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政管理条例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4837292 上传时间:2018-03-0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路政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云南路政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云南路政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云南路政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云南路政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云南路政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路政管理条例(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 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 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 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 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 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2、辖区内国道、省 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 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四条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 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 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 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 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 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

3、安全设 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 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第二章 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 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四)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检查、督促公 路养护单位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畅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树的栽培和修整工作, 使其不影响交通及周围工农业设施的安全使用;(六)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

4、安全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员在执行公务时,应 当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和佩戴“中国公路路 政管理”胸徽。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或指挥旗(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聘用兼职路政员和义务路政员, 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辆须装有“中国公路路政 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八条 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路政管理机 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 设界桩,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对历史形成并长期使用的公路料场、苗圃、菜地、道 班房等,尚未办理

5、土地征用手续的应当补办,但可不再缴 纳有关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 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公路路产资料。新建、改 建公路后废弃路段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到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 上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 车台、加水站等设施;(二)倾倒废土、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 施工材料;(三)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取土制坯、阻塞侧沟、 阻塞盲沟和截水沟及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 毒气体、液体等管道;(五)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和侵占公

6、路设施;(六)装载货物出现滴、洒、漏以及运件拖地的车辆 在铺有高级、次高级路面的公路上行驶;(七)进行集市交易和打场晒粮;(八)其他危害公路路产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 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梁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 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修筑堤坝、压缩 或者扩宽河床、引水、烧荒、爆破、伐木、开矿、取土等 危害桥梁、渡口和隧道安全的其他作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 设置站、卡。第十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龙门架、渡 槽、隧道、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并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设计图纸

7、,由公路路政 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 新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 管线、各类站、卡、亭或者其他建筑工程,需要挖掘公路 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时,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公路路 政管理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并承担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修 复或者商定按照规划改建公路的费用。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取土、采石、挖矿、伐木等 施工,不得危及公路路产的安全。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运 输机具,不得通过铺有路面的公路,必须通过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车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为此采 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的费用。制造、维修机动车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

8、路上试刹车; 必须试刹车的,应当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 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第十四条 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交通管理的广告、宣传标 志。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标准。第十五条 设置交叉道口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设计修建的接线或者道口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利用公路行道树架设 电线、拉钢筋、拴牲畜等损伤行道树的行为。除正常的养 护需要外,不得砍伐行道树和修枝断顶,确需砍伐、修枝 断顶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公路路产损 失赔偿费。第十七条 进行公路改建、扩建或者公路养护大中修

9、工 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 料,并在施工路段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 标志。竣工后,应当及时请理施工现场,保证公路的安全 畅通。 车辆在通过公路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服 从路政管理人员或者施工作业人员的指挥。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承运 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 申请,经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对公路、桥梁、 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 失的,应当承担路产损失赔偿费。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管理第十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是指公路边沟外 缘以外的区域:国道不少于20米

10、,省道不少于15米,县 道一般不少于10米,乡道一般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 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红线,必须满足公路远景发展规划 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修建永 久性构造物和设施;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供汽、 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或者建盖临时构造物、设施 的,须将设计图纸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建盖的临 时构造物、设施在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当无条件自行拆 除。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构造物和 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生效以前修建, 并对公路改建、扩建或者交通安全无

11、影响的,可暂时保持 原状并与所在地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补签协议、立档保存, 但不得重建、扩建或者加层。因公路改建、扩建需拆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 条例生效以后修建的,均属违章建筑,应当在公路路政 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第二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村社、厂矿、集市、开发 区等在建设、选址和编制总体规划时,必须符合公路两侧 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在公路的一侧规划 布局和建设。对已经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当地人民政府应 当对公路改线作出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改 线工程的投资。改线工程竣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后,一年内办理新旧路

12、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开发和 建设,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填土、挖土必须设置永久 性排水系统或者挡土墙(护坡),排水不得损坏公路路产。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 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 止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责 任人处以警告

13、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 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 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等费用由公路路政管 理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行车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 公路路产损坏不接受处理或者赔偿损失在1000元以上当场 又不能处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对其采取暂扣车辆的 措施或者依法作出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决定,待处理完 毕后立即放行、还证。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由

14、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省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暂扣凭证。因暂扣车辆、驾驶证、行 驶证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第二十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在国家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二)不使用罚款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 款票据的;(三)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者收受贿赂、徇私 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辱骂、殴打路政员,拒绝、阻碍路政员执 行公务,打

15、击报复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 罚不服的,在接到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公路路政管理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 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