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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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建筑大学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 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本科教学工程” 国家级大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深入 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实践体系,确保学校国 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 国创计划” )顺利实施,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国创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 目、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 成创

2、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 (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在 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 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 进行编制商业计划书 、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 业实 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由学生团队承担,在学校 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 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或创业实践的成果,提出一 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第三条 “国创计划”由学校统一 组织实施,按照“ 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 的原则,采取自由申报 、分 级立项、

3、规范管理的方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 、目标明确、具有 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 有保障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2 第四条 学校成立“ 国 创计划” 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 长任组长,成 员由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处、 团委、人事 处 、教务处、科技处、 财务处等 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 国创计划”的立项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 教务处、科技 处、 财务处 等职能部门协同开展工作。 1.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 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 收、项目成果 总结与推广等工作;负责在立

4、项项目中选拔培育优秀项目参 加中国“互联 网+”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青年 创业创新大赛、山东 省科技创新大赛为主的创新创业类赛事,推荐入驻校、院两级创业园和 专业创客空间运行,以及 优秀项目的继续培育和扶持; 2.学生处负责修订奖学金管理办法, 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 3.团委负责在立项项目中选拔培育优秀项目参加“挑战杯” 全国大学 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为主的创新创 业类赛事; 4.教务处负责相关实验室面向立项学生开放工作,为实施项目提供 使用实验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的便利, 负责将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纳入 校级优秀指导教师评选范围,以及“国创计划” 合格项目列

5、入创新学分认 定范围; 5.科技处负责为学生项目研究提供科技支持; 6.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探索制定指导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并配 合有关学院进行“国创计 划” 工作量或课酬认定的探索与实践; 7.财务处负责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 专业负责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共同组成 的院级“国创计 划” 工作小组, 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培育、申 报、 评审、运行和验收工作,配合学校做好 项 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3 第七条 成立校、院两级“ 国创计划”专家组,成员分别由学校、学院根据需要聘 请 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国创计划”面向全

6、体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完 成、自主管理。鼓励学生团队申请, 团队人员 一般不超过6人(含负责人), 以二、三年级学生(五年制专业可考虑四年级学生)为主,兼顾一年级学 生,创业实 践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团队人员。鼓励开展跨年级、 跨专业、跨学科合作,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进行归口管理。申 请者或团队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学兼优,励志 进取,学有余力,有 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 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2.对科学研究、技 术发 明和创业实践等有浓厚的兴趣; 3.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 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 风,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4

7、.每名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团队成 员同一年度参与申报项目不能超过2项。主持在研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新 项目; 5.创业实践项目除满足以上1- 4项条件外,申请人应为已注册公司或已正式运行的学生创业团队,鼓励 以科技型或与专业结合紧密的创业项目申报立项。 第九条 项目选题 要求思路新 颖、目 标明确、理论依据充足、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 可行、 经费预 算合理,具有 创新性和探索性,难易度应适合学生在教师指 导下,利用 课余时间(包括寒、暑假期)独立完成。所申请的项目不得与历 年已经结题或正在进行的各级各类研究项目重复,一 经发现,将取消其 4 项目立项资格。鼓励在原有项目

8、成果的基础上做深入研究。项目选题主 要范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配备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的配备须经教师、学生 同意,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部门聘请指导教师,禁止配备无实际指导作 用的教师。 1.每个项目最多配备2名指导教师,1名教师最多参与指导2个项目。 鼓励各项目聘请优秀的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校外指导教师,创业训练 和创业实践项目必须同时具备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 2.校内教师所指导项目必须和所从事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一致; 3.项目实施期间教师外出时间累积应不超过三个月,有意向或已确 定年度内要出国交流的教师不得指导“国创计 划” 项目。各学院负责对指 导教师的

9、日常管理,应随时 掌握指导教师指导项目情况; 4.指导教师应富有奉献精神,积极关心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 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应治学严谨、 为人师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学术水 平或实践能力,能够切实指导“国创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应确保在本科在学期间完成,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5年。 第四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1.学校于每年年初启动“国创计划” 申报工作,确定 项目申报数量、具 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2.项目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所在学院“国创计划” 工作小组; 3.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

10、行审核,可视情况组织答辩,根据项目申报限 额,确定学院推荐申报项目。按当年度通知要求,将材料报送招生就业工 作处; 4.学校组织评审专家组, 对推荐上报的“国创计 划” 项目进行公示; 5 5.学校将推荐项目报送省教育厅, 经评审后,报教育部终审,立项结 果以教育部公布结果为准; 6.项目立项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进 行项目变更或中止。对 于出现项目变更或中止的学院,学校将酌情减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和原 则进行: 1.自教育部公布立项结果后2周内,以各学院 为主体召开立项“国创 计划” 项目开题论证会,指导项目团队制订科学合理、 详细周密的实施方 案

11、。项目负责 人与学校签订项目 管理协议书,学校划 拨拟扶持项目经费的30% 。未按时组织开题和签订协 议书的,视为 自动放弃; 2.学校对各类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项目组须认真开展研究活动,并提 交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期检查表。工作委员会对项目研 究进展情况、中期成果、 经费开支状况、存在的问题等给出评价,提出项 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 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项目。中期检 查合格的再拨付扶持项目经费的40% ,限期整改和被撤 销的项目不予拨 付扶持项目经费的40% ; 3.项目负责人、团队成 员及项目研究内容原则上

12、不予更改,确因正当 理由需要进行变更的,由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检查时(其他阶段不允许 实质性更改)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阐明具体原因。学院应实事求是,认 真审核,给 出处理意见,提交招生就业工作处,由学校工作委员会认定后 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1.学校每年定期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工作由招生就业工作 处与项目所在学院共同组织。所有项目均需按计划进行结题验收。因特 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 新创业训练计划延期结题申请书,由学院审核确认,提交招生就业工作 6 处,经学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项 ,延期时间不超过

13、6个月; 2.项目完成后, 项目组应认真填写山东建筑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 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验收表, 汇总相关结题材料。验收的必须材料包括结 题报告、支撑材料(如获奖证书、 专利证书、论文、出版物等)的打印件和 电子版; 3.学院验收专家组应听取项目组成员汇报和答辩,查验相关结题材 料,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成绩评 定,项目鉴 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4个等 级。对学院评定的优秀 项目,学校 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答辩,最 终确定优秀项目名单; 4.项目结项的校级优秀项目推荐标准以当年度发布的立项通知为准 ; 5.对验收鉴定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半

14、年);逾期 仍未达到要求的,学校将撤销项目,剩余30% 经费不予拨付,且予以校内 通报; 6.结题验收后, 对验收鉴定合格的项目,学院汇总项目研究材料打印 版和电子版一并提交招生就业工作处归档留存。归档材料包括项目的课 题申报书、 结题总结报告(含各种支撑材料)、 产品或模型,以及学校立项 、结项通知等材料。 7.归档结束后,学校 拨付剩余的30%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 国 创计划” 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国创计划”经费),按照上 级要 求足额保证配套经费,按平均1万元/ 项的标 准给予资助支持。 第十六条 “国创计划”经费由招生就 业工作处统一规划管理与划拨,项目负责人

15、应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开支,“ 国创计划” 经费专项用于 学生进行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由承担项目的学生在指导教 师指导下使用,指导教师不能单独使用,非项目参与人不得使用,所在学 7 院与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核与报销。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需严格按照山东建筑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 目经费报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严格实报实销,不得虚开发票、虚列 支出,不得突击支出。 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须报销结算完毕。 第十八条 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费、 调研费、差旅费、竞赛费、耗材 费、版面费 、打印 费、申请专利费、设备费、 评审费、开 发费等必要开支。

16、 报销时需提供明细及项目相关性说明等材料。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评审 费除外)、招待费、 购置生活用品 费及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合理制定研究经费开支预算,最大限 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报销 手续由指导教师办理,凭实际使用经费的正 式发票,经项 目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人审 核盖章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登记后进行报销。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以项目 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山东建筑大学 国创计 划研究成果” ,所需费 用自项目经费支付,所 获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可视情 节轻重停止拨付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并按相 关规定严肃处理: 1.因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且无具体改 进措施致使项目无 法按预期完成的;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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