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融资担保公司相关 规定及会计处理经营许可 由监管部门(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资本金管理 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 币 500 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 本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连续营 业两年以上 重庆市的相关规定: (一)重庆主城九区或北部新区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二)在重 庆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 县(自治县)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 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四)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公司的资本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向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关 联企业 提供借款 、、 业务范围- 2 - 1 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 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 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 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工程履 约担保、尾付款如 约偿 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 从事的其他活动 4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单项、大型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损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 突, 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20%的其他投资 (委托 贷款) 5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 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 、、 担保责任余额控制 6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 7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 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 8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 9 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 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 倍 10 重庆市规定:公司融资性担保 发生额(或月均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其注册 资- 3 - 本比重连续 12 个月低于 1.5 倍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未达到整改 要求,由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 准备金管理 公司应当:1 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 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 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 10%的, 实 行差额提取。
、、 会计处理 1 确认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到的款项作负债 (预收保费或应收保费) 借:应收保费(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 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 ,计入当期损益 借:保费收入- 4 - 贷:银行存款 2 确认手续费收入 借: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 收取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 4 向债权人(银行)存入保证金 借:存出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5 代偿1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 借:赔付支出 贷:银行存款2 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与该代偿款有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该代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应收代偿款 贷:赔付支出- 5 -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 额,借记“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 付支出。
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 同时结转坏账准备3 抵债资产 收到时,企业取得的抵 债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借:抵债资产 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差) 贷:委托贷款/ 应收代偿款/应收保费/ 应收手 续费及佣金/ 应交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贷差) 保管期间的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 , 费用作“ 其他业务成本” 处置抵债资产时: 借: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借差) 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贷:应交税费 抵债资产Comment [U1]: 担保公司应按 〈办法 〉 规定的按当年保费收入的 50% 计算 - 6 - 营业外收入 (贷 差)4 调 整担保赔偿准备 金(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 付款 项 金额或实 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 保险责 任准备金余额) 借:担保赔偿准备 金 贷:提取担保赔偿准备 金 6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 项准 备金只是对未到期责任的一种准 备, 实际 赔 付时不调整) 在确认原保 费收入、分保费 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 责 任准 备 金 借:提取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资产负债表日, 应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 应 按相关未到期 责 任准备金余额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 7 利息收入(委托贷 款、存款)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 应收未收利息, 担保 公司 应按 〈办 法〉 规定, 按当 年保 费收 入的 50% 计算, 实行 差额 调整- 7 - 借:应收利息/ 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应计利息(到期还本付息) 贷:利息收入 8 列报...\..\My Documents\会计准则 指南 2006\ 保险企业报 表\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doc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参照银行机构的报表) 9 所得税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当年计提的均可以所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 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会 计处理实行差额计提, 账面 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2 担保赔偿准备金,在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 10% 前,会计上全额计 提而税 务上当年计提的可以所前扣除,同 时将上年 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即 为差额计提 这样账 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暂时性差异 担保赔偿准备所得税影响.xlsx3 代偿损失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 实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无 须确认递延所得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