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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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 务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名词解释】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 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 对 城市规划建设、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 设施、 环境保护、 交通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 规划统领、 分级

2、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 作目标, 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下 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市管理决策部署,制定本辖区城 市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城市管理任务目标, 组织协调辖区内城市 管理活动; - 2 - (二)对辖区内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指导、考核、奖惩; (三)街道边界盲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界定和协调; (四)组织区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职责】 街道办

3、事处负责城市管理下列 工作: (一)市、区县两级政府有关城市管理工作部署在辖区内的 贯彻落实; (二)辖区内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 协助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对涉及环境卫生、街巷秩序及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 摆摊点等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整治; (三)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对老旧小区进行整治改造; (五)开展法律、法规 和城市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职责】 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管理下列 工作: (一)社区内市容环境的监督检查; (二)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抓好居民区责任单位 “门 前三包” 、街巷及楼道内 卫生管理; (三)

4、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物业管理、 进行文明宣传、开展 爱国 卫生运动等公益活动。 - 3 - 第八条【城市管理协调机制】 市、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先 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 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相适应。 城市管理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 考核方式、方法;建立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城市管 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第九条【主管部门】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城市规划 的编制、实施工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容貌、 环境卫生、

5、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 设、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 设施、 环境保护、道路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 城市管理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城市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分工 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 负责 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机构负责。 第十条【城市管理投入】 市、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 市管理投入,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三 级财力支撑体系和投入 增长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

6、政预算,并随着城市 规模扩大、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 设施更新保持适 - 4 - 度稳定增长,使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 经济发展、社会 发展 相协调。 第十一条【专业经营单位职责】 供水、排水、供电、 热力、 燃气、通讯、有 线电视、交通信号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负责相关 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公众权利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 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 举报。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经 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遵循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

7、约利用土 地的原则, 体现地域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 实现人与自然和 谐统一。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 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 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统一规划、 合理开发。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满 足人民防空和避灾防灾等需要。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要求】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 质和开发强度,经 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调整。 - 5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建 设,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

8、 规定配建市政公 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规划使用性质】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 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 规划主管 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 建筑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 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沿路施工现场周围按规定设置连续、封 闭、整 洁、美 观的围挡,其中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高度不低于 2.5m,一般路段 高度不低于 1.8 米,在路口视距三角形内, 应当使用可透视材料 的围档; (二)

9、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对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绿化、 苫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 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 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不在施工场地外围堆放建筑材料,保持 场地周边清洁; - 6 - (八)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 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 单位应 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 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 当进行

10、绿化、 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义务】 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周围城市道路、排水 设施、园林 绿化、 环卫设施、路灯照明 等,建设工程停工、竣工后应当对因施工损 坏的设施及时进行修 复。 第十九条【施工噪声防治】 施工作业应当限制作业时间, 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扰民。 在中考、高考期间等特殊时段,除 经批准的应急工程外,考 试时间考点周边 500 米范围内及夜间 22:00 至次日凌晨 6:00 考 生集中休息的宾馆周边 500 米范围内,停止一切 产生噪声的建 筑施工作业。 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11、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 风貌规划,经征求市民意 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 - 7 - 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 应当兼顾保持城市总体风 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突出城市色彩与建筑风貌的地方 特色。 建筑体量、形式、风格与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 风貌 规划,城市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空间环境设计, 满足城市天际线 和机场、气象台、微波通信、历史文化遗迹、文物保 护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 面色彩及造型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安全美 观、 节约能 源、保护环境,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保持外形完好、整 洁。 建筑物需要外部装修

12、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 应当符合城市 色彩和建筑风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许可。 第二十二条【禁止有碍容貌的物品】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 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 貌的物品。 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 树木、 绿篱等,禁止吊挂 杂物或 者晾晒衣物。 第二十三条【禁止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禁止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 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 许可。 第二十四条【临街门店容貌】 临街门店应当保持整洁, - 8 - 物品摆放整齐;门店标牌(牌匾)一户一匾牌;不得搭设雨(阳)棚。 城

13、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不得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者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活 动。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 市、 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 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 户外 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户外 广告制作单位和潜在户外广告设置者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 匾标识、 标语牌、指示牌、橱窗、霓虹灯、条幅、旗帜、 显示屏幕 等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 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

14、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对陈旧毁损、 色彩剥蚀,影响城市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 时整修、清洗或者 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 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 交通通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标志、路名牌不得 设置户外广告。 行政办公建筑、住宅建筑、教育文化设 施、文物保 护单位、 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设置任意一边边 - 9 - 长大于 4 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 10 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 应当 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 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建筑物附属大

15、型广告、电子屏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 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 边设置电子显示 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 污染和遮挡 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张贴宣传品规定】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上张贴、 张挂宣传 品,或者利用 实物造型、 悬挂物、充气 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许可,并按照许可的期限和地点张贴、 张挂、 设置,期限届 满后 及时撤除。 宣传品及宣传品载体陈旧毁损、色彩剥 蚀,影响城市容貌的,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 应当

16、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公益广告占比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牌、 电子 屏、施工工地围挡等广告 设施所发布的广告,公益广告所占比例 应当不低于总数的 20%,其中施工工地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 不低于总数的 30%。 第三十条【禁止乱贴乱画散发广告】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 涂写或者刻画。 - 10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 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 负责管理和 保洁。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容貌】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 质 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 闭措施, 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三十二条【农贸市场设置】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农贸市场,配套建设停车、排水、 公厕、垃圾收运、消防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 畅通。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城市绿地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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