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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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 2009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9】第 16 号 作者: 浏览 103 发布时间 10/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 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第三年,除上市公司外,全国已有 35 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上市企业执行了会计准则,实施范围 从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企业。为了促进我国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 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准则

2、在企业可持续发 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现就做好 2009 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 行会计准则和 2009 年年报工作(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建立联合工作 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 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二)组织专家工作组,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专家工作组应当吸收和聘任有 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包括:会计中介机构、相关企业和院校等。专家工作组应当

3、认真学习 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 2009 年年报工作的相关要 求,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 1 号、第 2 号、第 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新旧变化,熟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的内容;采用跟踪分析、调查 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分析解决 本地区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 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 2009 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企业 执行会计准则情

4、况的工作总结,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 2009 年年报工作重点关注 的问题2(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会计 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 照会计准则规定对 2009 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应当保持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的统一性和前后一致,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5、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三)职业判断是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作出职业判断的交易或事项 (包括: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预计负债、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 量、权益性交易等),直接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关注判断的结果是否符合会计准 则规定。(四)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难点。各类企业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会计要素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 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无法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 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

6、露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包括:企业合并、股权激励、金融工具等) ,应当充分 考虑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和交易的实质,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所使用的假设、金融工具在 汇率、利率等方面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相关的企业经营风险。(五)企业合并应当关注是否构成业务。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 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 产生的收入等,可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有 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 企业合并

7、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和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 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便200917 号)进行处理。企业合并如产生 巨额商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六) 同一交易或事项在 A 股和 H 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不得在 A 股和 H 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趋同等效( 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 A 股和 H 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当存在差异。在实际执行中,内地与香港处理不一致的( 如企业改制 资产评估等),应当制定相应措施逐步消除,2009 年年报中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说 明原因。同时发行

8、 A 股和 H 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3 理规定 的通知 ( 财会200915 号) 的规定,消除保险混合合同和保险合同准备金等产生 的差异。(七)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的规定,正确区 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 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 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 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否则,应当作为非调整 事项。(八)企业处置对子公

9、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母公 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 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 未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 复函(财会便200914 号) 规定,将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资本溢价不足冲减 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九)企业发生的辞退福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处 理。辞退工作在 1 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 1 年的,应当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作为折现率, 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10、益和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存在与辞退福利支付期相匹 配国债利率的,应当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国债收益率曲线 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合理确定折现率。 (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 3 号的规定,编制 2009 年利润表。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中删除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项下的“( 二) 直接计入所有 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当期 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按以下格式和 内容披露: 项 目 本期 发生 额 上期 发生额 1可

11、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 损失)金额 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小 计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 4 有的份额 减: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 有的份额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小 计 3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 或损失)金额 减: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转为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的调整额 小 计 4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减:处置境外经营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小 计 5其他 减:由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12、 前期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 净额小 计 合 计 (十一)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 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三、各地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和重视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 工作 (一)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 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 下称基本规范) ,规定了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要素等内容,要求董事会 或类似机构对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 有助于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应当按照基本

13、规范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完善管理 制度,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好年报 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 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咨询服务。 (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5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 2009 年年报审计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 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 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

14、审计,充分履行函证、 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 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二)涉及整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年报审计的顺利过渡和有序承接,不得由于 整合而影响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执业标准、人事、 财务、业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稳步提高执业水平。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业务报备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做 好 2009 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 五、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企业 2009 年年报的监督检 查 (一)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15、事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创 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监督执行会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在开展 2010 年会计监 督工作时,应将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 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96 号) 的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重点关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 事务所 2009 年年报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大中型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作为 2010 年会计信息质量 检查的重点,确保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四)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监督检查力 度,严厉查处具有典型性的违规案件。 各省级财政部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执行会计 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 2009 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反馈。财政部6 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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