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一览表

艾力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83KB
约5页
文档ID:34860320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一览表_第1页
1/5

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一览表政策项目 享受对象 政策内容 备注 1、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 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2、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 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岗位开发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 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 3、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 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 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 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 由当地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安排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基本原则:坚持在 发展中解决就业问 题,努力实现促进 经济增长与扩大就 业的良性互动在 制定涉及全局的经 济社会政策和确定 重大建设项目时, 把扩大就业作为优 先目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 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 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 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 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 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 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 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 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 失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 置的人员 2、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 税费减免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 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与其签订书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 过3年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 费但未到期的人员, 在剩余期限内按此 政策执行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 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 岗职工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 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各地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 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 规模。

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 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 项目的,由财政给予??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2年,到期确需 延长的,可展期1 次对及时足额归 还贷款的,可根据 生产经营需要再申 请贷款1次,两次 贷款时间累计不超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 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 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 失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 置的人员 7、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承担25%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 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 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 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 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过2年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 “4050”人员(即在2007年 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 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1、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 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 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 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 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 员 2、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 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 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 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3、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 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就业援助政策 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 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 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4、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 对用人单位按实际录用就业援助对象数量给予一定奖 励 享受期限不超过3 年在公益性岗位 工作超过3年的,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相应延长,超过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所需资金由地方财 政解决对 2005 年底前核准社会保 险补贴但未到期的, 按此政策执行医 疗保险补贴只在剩 余期限内执行,不 予追补 1、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 以再就业的“4555” 国有特 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即在 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 岁、男性年满55周岁)。

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援助,按参保缴费地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或一次性将上述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 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社保补贴政策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与其签订书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 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 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 过5年社会保险 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 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 者 1、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 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等社会化服务 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 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 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市、州、 直管市、林区200 元/人,县、市150 元/人职业补贴 标准:市、州、直 管市、林区 600元 /人,县、市500 元/人。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 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2、广泛发动和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 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 者就业能力逐步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 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 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上述人员给予给予一次 性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市、州、 直管市、林区600 元/人,县、市500 元/人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 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3、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技能 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应根据培训质量与促进就业 的效果,凭职业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给予一次 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市、州、 直管市、林区1200 元/人,县、市 1000元/人 就业援助对象 4、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就业服务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5、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免收和减收的部分 由同级财政对培训 鉴定机构给予补贴 1、推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 的工作模式,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育劳 务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 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对 吸纳进城务工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 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培训项目 2、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积极开展“送 岗位信息、送就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技能鉴定下 乡”活动,提升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能力对 有外出务工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户,每户至少培训1 人、输出就业1人 3、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为外出务工劳动者 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保险代理、权 益维护等方面服务 城乡就业统筹政策 农村富余劳动力 4、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 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统筹城乡劳动力资 源管理和就业工作 切实做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与城镇 新成长劳动者的就 业工作,认真落实 高校毕业生和复员 转业退役军人的就 业服务政策改善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 业环境,建立城乡 平等的就业制度 省内农村劳动者进 城自谋职业或被用 人单位聘用的,实 行统一的就业登记 制度 社会保险政策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的联动机制结合申领者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 况,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失业保险金标准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可分别按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妥 善处理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 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 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 面征缴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做好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 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按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 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3 年无人员失业的企业 4、对企业内部人员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给予适当补 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的70%和50%确定1、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调 查实际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 等情况,确定失业预警线一旦达到失业预警线,地 方政府应启动社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暂停所有用 人单位裁员、增加失业保险金和就业经费的投入、向 外输出就业、以工代赈等措施,控制失业率攀升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 大中型企业 2、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 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 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 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 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 3、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 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 员 失业调控政策4、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 制度要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失业 人员进行动态登记管理 失业调控的目标: 将长期失业者所占 比例控制在一定幅 度内,避免失业群 体出现的时间及地 区过于集中,保持 地区就业局势稳定 1、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 金投入 2、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经费 3、要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 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工作专项 经费 财政投入政策 就业再就业资金 4、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明确和适当充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统 从2006年起,各 级地方财政应按不 低于本级财政上年 度一般预算收入 1.5%的标准,将就 业再就业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一机构名称,明确工作职能,并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 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5、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 设,按照每人每年不少。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