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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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路21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 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 按规定在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

2、示。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个: 姓名:*,性别:* ,年龄:*岁,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 司注册资本*%,其中:实缴出资*万元,未缴出资于* 年* 月*日前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 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

3、东名册 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五)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 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 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 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 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 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

4、到 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 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 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 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签署股东决议并留存公司 备案。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决策者。 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 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的议事方式和决仪程序,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执行。股东决议必须经股东签字并留置公司备案。包括修改 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6、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和 备案。 第十七条 股东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做出决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做出决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留存 于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 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 届执行董事经委派由李琳担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

7、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 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本届 经理经委派由执行董事*兼任 。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 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人,由股东委 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8、本届监事经 委派由张富迪担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公司秘书,由股东聘用。 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

9、披露依法应当公 开的公司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提交公 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三)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相关会务; (四)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五)其他 。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李琳兼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经理人选,交股东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 。公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

10、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 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和相关管理人员组 成。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

11、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第

12、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年*月*日订立。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年 月 日*有限公司 关于委派执行董事的决议 经201*年0*月*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委 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任期3 年,届满可连任。 股东签字:201*年*月*日*有限公司 关于委派公司监事的决议 经201*年*月*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委派*担任公司监事,任期3年,届满可连任。 股东签字: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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