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房地产公司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办法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34802753 上传时间:2018-03-0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淮安房地产公司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淮安房地产公司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淮安房地产公司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淮安房地产公司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淮安房地产公司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淮安房地产公司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淮安房地产公司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办法(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淮安*公司工程管理过程控制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过程控制,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团结协作、运转高效的工程管理过程控制体制,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及江苏省电 力公司有关政策规定,针对工程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容易疏漏事项,结合我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工程包括电网基建、技术改造、小型基建、配网、大 修等项目。 第三条 过程控制应贯穿于工程管理全过程,包括项目前期、设计与概 预算、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管理、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工程结(决) 算等各个环节。第二章 项目前期控制 第四条 项目前期控制主要是对项目计划、

2、申请、审批及核准程序执行 情况进行控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资料中应具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 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第六条 项目计划、申请、核准材料等应按具体电压等级及工程性质报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查批准。 第七条 发展部应与相关部门之间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有关物价、 定额及政策处理的相关信息,提高编制投资估算的准确度及完整性。 第八条 发展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建设用地预审办法,提 出用地申请,由地方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

3、 第九条 基建部应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的通知,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对于补偿使 用的土地应办理相关的补偿协议,履行相关手续。第十条 工程项目确需实施拆迁,基建部应根据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 料,办理相关拆迁手续。 第十一条 发展部应规范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管理,在项目申报 过程中,主业与三产用房项目计划应严格分开上报。应规范农村供电所生产营 业用房建设管理,严禁未经省公司批复擅自开工,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 设标准以及改变功能用途。 第十二条 生技部编制大修及技改项目计划

4、,应严格履行申报和 审批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总投资等)一经 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时,需履行相关手续 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概预算控制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和概预算控制主要是对委托勘察设计、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概预算编制等各项管理活动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发展部、生技部等部门将设计任务委托给设计单位, 同时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使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委托设计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规范和项目要求。 第十五条 发展部、生技部等部门在做好委托设计工作时,禁止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

5、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 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六条 发展部、生技部等部门应加强委托设计管理工作,避 免出现重复设计并收取费用情况。如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应扣除一定比例设 计费,并不得重复列支设计费;因地方规划原因改变设计方案的,需按规定履 行相关手续,设计费酌情考虑。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控制在可研估算范围内,概算投资如 超出可研估算5%以上,在初设文件中必须补充工程造价分析章节并报批。概算 如超出可研估算10%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重新进行该项目的可研评价。由基 建部、发展部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部、发展部应对所区建设征地严格按有关标准合

6、 理计算,原则上不考虑带征地面积,确因城市规划等需要必须带征地的,带征地面积不应超出所区征地面积的10%。未经上级公司批复,不得擅自增加车库、 营业用房等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基建部应对施工图设计严格把关,施工图应该符合批 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如果施工图出现重大调整,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或重新上报会审。 第二十条 基建部应严格控制设计过程变更,除初设已定的原则 外,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扩大单位子目变更费用如超过5万元以上须经建 设单位同意,10万元以上须经原初设审批部门同意,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 上从基本预备费中平衡。由于设计自身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占用基本预备费20% 以上的项目,

7、应相应扣减设计费2%3%。 第二十一条 基建部对于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的签发和审批手续,并对变更的 理由和内容进行审查,变更应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并及时记录归档。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控制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控制主是对配合省公司集中规模招标和未达到申报额 度的项目采取谈判方式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 基建部及相关人员、配合部门及人员在参加省公司集中规模招标 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申请招标而未申请,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串通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侵 犯投标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标

8、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基建部在上报省公司招标需求计划时,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做 到施工图纸齐备或工程量基本见底后再上报需求,使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与 实际委托的工作内容相近,并主动核查有无遗漏的内容,确保招标范围全面完 整。 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对未达到申报额度的工程、业务等非物资类项目,负责按 竞争性谈判或直接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商,并按要求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建部应加强对中标人管理: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可以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 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合同管理控制 第二

9、十七条 合同管理控制是对工程管理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 止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实施阶段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在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须运用信息系统,落实合同的贯彻情况。对费 用调整,要做到事前控制,中间跟踪检查,事后审核,杜绝合同外费用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应符合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单位与中标单位应一致;所 签合同中的内容不得违背原招标文件的意愿,如合同价款方式及结算方式;属 于同一项目下同一标的合同不得分解签订。 第三十条 合同条款应严密,主要条款应明确,如合同的签订日 期、价款方式、结算方式、计价依据、包干内容、调整条件等。 第三十一条 合

10、同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对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 处,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不得使用模糊性语言;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联合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等情况进 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保管,非法定代表人代签合同应在相应的 授权范围内。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对未经编号、缺少审核报签单、缺少授权委托 书、超出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用印。 第三十三条 对于施工合同,主管部门首先要检查签订之前的相关文件及审查 合同的完整性,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合同专用条 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

11、或预算书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重点关注: (一)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 结构、建筑面积、工程项目明细表、工程批准文号等。 (二)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和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 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在实际结算中实际工期要与合同工期比较,严格执行合 同中的工期条款与工期延误条款。(三)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工程造 价计算原则应符合预规及配套使用定额的规定。 (四)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合同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 的支付是否经过审核,批准及签字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合同规定及内部审批 权限程序支

12、付款项,对超过合同约定以外支付的款项是否签订补充合同。 (五)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程序,没有监理方的批准,任何工程部位都 不得覆盖或置于无法查看的状态。 (六)检查中间验收、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 技术文件为依据,竣工验收的时间、程序是否明确。 (七)检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勘察设计合同,主管部门首先检查是否具备合同订立的条件,包 括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 重点关注:(一)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定投资估算、

13、环评报告等,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结 构详图(大样图)、设备或杆塔基础图、安装图等。 (二)检查勘察设计的工作范围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或招标范围一致。 (三)检查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电力工业 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勘察设计收费规定,或按照 设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及支付方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理合同,主管部门首先要认识到工程监理是对建设工程实 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 节,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重点关注:(一)检查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与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不得擅自越 级承接建设监理业

14、务。 (二)检查合同是否明确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三)检查监理的业务范围和责任是否明确。监理责任目标包括:质量目标要 达到合同要求,进度目标是工期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经济目标是静态投资控 制在初步设计审定概算之内,安全目标要杜绝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设备、大面 积停电事故。(四)检查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 管理制度及规定和国家发改委有关监理收费规定,或按照监理招标确定的中 标价及支付方式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江苏省电力公司经营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并配合司法机 关处理:

15、(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疏忽大意, 不负责任,未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足够的 注意义务,造成公司合同相关利益损害的; (二)未签订合同,擅自安排工程项目,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 (三)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 (四)在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的授权,以 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使得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 (五)利用合同侵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 (六)利用合同经销或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或国家限制、禁止流通的物品的。第六章 物资管理控制 第三十七条 物资管理控制是对上报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验收、 入库、领用以及废旧物资管理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 物资配送中心应规范物资仓储管理,建立健全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标准、制度,明确仓储管理职责,健全各类管理台账,合理储备,对备品备件 应定期进行检测和保养,确保有效供应。按工程项目、类别建账,定期盘点, 逐月与财务部对账,做到账与物、账与账一致。 第三十九条 基建部及物资配送中心应建立健全物资领用制度。由物资使用单 位负责办理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