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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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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汇总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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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汇总表 单位(公章):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填报时间:2015年 9月 7日 序 号 罪 名 违法行 为名称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盗窃、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拆毁、损坏市政公 用设施的 《湖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 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 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 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元至 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 任人可以并处 50元至 500元的罚款:(二)侵占、拆毁、 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破坏公厕设施、设 备的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对于违反本办 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 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 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第三十三 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 序 号 罪 名 违法行 为名称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 侵占、毁损、擅自 拆除、移动燃气设 施或者擅自改动市 政燃气设施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 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 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故意打、砸城市道 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 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七项 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损毁堤防、护岸、 闸坝、水工程建筑 物,损毁防汛设施、 水文监测和测量设 施、河岸地质监测 设施以及通信照明 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 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 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 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的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 城市树木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 序 号 罪 名 违法行 为名称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 砍伐、擅自迁移古 树名木或者因养护 不善致使古树名木 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的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的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 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盗窃各类环境卫生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盗窃、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 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 盗 窃 罪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 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 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 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 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 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 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 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 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 罚;— 3 — 序 号 罪 名 违法行 为名称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 进行养护、维修的 或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修复竣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 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 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 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 予处罚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 上的各种管线的检 查井、箱盖或者城 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缺损及时补缺或者 修复的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和安全防围设施的;3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 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后,不及时清理现 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 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 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八条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 — 序 号 罪 名 违法行 为名称 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 在市政公用设施范 围内擅自摆摊、搭 棚、盖房或者修建 其他建(构)筑物, 挖砂、取土、采石 以及进行其他有损 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的 《湖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 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情节严 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元至200元的罚款:(四) 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 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 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 内进行打井、钻探、 爆破、挖筑鱼塘、 采石、取土等危害 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 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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