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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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 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 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 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 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安监总煤装

2、2010146 号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 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 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 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 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 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

3、矿企业要迅速把 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 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 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 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监 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 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

4、控, 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 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 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 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井 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 (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 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

5、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 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 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10 年底前, 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 善工作;2011 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 作。 (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规 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分钟的自救器。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 走向

6、长度超过 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 500 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 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 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 作面 1000 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2012 年 6 月底前,所有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3 年 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 煤矿安全 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

7、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 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 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 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 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 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 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2010 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 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规 程的

8、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除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 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 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要加 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2010 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规 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 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在主副井绞 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 采掘工作面以

9、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 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 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2010 年底 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 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 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 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

10、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 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 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 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将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 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扎实推进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 设完善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

11、进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 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险示范矿井;要组织专家开 展技术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的工作措施,确保 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经验, 并对进展较好的煤矿企业给予表彰。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 2010 年 11月 30 日前将本地区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规划上报国家煤矿安 监局。 四、加强对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避 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

12、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 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要定期对 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要建立应急 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 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 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 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 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 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各地要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 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市(地)、县 (区)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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