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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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根据会计

2、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 公司设立财务中心为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暂由财务总监担任。 第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8年以上财务工作 经验。 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暂分 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岗、出纳岗等。如有需要,可经设置其他岗位或对 现有岗位进行调整。 第七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

3、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 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本公司 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公司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司应当给 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本公司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 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任职。 第十一条 会计

4、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 一、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更新知识,使 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 公司会计工作的实际进行操作。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会计人员应该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 率和工作质量。 五、会计人员应该熟悉本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资料和 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公司内部管理和领导决

5、策提供信息,为提高全公司整体效 益服务。六、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 授权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 本公司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 收入分配、晋升、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 职。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

6、,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 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 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注 明会计软件的系统管理员密码,由接替人员当场更改密码,并在移交清册中注 明系统管理员密码交接成功。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 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手续,由总裁或其授权人 监交。 第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 项核对点收。 一、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 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

7、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 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 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 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操作 结束后,系统管理员从会计软件中取消该移交人员的使用权限。 第

8、十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重要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 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 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 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 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

9、办 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董事长或其授权 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 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 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 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机构撤销时,涉及会计核算的,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 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

10、 和移交日期由公司本部确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信息。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下列经济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注册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11、。 第二十七条 会计计价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在遵循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可根据 本公司实际设置相应明细科目。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本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现行小企业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 和利润。 第三十一条 进行会计核算除遵守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12、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 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 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 时送交会计机构,由会计机构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及粘贴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

13、容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 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 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 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 章。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 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三、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 采购计划等相符;

14、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购买财 产物资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 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的规定填制和取得。此外,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和支票 使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支票作废时, 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 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 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

15、存, 不得撕毁。 六、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补助等用现金发放时,由本人签字领取,无 特殊情况不能由其他人代领,特殊情况下由财务部门认可必须由代领人签名或 盖章;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不须个人签名或盖章。职工工资、奖金、福利、 补助等发放单,要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凭 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八、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 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 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16、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九、报销人应将原始单据粘贴在公司报销单据粘贴单规定的地方上,粘贴 时张与张之间要均匀、整齐。对超过粘贴单规格的大型原始凭证和汇总表等应 折叠摆放,与粘贴单规格大小相同的中型原始单据应压摞摆放,小型单据可以 仿鱼鳞式由上到下,由左到右依次摆开压页摆放。同时需要填写报销部门、附 件张数、报销内容、报销原因和报销金额等,金额部分大小写须填写无误。 十、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 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十一、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处理按借支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 一、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小企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 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符 合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会计人员对不合法不 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超过预算的原始凭证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处 理,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 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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