报或配合不力的承检机构,各市级局应 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局反映 (4)各有关承检机构要在规定的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 将重点产品数据分别报送相关的产品质量牵头分析单位。(5)承担省级实施计划的省属检验机构、招投标产品的 承检机构和跨所在地行政区进行产品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 在将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报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局的同时必 须以

16、备份形式报送省局。 5.2.4 风险及重大问题报告 抽样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潜在隐患和带有普 遍性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以及检验机构在监 督检验或委托检验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均应立即上 报省局。 6 监督检查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 6.1 确认 6.1.1 确认主体 县级局承担对省级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 确认工作。市、县级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确 认工作按计划实施部门规定执行。 6.1.2 不合格报告送达 各县级局必须在收到承检机构寄送的“不合格”及“符合企业标 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报告后5个工 作日内,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 知书(附件7)送达或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寄送至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能够现场 确认的应进行现场确认。 6.1.3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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