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所有人不明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协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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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佛山市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所有人不明进口货物、 物品和运输工具协调处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所有人不明进口货 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以下简称无主进口商品)的协调处理,根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 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主进口商品的协调处理。第三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市打私办)牵头成立“ 佛山市行政执法机关 查获所有人不明进 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协调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无主物协处 办),成员由市打私办、海关、财政、公安、工商、

2、食药监、检验检 疫局指定人员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无主进口商品的相关问题。 无主进口商品协调处理工作依法接受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 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无主进口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进口商品无合法有效的入境凭证;2(二)所有人不明,执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无法查明所 有人,走私违法事实无法查清;(三)当事人逃逸,行政执法机关穷尽法律规定的追逃措施无 法或难于缉捕归案; (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无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 关的决定。第五条 无主进口商品的协调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调换、私 分或者擅自处理。 第2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3、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无主进口商品案件时应当立 案调查,依照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后,应 当依法查找当事人或者所有人,对因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 明、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作出确认书,将查获的无主进口 商品,移送市打私办依法统一协调处理。需跨地域移送的,由市 打私办报省海防与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移送。 各区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无主进口商品,应当报区打私办,3 由区打私办负责移交市打私办统一协调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无主进口商品案件时,应制作移 送清单。涉案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等随清单一并移交,不得自 行处理。 第九条 无主进口商品实行公物

4、仓管理。除不可移动、不适 宜移动等特殊情况外,无主进口商品均应存放在指定的公物仓 内。对于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无主进口商品,应当存放在具有合法 资质并符合存放要求的公物仓。 公物仓既包括政府出资建设或由财政部门、打私办、行政执 法机关对外租赁的专门用于存放罚没物品的仓库,其日常管理 工作由财政部门、打私办、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建设(谁租赁)、 谁负责”的原 则进行管理。第十条 市打私办在收到移交无主进口商品请求及移交清 单的五日内,组织无主物协处办进行联合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无主进口商品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承办案 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无主进口商品条件的,市打私办在 市

5、政府门户网站或市打私办网站上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通 知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在七日内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逾期不接受调查或者不配合处理的,4 市打私办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打私办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 期限为六十日的认领公告。第十二条 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或者所有人持相关证明认领 的,由市打私办组织无主物协处办、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关证明进 行审核。 如相关证明合法有效的,应当及时退还相关货物、物品和运 输工具;货物、物品已先行处理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退 还情况及时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第十三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市打私办依法对无主进口 商品进行协调处理。 适宜拍卖的无主进

6、口商品,由市打私办按程序报市政府同 意后依法拍卖处理,所得款项缴入同级国库。第十四条 依法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处理的无主进口 商品,市打私办应当协调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职能的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主进口商品,由市打私办 牵头协调查获单位等有关部门予以销毁;检验检疫合格的无主进 口商品,除有明确规定需销毁外,可由市打私办按规定程序进行 拍卖。 销毁无主进口商品时,市打私办填写无主进口商品销毁登5 记表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销毁,市财政部门视情况派员监销, 市打私办与查获单位具体执行。销毁物品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 销毁执行记录,并拍照存档。 无主进口商品销毁登记表经销毁 及监销的

7、有关部门签署后,由市打私办和查获单位各留一份存 档。 第十六条 市打私办在拍卖或者销毁无主进口商品之后,应 当按规定及时向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备案。 第3章 价格评估和拍卖第十七条 无主进口商品拍卖保留价格,由市打私办委托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或第三方价格中介评估机构进 行价格评估。第十八条 无主进口商品拍卖机构的选定方法,按照市政 府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主进口商品拍卖工作,依照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对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专卖、专营及其他在流 通或使用上有限制的无主进口商品拍卖,竞买者必须具备相应 的资格或条件,并在拍卖公告中一并说明。拍卖前,由市打私办 对竞

8、买者购买资格进行审核。6 第二十条 举行拍卖会时,市打私办、财政部门和查获单位 分别派人到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当期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格为 30 万 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无主进口商品,可由市打私办和查获单位 现场研究调价。决定再次举行拍卖的,调价幅度不得超过 15%。 对当期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格为 30 万元以上和经现 场调价一次仍未成交的 30 万元以下的物品,由拍卖行出具调价 报告,经原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 构或第三方价格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认为拍卖行出具的调 价报告合理的,交市打私办商查获单位研究批准后,另行拍卖。 第4章 先行处理 第二十

9、二条 无主进口商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 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市打私 办可以依法 先行处理。 需先行处理的无主进口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按照 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公布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打私办在适用先行处理程序时,应牵头履 行联合审查、检验检疫、价格 评估和备案等程序。7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 剧毒等危险品,市打私办应当协 调查获单位交由专管机关或者按照危险品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第二十五条 鲜活品和易腐烂物品,经具有法定检验检测 职能的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我市关于选定拍卖机构的相 关制度选定拍卖机构,现场公开拍卖处理;拍 卖保留价格由政府 价

10、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或第三方价格中介评估机构确定。 因条件限制,实行拍卖将使其价值降低或灭失以及单案价 值低于 2000 元的,经市打私办商查获单位研究确定,采取“价比 三家” 的公开竞价方式,按照市 场价格直接变卖给有关经营(使用) 单位,所得款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5章 所得款项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无主进口商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应当 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 线” 管理,全额上缴 市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处理无主进口商品的费用主要包括货物、物 品和运输工具在仓储、运输、检验检测、价格 评估、佣金和销毁 等协调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8 第二十八条 处理无主进口商品的工作经费可从

11、上级拨付 的缉私补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由打私办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核 拨。第6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打私办协调处理无主进口商品结束后,应 当及时函告查获商品的行政执法机关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档案应当包括查获部门办案资料、移交协调处理函、联合审 查意见、协助调查处理公告、认领公告、 备案情况、检验检疫、价 格鉴定、拍卖、销毁以及所得款项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市打私办对无主进口商品协调处理工作应当自 觉接受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的监管,同时,应会同财政、审 计、监察等部门,适时对各区(行政执法部门)涉无主进口商品案 件的报告、移送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

12、依照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9 第7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 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主进口商品移交函2、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主进口商品移交清单3、无主进口商品联合审查表4、协助调查处理公告5、认领公告6、佛山市无主进口商品销毁登记表10 附件 1: 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主进口商品移交函 ( 函2015 号)佛山市打私办:(案件经过)经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查,到目前为止无法找

13、到当事人或 者所有人,走私违法事实也无法查清。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 治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涉案货物属无主进口商品,涉案货物、 物品和运输工具已依法保存,请你办协调审查处理。 (联系人: ;电话: )附件:1、有关材料2、无主进口商品移交清单 XXXX 年 月日11 附件 2: 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无主进口商品移交清单 编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型号 特征 备注 查获单位: 接收单位:本文书一式两份,查获单位、接收单位各一份。需经办人员签名, 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3:12 无主进口商品联合审查表编号: 移交时间 办案单位 移交物品 办案单位 海关缉私局 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财

14、政局 检验检疫局 打私办 其他部门 联 合 审 查 意 见 结论 附件 4:13 协助调查处理公告 年月 日,(单 位)在 (地点)查获 涉嫌走私 (商 品名称)。根据有关规定,限当事人或者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七 日内到(办公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加盖单位公章)年 月日 附件 5:14 认领公告 年月 日,(单 位)在 (地点)查获 涉嫌走私 (商 品名称)。因查扣的 所有人不明,经查找至今没有物主认领。 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上述 物品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持合法有效证明手 续到我办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我办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加盖单位公章)年 月日 附件 6:佛山市无主进口商品销毁登记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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