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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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深府2005175 号) 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 2013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时间:2014 年 9 月 1 日5 日;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 工人数) 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 公布的统计数字)6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人数0.5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2013 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为 62619 元(宝安区为

2、50892 元,龙岗区为 46434 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 2014 年 8 月 31 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 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 滞纳金。特此通告。深圳市残联 ,咨询电话 83219938深圳市社保局 ,咨询电话 1233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4 年 7 月 31 日 注: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 施的通知 (深府201227 号)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 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200935 号)的有关精神,2013 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继续做如下调整:(一)调整征收计算 标准: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 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 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 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 0%”调整为“60%”;(二)调整起征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 20 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 20 人的 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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