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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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鲤鱼网(http:/) 成功在于执着 2011 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重点法条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1 条;继承法第 2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 )第 2、45 条。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 人。 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 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据此,胎儿

2、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 28 条) 。若僵硬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得不到任何遗产,这 显然对该胎儿不公平。故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以作为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一个例外。以例析之:甲、乙系夫妻,育有丙、丁两子,甲 父母已亡,乙怀有身孕,甲出差不慎身亡。此时甲的遗产如何处理?依继承法第 28 条及第 10 条,甲之遗产原则上应分为 4 份,即乙、丙、丁各一份, 预留一份给胎儿。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 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1)胎儿为活

3、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保管。(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 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 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法条依据见继承法意见 第 45 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 1 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鲤鱼网(http:/) 成功在于执着(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但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4、的, 如何确定死亡之时间?这是一个重要考点。依继承法意见第 2 条,此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 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 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重点法条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不满

5、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2、6 条;合同法第 47 条。意思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亦为司法 考试重点。特别注意:1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6、认定(第 11 条第 2 款;民通意 见第 2 条) 。鲤鱼网(http:/) 成功在于执着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 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及民通意见第 2 条中关于 1618 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 此, 劳动法第 15 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 16 周岁而非 18 周岁。(2)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年龄 1018(16)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无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年龄 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3注意区分第 1

7、3 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 14 条)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依民通意见第 6 条及第 129 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 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 1 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 9 周岁儿童花 3 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 16 周岁中学生花 50 元钱买一 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3

8、)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 47 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不要混淆鲤鱼网(http:/) 成功在于执着16-18 周岁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与完全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相同点是 其行为效力基本相同,但有一点不同,即“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但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应由本人承担,不再由其监护人承担,这一点与限制 行为能力人同。重点法条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9 条。意思分解1公民首先以户籍地为

9、住所。2当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以前者为住所。3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除外。4特别注意民通意见第 9 条第 2 款:公民户籍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 住地的,仍以原户籍地为住所。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 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10、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 17 条;民通意见第 1218、21、23 条。鲤鱼网(http:/) 成功在于执着意思分解监护制度一直是考试重点,考查侧重于两个方面:监护人的指定和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以第 16 条为中心,层层分解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见第 18、133 条的“意思分解”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法定代理人) 。2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

11、定监护人(民通意见 第 16 条)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指定,本法第 16 条第 2 款所列顺序即是指定 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不限于 1 人(民通意见第 14 条) 。4对指定不服可以起诉;且指定是设定监护人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民通意见 第 16 条) 。5一旦指定,即不得自行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民 通意见第 18 条) 。6特别注意夫妻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民通意见第 21 条):(1)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均是子女监护人;(2)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资格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方无监护权: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的;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的

12、;对子女明显不利的。7了解民通意见第 23 条的规定。不要混淆1依民通意见第 21 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 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 序和范围不同(第 17 条第 1 款)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 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 13 条)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 12 条) 。 【2011 最新司考资料】鲤鱼网(http:/) 成功在于执着 2011 年万国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汇总: http:/ 2011 年司法考试【万国】真题解析班讲义+MP3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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