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绍谟纪念体育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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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8666ccb02459eee70ac2d565698fa6e.pdf】 第 1 頁,共 4 頁 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管理辦法 95.05.26 第99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7.10 室秘法字第0950000027號函公布 96.03.16 第10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3.23 校秘字第0960000651號函公布 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8.04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5號函公布 100.12.02 第1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2.14 校秘字第10000036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及充分利用紹謨紀念體育館(以下簡稱

2、本館),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館範圍如下: 一、運動場地:柔道/武術室、舞蹈室、桌球室、重量訓練室、羽 球場、排球場、籃球場。 二、教室:一般教室、代表隊訓練室、運動傷害防護室。 三、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教師研究室、教師休息室、體育器材室、 學生社團辦公室。 四、會議室及貴賓室。 運動場地及體育事務處所轄教室、辦公室由體育事務處負責管理; 一般教室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學生社團辦公室由學生事務處負責管理; 其他空間由總務處負責管理。 第三條 本館開放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生及其他經核准之人員。運動場地週 一至週五未排課及未被借用之時段,開放校內人員自由使用。因特殊原 因需於假日借用或逾時借用者,

3、須事先報請核准。 第四條 本館運動場地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校體育教學。 二、本校體育事務處主(承)辦之活動。 三、本校運動代表隊訓練。 四、本校各單位(含系學會及社團)辦理之活動。 五、校外單位借用。 第五條 本館開放時間: 時間 期間 開館 / 閉館 開放使用 教學日 週一至週五 07:50/22:10 08:00至22:00 考試週 週一至週五 07:50/17:10 08:00至17:00 寒 假 週一至週五 07:50/17:10 08:00至17:00 暑 假 7月至8月 週一至週四 07:50/16:10 08:00至16:00【b8666ccb02459eee70ac2d

4、565698fa6e.pdf】 第 2 頁,共 4 頁 其 他 週一至週五 07:50/17:10 08:00至17:00 假日及夜間 不開放 第六條 本館於每日閉館前十分鐘進行廣播,館內人員應迅速出館,逾時出 館或未經體育事務處核准留滯館內者,一律依規定送相關單位議處。 第七條 本館之使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進入本館桌球室、羽球場、排球場及籃球場等場地運動或活動 者,應穿著運動服及運動鞋,並事先清潔鞋底,禁止穿著皮鞋 或高跟鞋等會損壞球場地面的鞋類,但地面已鋪防護地墊及地 毯時不在此限。 二、進入本館重量訓練室、舞蹈室等場地運動或活動者,應脫鞋或 著室內專用軟底鞋。 三、本館內禁止赤膊及著

5、拖鞋。除柔道/武術室、舞蹈室及重量訓 練室外,禁止赤腳。 四、本館內舉辦各項活動之音量不得影響鄰近教學、研究及辦公。 五、本館內除飲水(不含飲料)外,辦公室、會議室及貴賓室以外 地區一律禁止飲食並不得攜帶相關物品進入,經管理單位核准 者不在此限。 六、本館內禁止吸煙、嚼檳榔、嚼口香糖、造成環境髒亂、燃放鞭 炮、施放煙火及其他違反公共安全之行為。 七、本館內禁止攜帶寵物及違禁品。 八、本館內各項設施、電器設備(含照明、影音視訊及空調)及器 材等均須依規定借用並遵守其使用規範,禁止擅自啟用或任意 搬動。 九、本館未經體育事務處許可,禁止塗鴉、場地劃線、增設標誌、 擺設攤位、張貼或懸掛宣傳性物品。

6、第八條 本館之借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借用之場地為木質地板或PU材質地面者,借用者須負地板防 護責任。凡著鞋入內者,應依規定著適宜的鞋底進入,否則應 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二、借用者未經核准,禁止有販售門票或展售商品之行為。 三、借用者未經核准,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擅自轉讓使用權。 四、借用者應愛惜維護本館之各項器材及設施,如有損壞,應負賠 償責任。 五、借用者如有使用電器設備者,應遵守該場地之用電容量限度, 如因用電過量而造成斷電或設施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六、借用者如需作現場錄影、轉播、錄音者,應自備相關設備,且 其攝錄內容不可有損本校形象,否則依法追訴其責。【b8666ccb02459e

7、ee70ac2d565698fa6e.pdf】 第 3 頁,共 4 頁 七、借用者應於借用時限內恢復場地原狀,經管理單位查明已恢復 原狀且確實無損壞情形時,無息退還所繳保證金。否則本校得 動用此保證金僱工處理,借用者不得有異議。 八、經核准於借用場地飲食者,應依本校規定做好垃圾分類及廚餘 回收,否則本校得動用所繳保證金逕行處理,借用者不得有異 議。 九、借用者對於活動場地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及為參與 活動人員所為之必要保險等事宜,應訂有周延計畫並確實執行, 且於事前自行洽妥治安單位後以書面通知本校,必要時須派人 專責管理。如因規劃不當而造成意外事故,借用者應負全責。 十、借用者因故放棄

8、借用時,應於使用場地一週前通知管理單位, 否則沒收保證金。 十一、本校因特殊事故必須使用場地時,管理單位得於一週前通知 借用者終止借用,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 求賠償。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使用者,本校得無息退還所繳之 費用。 第九條 本館之借用及收費,依下列規定: 一、校內單位借用時,應檢附申請表、活動計畫書(社團應另附經 學務處核准之活動申請書),系學會及社團應另附申請人之學 生證,於使用場地三週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而自管 理單位通知日起三日內繳交相關費用後,始能使用。活動結束 後,經查明場地已恢復原狀且無損壞情形後,始發還證件。 場地之借用逾核准時間者,

9、本館將照收費標準之兩倍按時段追 加收費。收費標準及方式另訂之。 二、校外單位借用運動場地時,應於使用場地三週前備文提出申請 並經校長核准後,自管理單位通知日起三日內派員檢附申請表、 核准文正本、活動計畫書至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手續並繳交保證 金及各項費用後,始能使用。活動結束後,經查明場地已於當 天恢復原狀且無損壞情形後,無息發還保證金。 場地借用逾核准時間者,本館將照收費標準之兩倍按時段追加 收費,並得由保證金先行扣除,不足額之費用應由借用者補足。 場地借用收費標準另訂之,保證金以活動時段收費標準之兩倍 計費。 三、借用者申請退費,可於本校上班時間內辦理。 第十條 借用者應遵守各場地使用細則之規

10、定,如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得隨 時停止其使用權益,所繳費用予以沒收;若涉法律責任者,另移送法辦; 若涉損壞建築或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b8666ccb02459eee70ac2d565698fa6e.pdf】 第 4 頁,共 4 頁 第十一條 本館內如有衝突事件發生,傷人者應自負法律責任,並依本校規 定送相關單位議處。 第十二條 本館內各運動場地之使用細則由體育事務處另訂並公告於各運動 場地;一般教室之使用,依教務處訂定之教室上課規則;社團辦公室 之使用,依學生事務處訂定之管理實施要點;會議室之使用,依總務 處訂定之國際會議廳管理借用規則。 第十三條 本館閉館後採門禁管制,其電腦門鎖刷卡之申請依本校相關規定 辦理。學生社團人員之申請,由學生事務處審核彙整處理。學期間, 學生社團人員如已喪失原申請資格、不具在學身分或有行為異常具危 害公共安全者,由學生事務處及時處理,以維護本館安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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