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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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 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三峡大学 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对未

2、经请假或请假逾期 2 周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经复 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一经查实(包括在 3 个月之后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 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复核

3、批准,可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 格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年结束 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同意,方 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合格但未 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 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 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因故不 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按规定

4、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经学校确认的家庭困难学生 可以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待办理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 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 10 个工作日不报 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欠缴国家规定的学费等原因未能及时注册者, 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参加选课与随堂听课,但不享有在 校生的其它权利。待学生注册后,才享有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第九条 学院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 上作相应记载。未注册的学生,由学院汇总名单于开学后 3 周 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在导 师指导下,认

5、真参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修读相应课 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 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所选课程在时间上 有冲突时,应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 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任 课教师应按正式下达的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教学班名单对 学生进行考勤记载,考勤可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 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当学期的最后考核。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 严禁考场违纪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考核无效, 课程

6、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 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离校。学 生请事假、病假按三峡大学关于学生请销假规定办理书面 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或请假逾期者, 作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三峡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 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修满各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

7、七条 学校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等。 学生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和各 类选修课程,获得必修课学分和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按照三峡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选课 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分是用于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分为课内 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指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每 16 学时为 1 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 1 学分。课外学分 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 学科竞赛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学生应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的有关要求修满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三峡大学 课外学分管理条例(试行

8、)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 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 绩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 和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 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 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 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 例因课程性质而异,一般控制在 30%-50,具体比例由 学院报请教务处审核后执行。考查课一般不进行正式的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其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

9、学习态度、出勤情 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 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每学期停课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 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考查课程采取五级制或两级 制记分。 考试课程采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成绩按 一定的对应关系折合成相应绩点。 百分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绩点 95100 4.0 9094 3.7 8789 3.3 8386 3.0 8082 2.7 7779 2.3 7376 2.0 7072 1.7 6869 1.6 6667 1.5 6465 1.4 6

10、263 1.3 61 1.2 60 1.0 60 0 五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学分绩点 4.0 3.3 2.3 1.7 0 按两级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不计绩点,其记分如下: 两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 即为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 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 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学生所 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 分绩点的计算之中。计算公式如下: 平

11、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 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 点。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 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自修、辅修第二专业、攻读双学士学位、提前毕业等的重 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凡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 (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学生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 作业应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 课程该学期最后考核。 第二十七条

12、按照本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办理了缓考 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缺 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 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学院或授权教师及时在 教务网上登录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应在 考试成绩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查卷申请, 按照三峡大学考生复查试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试卷 复查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私自请求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按照三峡大学毕 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修订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外语专

13、业本科生应按规定参加 CET4 级考试;主 修其它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应参加所修其它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四级 考试。 第六章 自主选课与自修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根据 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除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必修课、选修课外,还可以按 规定超前选修或自修相关课程。为保证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完成 学业,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时,四年制学生一般每学期选课 应不低于 20 学分;五年制学生一般每学期选课应不低于 23 学分。 第三十二条 超前选修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选修本 专业学分

14、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 课程。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 3.0 者,在下一学 期可增选一定数量学分的课程,增选学分的选课应听取导师的 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有余力且已修满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时,学生可提前进行毕业设计 (论文)工作,符合本学籍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的标准 时,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 学确已掌握,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及以上者,可以自修本 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后续课程。申请自修后续 课程按三峡大学关于课程自修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

15、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一)军事理论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 课等;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金工实习、生产实习、 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在上课时间上有局部冲突时, 经 申请批准,可以采取交叉听课的方式学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 该门课程学分。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之间发生冲突 时,学生应优先参加考试,其次为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再次 为参加理论课听课学习。 第七章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 来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和双学士学位制度,即在保 证修好所学

16、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学有余力本科生按照自己的志趣和意愿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即辅修专业)或攻读 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 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批准后 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双学士学位,按三峡 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稿)进 行管理。 第八章 缓考、补考、重新学习与重考 第四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 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 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缓考。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的学生期末考试有冲突时,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辅修 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准许正常缓考。 第四十一条 缓考与该门课程补考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 考试评定成绩。 第四十二条 除全校公共选修课外,凡考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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