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口中路(三南路-圣岩路段)一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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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灌口中路(三南路- 圣岩路段)一期工程 ( 后 溪 段 ) 项 目 集 体 土 地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实 施 方 案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灌口中路(三南路纵四路段)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交能2014155 号)、 厦门市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灌中路(三南路纵四路段)工程项目 名称的复函(厦发改交能函2014117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350211201404083 号,该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需征 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 进行,现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厦府办2011 86

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 若干意见(厦府2005 176 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市国 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 府办2005 213 号)、 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 实施细则(集府2005 102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 197 号 联系电话:05926293920 邮政编码:361021 二、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孙坂路 888 号 联系电话:05926261167 三、征

3、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为厦国土房集2014114 号批- 4 - 准用地红线内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具体详见 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实际放样为准)。 四、基本情况 (一)灌口中路(三南路-圣岩路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涉 及集美区溪西村委会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征收 住宅建筑面积约 5383 平方米,约 28 户;产权面积 5383 平方米, 涉及安置人口约 84 人。 (二)征收补偿方案及安置地点 1.补偿方式: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安置地点:火车新站 5#地块(期房); 3.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五、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一)产权认定原则 1.持有原

4、同安县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原厦 门市郊区、集美(杏林)区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 房手续以及原集美区镇、乡(公社)政府批准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 未换证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载明批准面积予以认定。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范围内,具有常住 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 的,已批合法 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 的,其人口合并 计算。3.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 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 价 730 元/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 (一等)重置价 730 元/

5、平方米。- 5 - 4.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 2002 年 12 月 1 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 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含 50 平方米) 的,在给予人均 50 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 部分,按人均 50 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 400 元/平方米、砖 混结构 350 元/平方米,石木结构 300 元/平方米( 含装修)给予补助; 未建部分按 240 元/ 平方米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住 宅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小于 100

6、平方米的,按人均 100 平方米扣 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 400 元/平 方米、砖混结构 350 元/ 平方米。石木结构 300 元/平方米(含装修) 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 24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3)人均合法批建 的住宅面积大于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 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5.2002 年 12 月 1 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 住宅建筑,一律强行强行拆,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2002 年 12 月 1 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 (1)区行政执法部分巡查发现并开

7、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2) 2003 年 3 月快鸟卫星影象图、地形图无影象显示的;(3)经公示后 被举报查实的;(4)其他可以证明 2002 年 12 月 1 日以后建造的测 绘资料。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 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 6 - 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 ,不享受“人均 50 平方米”政策。 7.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 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征收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8.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 人口应合并计算。 9.被征收房屋产权证遗失的,经

8、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土地房屋 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给予认定产权。 (二)货币补偿:按发布征收公告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 算。 (三)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 、不补差价计算,所选 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 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发布征收公告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 价计算缴交购房款。(四)装修补偿: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 按评估补偿或 280 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征 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 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征收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 280 元/平方 米实行包干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安

9、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 置房交房时,给予被征收人 300 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对人均合 法批建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未建部分、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不给予装修补偿。(五)其他附属物及水表、电表、空调、电话等实际清点按厦府 1999 综 062 号文等有关 规定给予补偿 。- 7 - (六)被征收户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 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农村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厦府 2007109 号文规定 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1)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2)2003 年 8 月 1 日全市

10、取消 农村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3)空挂户口;(4)违反计划生育出生 的人口;(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 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 (七)奖励方法 1.凡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 房产契证的集体土地房屋,可给予 5000 元/户的奖励。 2.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 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作为搬迁奖励。 六、其他补助费用 (一)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面积部分,征收人付给被 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面积部 分,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三次搬迁补助。住宅搬迁补助费 根

11、据被拆迁房屋经认定产权的面积按 7 元/平方米计算。 (二)自行过渡补助费:在征收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 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 得超过三年。在征收范围外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 行过渡补助费按安置面积 10 元/平方米/每月给予补助(自签订补- 8 - 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计算)。逾期按 20 元/平方米 /每月给予补助。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 迁的,按认定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 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

12、元。 (四)在安置房交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 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 (五)已登记注册的水表,每户补贴 500 元。 (选择产权调换,同 等数量可相互抵扣)。 (六)已登记注册的电表,每户补贴 500 元。 (选择产权调换,同 等数量可相互抵扣)。 (七)有线电视初装修费,每户补贴 380 元。 (八)电话移机费,每部电话补贴 100 元。 (九)空调移机费,挂式每台补贴 50 元、柜式每台补贴 150 元。 七、征收工作实施计划 (一)通知所有被征收户到征收工作点统一抽取商谈流水号, 按流水号的顺序安排商谈;对当日未能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将取 消本轮流水号优先权。 (二)

13、与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号。 (三)按签定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的房号。 (四)补偿安置、奖励结果及征收进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 监督。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 9 - 日内,持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被征收房屋土地 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 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在安置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按市国土房产局规定的程序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的土地房 屋权属证书登记。 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所需的税费由房屋征收 部门支付。 八、征收工作计划时间安排 (一)在征收公告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组

14、织评估机构对安置 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对非住宅企业的房地产价格及机器 设备和存货搬迁费用的评估机构。 (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征收范 围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抽取征收商谈流水号。 (三)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轮征收商谈,争取 20%的被征收 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轮征收商谈,争取 30%的被征收 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整理内业,签定的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送征收管理部门审核。 (五)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轮征收商谈,争取 20%的被征收 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发放征收补偿款,组织被征收人 搬迁,将房屋交付拆除。 (六)将

15、商谈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及法律法 规的解释工作,有针对性的与未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 进行商谈。- 10 - (七)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搬迁拆除 工作。 九、征收部门负责将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 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征收申 请办理所调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出具 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征收。征收前,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相 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一、因未按照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 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 民政府申请裁决。 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 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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