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试行) (一)前言 我校可享受学生医保的人员:我校普通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参加市医疗保险并足额及 时缴交当年度医疗保险费者学生医保规定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 疗管理小组管理和监督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既有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权利,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学生医 保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省、市医保局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报销医 疗费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校门诊部对学生医保费用的报销进行审批 (二)校外定点医院 (一)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二路) (二)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长堤路) (三)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天河路) (四) 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川路) (五)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民北路) (六)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多宝路) (七)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机场路) (八) 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总院、二沙岛分院、大学城中心医院) (九) 广州军区总医院(流花路) (十)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原工人医院)(靖海路) (十一)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昌岗东路)(十二)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十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东风东路) (十四)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东风中路) (十五)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先烈路) (十六)广州市传染病医院(东风东路) (十七)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医院)(麓景路) (十八)正骨医院(东风中路) (十九)南方医院(广州大道北 1023 号) (二十)广州市儿童医院(限 14 岁以下,人民中路) (二十一)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广园西路) (二十二)广州市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人民中路) (二十三)华侨医院(黄埔大道西) (二十四)大学城内各大学医疗机构 (二十五)广州市内各省属、市属专科医院 (三)医疗费报销范围 (一)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 版)及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 务设施范围; (二)经申请并由校门诊部审批同意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三)经校门诊部审核同意,学生外出就诊发生的单项收费 200 元以上,门诊当天收费总 金额 300 元以上的医疗费。
(四)医药费报销需知(一)门诊医疗费报销,必须带齐校门诊部病历、外诊病历及票据,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审 核后,方可报销; (二)在校门诊部就诊,学生自负 10%;经同意在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学生自负 10% (三)未经同意在校外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自理经同意在校外非定点医院就医或急诊 的学生门诊自负 50% ; (四)在合资医院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因急诊治疗,超出国内正常收费标准部分的费 用自负其余按非定点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生在非寒暑假期间,患病需在外地治疗,应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经门诊 部负责人批准同意报销 50% ; (六)在规定范围内的大型医用仪器检查,检查费用 200 元以上,需经门诊部负责人批准 同意(急诊抢救除外);其中,CT、动态心电监护可经校门诊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批准, 报销 50%;手续不齐就诊发生的费用自负; (七)学校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校门诊部就诊 因病情需要转到定点医院就诊或复诊者,必须经校门诊部主诊医生同意,并签署转诊意见 (可记录在病历上),紧急情况可以先向门诊部医生报告; (八)家住校外的享受医保待遇学生因患急性病,可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报销医疗费时 需有急诊手续证明和病历,并经校门诊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九)符合下列情况,在广州市外就诊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医药费单 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校门诊部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可以报销医疗费: 1. 在市外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患病; 2. 享受医保待遇的学生寒暑假外出期间患急性病; 3. 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同意到广州市外医院治疗者。
五)自费范围 (一) 票据中诊察费、特需服务、自费药品、材料费、“其他” 等项目; (二) 各种不属于“ 医保范围”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 产的药品,批准文号是“饮” 、“ 试”、“ 临” 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三) 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等; (四) 咨询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 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如白蛋白)、上门检 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五) 自行参加的各种体检的费用,注射预防服药、接种费; (六) 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门诊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 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 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疗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 ;皮钢背甲、腰 围、胃托、护膝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七) 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八) 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及其他违纪行为、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以及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费用; (十) 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十一)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 医)的一切费用; (十三)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十四)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主管 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报销。
(六)附则 (一)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病历封面须贴小一寸照片并加盖校门诊部印章方有效; (二)报销医疗费时,须出示校门诊部和就诊医院的病历或清单,以供审批; (三)学校病历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 部门审查核实并加具意见后申请补发病历遗失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四)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的学校病历,否则一经发现,没收病历,并取消当年的学生医 保资格; (五)医疗费报销由校门诊部负责,财务处协助; (六)挂号、诊疗费:在校门诊部就诊(不分专科)每人每科次 1.00 元,急诊 2.00 元 出诊费:不分地段,白天 10 元/次,晚上(18:30-7:00)20 元/ 次; (七)医生处方:一般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3 天;一般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7 天; 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15 天;特殊情况经门诊部负责人审批, 用药量可延长至不超过 30 天; (八)以上规定由学校成立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校学生会 学生后勤服务信息中心 校门诊部 20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