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针织工艺衫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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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针织工艺衫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17630201针织工艺衫554-2007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的针织工艺衫类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FZ/T 73010-1998 针织工艺衫 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4-1998 消费者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 机抽取。 2.样品数量 (1)生产企业:抽取同批次样品20件做外观检验,外观检

2、验完毕后取其中4件做理化性能检验,另 16件作备样。 (2)经销单位:抽取同品种、同批次、同规格、同色别样品2件,其中1件为检验样,1件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如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 的企业标准,则视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表1 序 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主要 项目 备注 制造者名称、地 址 GB 5296.4-1998中的5.1 强制性条款 产品名称 GB 5296.4-1998中的5.2 强制性条款 产品号型、

3、规 格 GB 5296.4-1998中的5.3 强制性条款 采用原料的成 分和含量 GB 5296.4-1998中的5.4 强制性条款 洗涤方法 GB 5296.4-1998中的5.5 强制性条款 使用储存条件 和注意事项 GB 5296.4-1998中的5.6 根据实际需要标注 强制性条款 产品使用期限 GB 5296.4-1998中的5.7 根据实际需要标注 强制性条款 产品标准编号 GB 5296.4-1998中的5.8 强制性条款 1 标 识 产品质量等级 GB 5296.4-1998中的5.9 A / 强制性条款产品质量合格 检验证明 GB 5296.4-1998中的5.10 强制性

4、条款 安全技术类别 GB 18401-2003中的5.3 强制性条款 2 外观质量 FZ/T 73010-1998中5.4条 B 否 经销单位监督检查检验不考 核 3 纤维含量及公差 FZ/T 73010-1998中5.3.1 条 A 是 明示含量10%的,其实际含 量不得少于明示值的70% 4 单件重量偏差 FZ/T 73010-1998中5.3.1 条 B 否 经销单位监督检查检验不考 核 5 水洗尺寸变化 FZ/T 73010-1998中5.3.1 条 A 是 仅单面针织物考核宽度收缩, 集圈波纹、有虚线提花及松 结构产品不考核宽度收缩; 经销单位监督检查检验不考 核 6 耐洗色牢度 F

5、Z/T 73010-1998中5.3.2 条 B 否 7 耐汗渍色牢度 GB 18401-2003中5.1条 A 是 干摩 GB 18401-2003中5.1条 A 是 8 耐摩擦 色牢度 湿摩 FZ/T 73010-1998中5.3.2 条 B 否 9 耐光色牢度 FZ/T 73010-1998中5.3.2 条 B 否 10 甲醛含量 GB18401-2003中5.1条 A 是 11 PH值 GB18401-2003中5.1条 A 是 12 耐水色牢度 GB18401-2003中5.1条 A 是 13 耐唾液色牢度 GB18401-2003中5.1条 A 是 只考核24个月及以内的婴 幼儿使

6、用的产品 14 异味 GB18401-2003中5.1条 A 是 15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GB18401-2003中5.1条 A 是 注:1.标识为序号1项,外观质量为序号2 项,理化性能为序号315项。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 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 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

7、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 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 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 方标准要求” 。 3. 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生产企

8、业监督检查: 标识按FZ/T 73010-1998标准中第8 条及GB 5296.4-1998进行检验。规定必须标注的九项内容缺 一项、一项错误或有三项及以上标注不规范的,则标识判为不合格,反之,则判为合格。 外观质量检20件,按FZ/T 73010-1998标准中第5.4条判定单件样品的符合性。 理化性能检4件,其中“水洗尺寸变化”项检3件,另1件进行其他项目检验,按FZ/T 73010- 1998标准中第5.3条和GB 18401-2003标准中第5.1条判定,符合标准要求,判定此项目合格,否则不 合格; (2)经销单位监督检查: 标识按FZ/T 73010-1998标准中第 8条及GB

9、5296.4-1998 进行检验。规定必须标注的九项内容缺一 项、一项错误或有三项及以上标注不规范的,则标识判为不合格,反之,则判为合格。理化性能检验项 目按本评价规则表1规定,按FZ/T 73010-1998标准中第5.3条和GB 18401-2003标准中第5.1条判定, 符合标准要求,判定理化性能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3)综合判定 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优等品:标识合格;外观质量优等品数95%;理化性能检验结果不低于优等品指标要求。 一等品:标识合格;外观质量一等品及以上产品数95%;理化性能检验结果不低于一等品指标要求。 合格品:标识合格;外观质量合格品以上产品数95%;理化性能检验结

10、果不低于合格品指标要求。 经销单位监督检查: 优等品:标识合格;理化性能检验结果不低于优等品指标要求。 一等品:标识合格;理化性能检验结果不低于一等品指标要求。 合格品:标识合格;理化性能检验结果不低于合格品指标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经销单位监督检查由于样品数量限制;外观质量、 单件重量偏差、水洗尺寸变化不予考核。 2.甲醛含量项目不作复检。 3.理化性能(除甲醛含量)复检用备样中的同色别样品进行。 4.主编单位:嵊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联系人:俞昊雁;联系电话:0575-3365959。 5.专家评审组成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 陈钢;嵊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俞昊雁;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傅晓燕;绍兴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桑烈俊;浙江宏达制衣有限公司 张林。 6.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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