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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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 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 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2、金按月支付生活护 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 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 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 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 十、百分之三十发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 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 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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