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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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序 号 权 力 分 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 注 1 行 政 许 可 临时 用地 审批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 施行,2004 年 8 月 28 日修 改公布)(1986 年 6 月 25 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 年 8 月 28 日予以修改)第五 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 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 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 市规划行政主

2、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 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 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 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 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 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 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 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规】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 八条第二款:企业采矿、取 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 办理用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

3、查责任:按照 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 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 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 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 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 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 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 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 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 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 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

4、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 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 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5、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

6、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 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 政机关依法作出不

7、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 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

8、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 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予以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 或者擅自增设、变 更审批程序或审批 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的;4.违反法定程序 实施评审,造成经 济损失或构成犯罪 的;5.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6.在审批过程中 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

9、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 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 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10、“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 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 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495 号公布)第 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4.同 2。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 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 分。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 号公布)第 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

12、赂、挪 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 1。 D1 201 72 序 号 权 力 分 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 注 2 行 政 许 可 建设 项目 用地 预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004 年 8 月 28 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3、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 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 出意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 院令第 256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 条:(一)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 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 二十三条:(一)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 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 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

14、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1.受理责任: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 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 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 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 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 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 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 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 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 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 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5、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 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 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 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16、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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