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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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 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 22 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要求,引导规范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二) 国家鼓励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 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 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 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三) 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 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四)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境内(台 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 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 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 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单体动力 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 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二、企业基本要求(五)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 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六) 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 防等方面的法

3、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 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 2 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 低于 1 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 5 百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 10000 套或 2 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 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九) 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 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并予以实施。三、生

4、产条件要求(十)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 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 程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车间内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 洁净度等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 流水线和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十一) 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 装配、注液、化成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 线检测能力,并具有单体电池分选等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 力。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焊接或连接等成组关键工艺过程 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能力。(十二)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 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

5、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 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四、技术能力要求(十三) 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 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设备、试制 设备等。(十四)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 10%或总数不得少于 100 人,研究开 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新产 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 发展跟踪及企业标准制修订等。(十五) 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 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设计规 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 力

6、: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蓄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 计及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蓄电池 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蓄电池串并联方式及结构、蓄电池辅 助装置、蓄电池承载装置结构、蓄电池管理系统的设计开 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安全性、一致性、 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五、产品要求(十六) 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 1),并经质检部门授予汽车动力蓄电池相 关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十七) 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 面的法律规定。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十八) 企业应通过 TS16949

7、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 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十九) 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 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 生产管理数据库。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二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 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二十一) 系统企业应会同汽车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 操作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 八、规范管理(二十二) 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工作。 申请企业须编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见附 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8、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2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 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中央企业在线进行申报。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 企业负责对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进行初审。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 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 (包括附件材料)1 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报送部门需确保

9、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6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 议后予以公告。(二十三) 列入公告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 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交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须包含 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 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 信息。(二十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 管理。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 3 月 30 日前在线提交年度 发展报告(见附 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递交纸质材料 1 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 情况公示制度。(二十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 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

11、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6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公告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 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3 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 请。(二十六) 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 的基础性依据。九、附 则 (二十七) 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蓄电池生 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 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有关规范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 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12、执行。(二十八)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二十九) 本规范条件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附:1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检验标准目录2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3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附 1: 动力蓄电池标准列表 GB/T XXXXX.1 *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 1 部分: 高功率应用测试规程 GB/T XXXXX.2 *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 2 部分: 高能量应用测试规程 GB/T XXXXX.3 *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 3 部分: 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XXXXX *

13、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及 试验方法 GB/T XXXXX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技术要求 及试验方法 GB/T XXXXX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技术要 求及试验方法 QC/T 741-2014 车用超级电容器* 标准编号和名称以正式发布的为准。 附 2: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1: 职务:手 机: 传真: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联系人 2: 职务:手 机: 传真: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须 知1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申请报告需同时提交纸质版 1 份和电子版,

14、纸质版 手写部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4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5申请报告不包含非汽车动力蓄电池方面的内容。企 业 声 明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 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 有效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国有 集体 民营 经济类型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 独资 股权结构 (含前 5 名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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