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4990076 上传时间:2018-03-05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1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2014-12 -2 发布 2015-01 -01 施行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联合发布1 目 录 前 言.2 1 适用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总则.4 5 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5 5.1 覆盖层剥离作业.5 5.2 钻孔作业.5 5.3 爆破作业.5 5.4 铲装作业.5 6 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5 7 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6 7.1 成品料堆场.6 7.2 运输车辆.7 7.3 运输道路.7 7.4 胶带运输.7 8 矿山相关区域粉尘防治管理.7 8.1 排土场、尾矿

2、库、固废场和办公生活区粉尘防治管理.7 8.2 基建期粉尘管理.8 9 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及效果评价.8 9.1 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8 9.2 矿山粉尘检测.8 9.3 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9 附录 A 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方法.10 附录 B 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方法 .132 前 言 本规范(暂行)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 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矿山粉尘防治 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对矿山开采、破碎、储运等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进行管 控,开展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的标准。 本规范(暂行)共分 9章。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

3、性引用文件、术语 和定义、总则、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矿 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相关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及效 果评价。 本规范(暂行)以源头控制为重点,涵盖整个矿区生产的全过程,规范了 矿山粉尘的防治措施,提出了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方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本规范(暂行)广泛地征求了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及相关矿山企业的意见,经反复论证和修改审查定稿。 本规范(暂行)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和解释。 本规范(暂行)主编单位: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湖州市矿业协会。

4、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叶 武、裘煜灼、李新建、邵晓宁、黄利杰、段 涛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翠青、吕科军、朱华藏、孙国金、周学群、赵 华、柳 金、袁 航3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暂行)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粉尘、扬 尘的生产活动,对非现场作业人员所处环境产生影响的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618-2011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

5、定 重量法 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4-2007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 (浙政发201359号)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土资发20124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矿山企业: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有一定开采境界从事采掘矿石的独立 生产经营单位。 3.2 矿山粉尘:矿山生产运输过程中,由于凿岩爆破、装运、切割、摩擦、 振

6、动、破碎、筛分,转运及矿区专用道路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矿尘等 固体物质的颗粒物总称。 3.3 矿山扬尘:在矿区范围内由于风力、机械传输或人为影响等飞扬扩散 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物总称。 3.4 总悬浮颗粒物(TSP):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 100m的颗4 粒物。 3.5 可吸入颗粒物(PM 10 ):悬浮在空气中,能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空 气动力学直径10m的颗粒物。 3.6 细颗粒物(PM 2.5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 2.5m的颗粒物。 3.7 矿山粉尘防治:采取一定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矿山空气中固体颗粒物 的产生或排放。 3.8 粉尘监测:采用一定方法对空气中粉尘

7、浓度和分散度等进行定量计测。 3.9 分散度:固体颗粒物在空气中按不同粒径大小的分布百分率。 3.10 开采区:开采矿山时形成的爆破钻孔区、采石区、开采平台、通道和 石料临时堆场及石料铲装区。 3.11 破碎加工区:将爆破产生的大块石料经过一次或多次破碎,形成各种 规格粒径石料的加工区域。 3.12 矿区专用道路:企业自行修建的,从开采区至加工区、从加工区至堆 料场的道路。 3.13 成品料堆场:加工成型、合格待售的各种成品石料堆放场地。 3.14 排土场(弃渣场):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堆放的场所,包括 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或弃渣场。 4 总则 4.1 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

8、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暂行) 。 4.2 矿山粉尘防治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矿山企业应从源头上减少粉尘排 放量,并在生产运输全过程中实行矿山粉尘和扬尘的有效防治与管控。必须按 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 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求,同 步组织实施。 4.3 矿山采取粉尘管控后,达标检查测尘点粉尘允许浓度10mg/m 3 。 4.4 矿山扬尘点,必须执行“风、水、密、护”等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5 采取密闭尘源、抽风除尘、湿法防尘、静电捕尘等综合防治技术措施,禁止未 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矿山生产作业。 4.5 鼓励推广应用新型、高效的防尘、降尘、除尘技术、设备和工艺,探 索矿山粉尘防治新技术和粉尘防治管理新机制。 4.6 开展矿山粉尘检测、档案台账管理和防治效果评价。 5 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 5.1 覆盖层剥离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