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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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7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于农业,未经 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 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 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 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本规定所称标识,

2、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 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 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 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7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 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

3、识管 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二章 标识的要求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 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 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 剂的名称。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 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 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 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 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4、第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7 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 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 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 或俗名。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 所在省、市、县、乡、镇的名称。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的 产地信息。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 公历年、月、日: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水产品标

5、注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日期。第十二条 标注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同时标 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第十三条 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使 用认证标志。未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第十四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7 农产品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 注。第三章 标识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 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 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个人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

6、第十六条 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标示在包 装物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拆分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在新包装物上重新 标示。裸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直接标示于农产品 上,也可以挂牌的形式标示。鲜活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 示。第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 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 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食用农产品、 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经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

7、原创 5 / 7 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 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 识。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第十九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集体或行业自律 作用,建立相应的管理公约或行业规则及档案制度,协助 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标识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 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 并建立采购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 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 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用农产品标 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第

8、二十二条 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或者投诉电话。对违 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 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 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7违反本规定,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记录 的,由工商

9、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 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 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 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标识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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